邢台经济开发区关于公开征集(聘请)经开慧企智库首批 中小微企业服务专家的启事

2025-04-27 浏览量:4

社会各界、专业机构及专家学者:

为深入推进“我为企业搞服务”,强化智力支撑、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聘请)经开慧企智库首批中小微企业服务专家,诚邀各界专业人士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聘请)对象及范围

本次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聘请)经开慧企智库成员。诚邀来自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加入。入选者需在法律、金融、财务、技术、数字化、人力资源、文化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突出的专业能力。

二、服务内容及职责

经开慧企智库以 “需求清单 - 专家匹配 - 服务闭环” 机制为核心,整合多领域专家资源,构建专业化、多元化企业服务体系。专家将以无偿服务形式,为企业提供精准诊断、专业咨询及指导定制化解决方案等,助力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借助智库搭建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企业协同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服务内容及职责按领域划分如下:

1.法律领域:具有丰富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擅长处理企业合规、合同审查、劳动纠纷等法律问题。参与法律宣传活动、开展公司法、合同法等专题知识讲座、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关于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法律问题、对相关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2.财务领域:持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具备深厚财务理论与丰富实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财务规范管理建议、对初创企业进行财务健康简易诊断、辅导最新政策(如留抵退税)落地实施、协助构建精细化成本核算体系、指导企业制定合规税务优化方案等。

3.金融领域:具备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从业背景,精通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与资本市场运作的专业能力。协助企业匹配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政策性贷款),开展现金流管理、轻资产运营等公益课程;分享防范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案例;提供多元化融资方案设计、专业投资咨询;指导资本运作和风险管理等。

4.技术领域:持有中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长期深耕智能制造、精密机加工、安全生产应急技术等领域,具备扎实理论基础与前沿技术研发能力。为企业提供全链条技术赋能服务,包括开展产线诊断与工艺优化、助力企业技术攻关、质量提升、新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改造升级,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落地及创新应用等。

5.数字化领域:具备工业互联网平台搭建、软件开发运营、网络数据安全、数据隐私、系统集成、云计算+AI智算的专业能力。可为企业提供从诊断规划到持续运营的全方位数字化转型服务,指导开展企业转型顶层设计,分行业对标龙头制定阶梯转型规划,低代码/SAAS工具选型,提供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智能工厂 MES 系统的集成建立方案;协助企业网进行络与信息数据保护,涵盖防火墙、加密技术、权限管理、防勒索软件基础培训;提供数字智能化工厂设计指导等。

6.人力资源领域:持有人力资源管理资质证书,精通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全模块管理,深度洞悉制造业、互联网等行业商业模式,能将人才策略精准融入企业业务目标。指导企业建立留才方案、新业态用工提供社保合规操作、构建完善风险管控体系与治理升级措施等。

7.文化领域:具备企业文化建设、品牌策划等方面丰富经验的专家,协助企业制定企业文化建设方案、提炼企业核心价值观、设计企业精神标识、策划多元文化活动等,增强员工凝聚力与归属感,提升企业品牌文化内涵,推动企业文化建设高效落地,助力企业提升软实力与市场竞争力。

8.其他领域:新能源、新材料、安全应急、知识产权、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与营销、生物医药等其他领域,持有相关专业资质证书,深耕核心专业领域及实务,具备5年以上实战经验且拥有标杆服务案例。为企业开展讲座培训、提供专业咨询、诊断、指导制定解决方案等,助力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智库专家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条件

1.基本素养: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能够秉持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为企业服务。

2.专业能力: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发展动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具备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法律领域专家需精通各类企业法律事务;金融领域专家能熟练掌握多种融资渠道与金融工具;财务专家具备扎实的财务核算、审计及税务筹划能力;技术创新专家拥有前沿技术研发或技术转化应用经验;文化领域专家擅长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塑造等工作。

3.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 5 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突出专业成果或成功服务案例者,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4.时间精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智库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积极响应企业服务需求。

(二)专家权利

1.获得《经开慧企智库专家聘书》,纳入地方人才库管理,提升个人专业影响力与行业知名度。

2.在完成义务服务项目之外,参与其他服务项目可获得市场公允的劳务报酬。

3.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专家所有,智库仅享有非独占性使用权。

4.优先参与政府主导及企业合作项目、行业研讨会、培训课程、行业交流活动等;掌握最新行业资讯与前沿技术,拓宽人脉资源与业务视野。获取与其他领域专家的合作机会、企业项目资源推荐等。

5.享受智库提供的信息资源、调研数据等支持,便于更高效地开展企业服务工作。对于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智库将协调各方资源给予协助。

(三)专家义务

1.根据智库安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客观、高效、专业的公益性服务(如专业咨询、诊断分析、指导方案制定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信息、技术参数、财务数据及未公开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维护智库的良好形象与声誉,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履职违法的经济往来。

4.自觉接受智库的统筹管理,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优质的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若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需提前向智库筹备组报备。

四、征集流程

(一)报名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5月5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线上报名:下载《经开慧企智库中小微企业服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1),填写完整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的扫描件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1697199833@qq.com],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 “经开慧企智库专家报名-姓名-专业领域”。材料提交成功后,您将收到自动回复确认邮件;若未收到,可致电咨询确认。

2.线下报名:将纸质版材料(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个人自荐无需盖章)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至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A402室。信封或文件袋封面请清晰标注 “经开慧企智库专家报名+姓名+专业领域”,建议使用邮政EMS或顺丰快递邮寄,并保留邮寄单据。现场递交时间为 8:30-17:30。联系人:陈风斌;联系电话:18432991111。如有特殊情况无法邮寄,可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二)审核阶段([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1日]):由经开慧企智库筹备组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专家的基本条件、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初审通过者,将组织进行面试或线上答辩(具体形式另行通知),重点考察专家对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理解、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三)公示阶段([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16日]):将拟入选专家名单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智库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将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四)聘任阶段: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经开慧企智库专家库,由智库颁发专家聘书,聘期为 3 年。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征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319-3636903]。经开慧企智库将为专家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但不承担专家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风险。

2.慧企智库是负责搭建无偿咨询服务平台,平台开展的所有服务均为公益性质,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益。企业从本智库获取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是否采纳及实施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谨慎决策并独立承担相应后果。

3.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经开慧企智库筹备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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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7号


《商事调解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31日      



商事调解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商事调解行业发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商事调解行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七条 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第八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

(三)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

(四)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证书的变更手续。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不能保持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

(二)终止商事调解业务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聘任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二)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三)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并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发生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

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商事调解质量和效率。

商事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对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者有其他依法应当披露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商事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中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商事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并退出调解。当事人均同意由该商事调解员继续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诉讼或者仲裁中,商事调解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商事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存在当事人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

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第二十六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本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事调解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业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商事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继续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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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开区产教联合体秘书处2025年第五次例会在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召开


5月15日,联合体秘书处在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例会。出席此次会议的有市教育局、市经开区科工局、市经开区社会事务局以及各成员院校的相关领导。

会上,教育局副局长高俊德对联合体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与表扬。他指出,邢台经开区产教联合体在推动区域教育与产业协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随后,各成员高校围绕自2024年以来对接经开区及县域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汇报内容涵盖了学生实习就业、科研与技术服务、员工培训等多个关键领域。在交流环节,参会人员就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分析,并共同探讨解决方案。通过充分的交流与沟通,进一步明确了产教融合的方向和重点,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次例会不仅加强了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也为邢台经开区产教联合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未来,邢台经开区产教联合体将继续深化产教融合,不断创新合作模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区域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