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字〔2025〕28号【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南(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市区〔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邢东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市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
(四)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九)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坚持全局思维。
(二)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坚持系统思维。
(三)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思维。
(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坚持以人为本思维。
(五)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坚持共治共管共享思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活动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科技、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林业、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国资、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确定责任主体。城市更新以片区为单元,在市、区两级层面推动。
市有关部门作为市级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辖经市政府确定且涉及市直多部门参与、需市级协调推进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区级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要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职责,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协调和管辖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 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三章 规划和策划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按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确定城市更新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
第九条 《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公众等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进行规划公示。经专家评审、合规性审查等程序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是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相关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根据地方实际确定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提出片区更新发展的定位、方向和目标。针对生活、产业、生态、文化、交通等方面提出更新思路。明确城市更新片区的更新方式及规模,说明主要更新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鼓励采用策划、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或城市更新片区、多个城市更新片区盈亏平衡。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片区是市、区政府(管委会)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以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范围为边界,所划定的相对成片并可以进行设施和利益统筹的区域。城市更新片区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片区应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本着市场运作、项目自平衡、合作共赢原则,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涉及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合法一致的意见。同时,还应征询辖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边界规模、实施主体、可行性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产业定位、建设运营方案与实施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项目需分期完成的,应按照公共优先和各期效益平衡的原则制定分期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将公共性内容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的,还应包括项目单位保护方案与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
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依据《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或市政府工作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申报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责任主体备案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制定市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市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年限、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城市更新实施中需要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搬迁的,可以采取房屋置换、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完成相关设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运营管理模式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城市更新项目按照行业规定制定运营策划方案,开展试运营、运营等工作。鼓励社会专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城市更新项目长期运营收入。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规划用地指标进行地价评估,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六条 市、区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合法推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支持城市更新的土地、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行政审批等方面细化措施。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涉及的不动产办理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区外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单位组织编制,经所在地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3年7月21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邢政办字〔202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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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7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护航小微 合规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开展系列活动,聚焦4个方面重点推出15项服务举措。
一、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
(一)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专项行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借助政务服务平台、“税企面对面”、中小企业圆桌会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部门联系机制,开展联学共建推进党业融合互促,定期联络会商推动工作衔接、效能叠加,持续联动问效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群体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深化数据资源多元利用,在政务高效服务、合规提示提醒、信用增值应用等方面,推动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服务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水平。
(三)加快诉求联动响应。各相关部门依托税务部门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工商联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议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小微经营主体跨部门诉求接收、转办、办理、回复等流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诉求办理,提高联动响应质效;加强跨部门诉求协同分析,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制度优化建议,推动诉求解决成果多部门共享、各层级共用,实现联合解决一件事向共同办好一类事升级。
二、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
(四)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合规发展,针对政策适用、申报操作等事项,统筹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通过内容互鉴、渠道互用等方式,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资源作用,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准确适用政策;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进行重点企业清单等数据交换,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主动推送、自助查询等服务,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需求,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集成办理,因地制宜推进“灵活就业参保”“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新一批重要事项落实落细,同时持续优化“个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进一步优流程、压时限、简资料,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进“企业开办”“跨区迁移”“企业注销”等事项的高效集约办理。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升级“一厅联办”服务模式,提升参保缴费等业务办理效率。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工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深化运用征纳互动服务解决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的线上业务办理问题;依托各级工商联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优化服务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税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强化合规辅导,助力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和创新服务举措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三、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
(八)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在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后,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新办开业服务信息,助力高效便捷开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社区、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组建专项服务队,利用返工季、毕业季、退伍季等时机,在人才招聘会、校园就业宣讲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等环节,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参保缴费、涉税办理、诉求响应等暖心服务,有力促进创业就业;针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等事项,进一步提升税费业务办理便捷度,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政策,更好保障创业就业。
(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强化分型分类梯度培育,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进服务。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优化“个转企”过渡期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加强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引导在平台上注册经营的小微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申报和享受税费优惠、如实报送涉税信息,同时严禁平台以转嫁涉税义务、额外收取费用等形式损害小微经营主体权益,助推小微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主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参保登记、税费申报和缴纳等实务操作指引。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适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特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要求支持线上缴费。
(十一)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执业规范引导,推动机构信息跨部门共享,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力度,邀请高信用积分的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费服务志愿活动,提升其社会认可度;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及信用码,选择合规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曝光影响小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涉税中介违法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各地工信、科技、税务等部门为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创新政策扶持,优化信息核验流程,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政策辅导与快捷办理;依托“创新积分制”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和业务快捷办理,对积分领先企业重点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辅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各地科技、工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对接,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转型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支持科技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加速成果转化落地。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科技等部门落实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各类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十三)护航跨境经营。各级税务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从政策适用、风险提醒、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好合规引导,帮助防范跨境税费风险;以“税路通”服务品牌纳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契机,深化与海关、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协同服务,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产品体系,精准落实跨境电商等税收政策,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更好“走出去”。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深化提升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指导、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持典型地方发挥特色出海平台作用;办好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训班、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赋能培训班及现场会,引导民营企业稳妥有序拓展海外市场。
(十四)服务乡村振兴。各地税务部门聚焦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所盼,以集中宣讲、入户问需、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了解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措施,提升涉农企业及群众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惠农政策;向从事农村电商、特色种养、乡村文旅等涉农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匹配、专项辅导、申报享受等环节的一体化服务。
(十五)促进绿色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对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会同水利等部门落实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要求,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互用等方面加强日常协作;会同工信等部门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绿色工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选取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分析,推出支持转型升级的定制化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的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促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真抓实干;切实落实好各项行动工作机制,部委层面联学共建、联络会商、联动问效至少每年各开展一次,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开展频次;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联动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全面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工商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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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2025年4月更新)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2025年4月更新)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发文日期:2025-04-09详细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