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做好二〇二六年元旦春节期间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做好二〇二六年元旦春节期间
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救助帮扶、走访慰问,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走访慰问和关爱帮扶。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依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落实企业帮扶政策,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关心关爱基层干部职工,特别是工作在条件艰苦地区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的人员。深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红军老战士、抗战老战士、志愿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烈军属等。
二、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全力做好煤电油气生产、运输保障,确保民生用能保供稳价,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多元消费场景,激发假期消费潜力。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守牢“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餐饮住宿、年货商品等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规范促销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诉求。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新春走基层”主题采访活动,唱响时代强音,激发奋进力量。办好春节联欢等文艺演出活动,开展“欢欢喜喜过大年”主题活动、“非遗贺新春·寻味中国年”主题推广。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面向基层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质和旅游体验,推出系列消费惠民措施。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保障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加强客流动态研判,强化重点地区、热点线路、高峰时段运力供给,统筹做好春运工作,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强化道路疏堵保畅,提升充电、加油、用餐、如厕等服务质量。加强务工流、学生流、旅游流等重点客流出行保障,严格落实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重点群体出行依法优先优待政策。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恶劣天气、旅客滞留、险情事故等突发情况。深入开展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农村“两违”等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五、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及时纠治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走形式、整改整治做样子等现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老旧住宅、高层建筑、校外培训、热门景点、商场市场、宾馆民宿、餐馆饭店、养老机构、厂房仓库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化烟花爆竹、矿山、燃气、建筑施工、化工生产、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涉旅游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加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新兴高风险游乐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展览展销、文艺演出、庙会灯会、焰火晚会、灯光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控。强化对低温雨雪冰冻和凌汛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和应急处置。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加强重点传染病监测防控,做好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工作。
六、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力度,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依法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违法犯罪。全面排查治安隐患和盲点,强化繁华商圈、旅游景区、公交地铁、车站机场、学校医院、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强化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安全管理。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落实公安武警联勤巡逻,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严防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严防极端事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积极稳妥做好风险研判和应对处置。
七、持续纠“四风”树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严格家教家风,倡导勤俭节约,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紧盯年节关口,严查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等问题,深化风腐同查同治,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严防铺张浪费。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着力纠治抓落实敷衍应付、报数据弄虚作假、搞验收走过场等问题。坚决整治文件会议数量多效果差、以总结和推进工作为名随意向基层派任务、多头重复要材料、督查检查考核和调研过多过频等现象,防止加重基层负担。党员、干部要自觉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八、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树牢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科学安排值班力量,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迅速响应、高效有序处置。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值班执勤,既保证服务质量,又避免出现形式主义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新华社北京2025年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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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7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护航小微 合规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开展系列活动,聚焦4个方面重点推出15项服务举措。
一、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
(一)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专项行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借助政务服务平台、“税企面对面”、中小企业圆桌会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部门联系机制,开展联学共建推进党业融合互促,定期联络会商推动工作衔接、效能叠加,持续联动问效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群体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深化数据资源多元利用,在政务高效服务、合规提示提醒、信用增值应用等方面,推动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服务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水平。
(三)加快诉求联动响应。各相关部门依托税务部门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工商联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议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小微经营主体跨部门诉求接收、转办、办理、回复等流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诉求办理,提高联动响应质效;加强跨部门诉求协同分析,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制度优化建议,推动诉求解决成果多部门共享、各层级共用,实现联合解决一件事向共同办好一类事升级。
二、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
(四)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合规发展,针对政策适用、申报操作等事项,统筹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通过内容互鉴、渠道互用等方式,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资源作用,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准确适用政策;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进行重点企业清单等数据交换,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主动推送、自助查询等服务,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需求,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集成办理,因地制宜推进“灵活就业参保”“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新一批重要事项落实落细,同时持续优化“个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进一步优流程、压时限、简资料,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进“企业开办”“跨区迁移”“企业注销”等事项的高效集约办理。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升级“一厅联办”服务模式,提升参保缴费等业务办理效率。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工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深化运用征纳互动服务解决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的线上业务办理问题;依托各级工商联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优化服务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税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强化合规辅导,助力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和创新服务举措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三、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
(八)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在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后,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新办开业服务信息,助力高效便捷开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社区、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组建专项服务队,利用返工季、毕业季、退伍季等时机,在人才招聘会、校园就业宣讲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等环节,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参保缴费、涉税办理、诉求响应等暖心服务,有力促进创业就业;针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等事项,进一步提升税费业务办理便捷度,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政策,更好保障创业就业。
(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强化分型分类梯度培育,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进服务。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优化“个转企”过渡期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加强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引导在平台上注册经营的小微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申报和享受税费优惠、如实报送涉税信息,同时严禁平台以转嫁涉税义务、额外收取费用等形式损害小微经营主体权益,助推小微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主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参保登记、税费申报和缴纳等实务操作指引。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适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特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要求支持线上缴费。
(十一)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执业规范引导,推动机构信息跨部门共享,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力度,邀请高信用积分的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费服务志愿活动,提升其社会认可度;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及信用码,选择合规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曝光影响小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涉税中介违法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各地工信、科技、税务等部门为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创新政策扶持,优化信息核验流程,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政策辅导与快捷办理;依托“创新积分制”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和业务快捷办理,对积分领先企业重点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辅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各地科技、工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对接,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转型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支持科技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加速成果转化落地。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科技等部门落实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各类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十三)护航跨境经营。各级税务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从政策适用、风险提醒、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好合规引导,帮助防范跨境税费风险;以“税路通”服务品牌纳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契机,深化与海关、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协同服务,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产品体系,精准落实跨境电商等税收政策,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更好“走出去”。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深化提升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指导、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持典型地方发挥特色出海平台作用;办好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训班、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赋能培训班及现场会,引导民营企业稳妥有序拓展海外市场。
(十四)服务乡村振兴。各地税务部门聚焦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所盼,以集中宣讲、入户问需、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了解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措施,提升涉农企业及群众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惠农政策;向从事农村电商、特色种养、乡村文旅等涉农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匹配、专项辅导、申报享受等环节的一体化服务。
(十五)促进绿色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对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会同水利等部门落实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要求,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互用等方面加强日常协作;会同工信等部门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绿色工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选取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分析,推出支持转型升级的定制化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的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促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真抓实干;切实落实好各项行动工作机制,部委层面联学共建、联络会商、联动问效至少每年各开展一次,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开展频次;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联动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全面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工商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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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25〕256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2025年11月20日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水库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新建项目以及扩大库容或加高坝体的小型水库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小型水库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前期规划和论证,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可研和初设文件编制要体现合理性和约束性,坚持系统谋划,强化前期论证,务必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供水对象实际用水需求、已有水源保障能力、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按“安全大坝、生态大坝、智能大坝”建设要求,建设雨水工情测报、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通信、预警和自动化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完整准确。积极推进新建小型水库数字孪生工程和管理智能业务应用体系建设和应用。
第六条 小型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坝高超过70米、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或大坝自身安全容易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的小型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前组织技术把关。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专项审批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组织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纳入有关方案项目清单,不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商财政部同意,编制3年或多年滚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作为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受灾情况、项目储备、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总体方案的项目清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前期工作完备且未安排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方可纳入总体方案。
第八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总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拟实施项目清单,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拟实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
(二)项目在用地、用林、移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三)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四)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
(五)项目已开工或当年度开工、可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水利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任务清单,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任务清单项目,明确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对应的投资计划,并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已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
各地应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台账管理,项目下达后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水利部,并对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小型水库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责任,强化工程度汛预案管理、落实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
具体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并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开展,验收成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填录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建成后可持续运行与维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确保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 为确保小型水库建成后及时发挥效益,输水管网和灌溉等配套工程应同步建设并投产。
第二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督促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及时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向水利部报送和更新项目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将小型水库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投资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