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026-03-12 浏览量:63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金发〔2026〕2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在切实满足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融资需求、助力原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现就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统筹。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区)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

(一)加大银行内部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对帮扶小额信贷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帮扶人口生产经营贷款需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要求,有针对性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二)改进信贷管理流程。银行要根据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特点和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鼓励银行基于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开发授信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优化支持政策协同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帮扶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机制,指导银行提高信贷供给质效。对帮扶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帮扶人口办理小额信贷续贷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银行机构落实落细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政策。

(二)用好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支持银行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程序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贴息资金拨付效率,做好贴息资金全流程管控。

(四)做好信息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帮扶人口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和金融政策宣传。金融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要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重点关注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融资需求的真实性,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银行依法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帮扶人口按需申贷、银行按标准放贷,各地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通报、排名等方式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获贷率等指标提要求。

(二)规范信贷资金使用。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时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逃废债风险。对被调整出帮扶人口名单的贷款户,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及时转为农户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提示风险,指导银行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力解决问题。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区,银行要暂停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四)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帮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对不良率在差异化监管政策容忍度范围内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具体补偿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数据监测分析,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及时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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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护航小微 合规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开展系列活动,聚焦4个方面重点推出15项服务举措。

一、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

(一)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专项行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借助政务服务平台、“税企面对面”、中小企业圆桌会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部门联系机制,开展联学共建推进党业融合互促,定期联络会商推动工作衔接、效能叠加,持续联动问效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群体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深化数据资源多元利用,在政务高效服务、合规提示提醒、信用增值应用等方面,推动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服务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水平。

(三)加快诉求联动响应。各相关部门依托税务部门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工商联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议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小微经营主体跨部门诉求接收、转办、办理、回复等流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诉求办理,提高联动响应质效;加强跨部门诉求协同分析,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制度优化建议,推动诉求解决成果多部门共享、各层级共用,实现联合解决一件事向共同办好一类事升级。

二、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

(四)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合规发展,针对政策适用、申报操作等事项,统筹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通过内容互鉴、渠道互用等方式,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资源作用,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准确适用政策;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进行重点企业清单等数据交换,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主动推送、自助查询等服务,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需求,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集成办理,因地制宜推进“灵活就业参保”“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新一批重要事项落实落细,同时持续优化“个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进一步优流程、压时限、简资料,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进“企业开办”“跨区迁移”“企业注销”等事项的高效集约办理。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升级“一厅联办”服务模式,提升参保缴费等业务办理效率。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工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深化运用征纳互动服务解决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的线上业务办理问题;依托各级工商联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优化服务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税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强化合规辅导,助力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和创新服务举措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三、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

(八)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在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后,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新办开业服务信息,助力高效便捷开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社区、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组建专项服务队,利用返工季、毕业季、退伍季等时机,在人才招聘会、校园就业宣讲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等环节,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参保缴费、涉税办理、诉求响应等暖心服务,有力促进创业就业;针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等事项,进一步提升税费业务办理便捷度,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政策,更好保障创业就业。

(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强化分型分类梯度培育,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进服务。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优化“个转企”过渡期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加强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引导在平台上注册经营的小微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申报和享受税费优惠、如实报送涉税信息,同时严禁平台以转嫁涉税义务、额外收取费用等形式损害小微经营主体权益,助推小微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主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参保登记、税费申报和缴纳等实务操作指引。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适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特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要求支持线上缴费。

(十一)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执业规范引导,推动机构信息跨部门共享,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力度,邀请高信用积分的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费服务志愿活动,提升其社会认可度;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及信用码,选择合规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曝光影响小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涉税中介违法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各地工信、科技、税务等部门为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创新政策扶持,优化信息核验流程,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政策辅导与快捷办理;依托“创新积分制”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和业务快捷办理,对积分领先企业重点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辅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各地科技、工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对接,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转型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支持科技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加速成果转化落地。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科技等部门落实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各类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十三)护航跨境经营。各级税务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从政策适用、风险提醒、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好合规引导,帮助防范跨境税费风险;以“税路通”服务品牌纳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契机,深化与海关、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协同服务,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产品体系,精准落实跨境电商等税收政策,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更好“走出去”。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深化提升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指导、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持典型地方发挥特色出海平台作用;办好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训班、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赋能培训班及现场会,引导民营企业稳妥有序拓展海外市场。

(十四)服务乡村振兴。各地税务部门聚焦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所盼,以集中宣讲、入户问需、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了解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措施,提升涉农企业及群众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惠农政策;向从事农村电商、特色种养、乡村文旅等涉农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匹配、专项辅导、申报享受等环节的一体化服务。

(十五)促进绿色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对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会同水利等部门落实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要求,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互用等方面加强日常协作;会同工信等部门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绿色工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选取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分析,推出支持转型升级的定制化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的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促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真抓实干;切实落实好各项行动工作机制,部委层面联学共建、联络会商、联动问效至少每年各开展一次,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开展频次;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联动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全面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工商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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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7部门公告2026年第8号公布《鼓励进口服务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