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2026-03-19 浏览量:5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我们在总结上一个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第二个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于2026年6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6年3月5日


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树牢预防优先理念,不断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10%

左右;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重点平台企业5年降低10%以上;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持续改善,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沟通)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要在全国范围或行业领域内采取警示、通报等措施,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强化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积极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清单,编制有关项目申报指引,规范项目申报、实施、评估问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瞄住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各地要在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监测统计基础上,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本期计划主要围绕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即时配送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同时重点关注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等情形。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五)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工伤预防宣传。每年6月组织开展全国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对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技工院校学生等宣传,推动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等。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等的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作用。

(六)积极创新工伤预防培训。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培训,对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进行重点培训。将工伤预防教育纳入技工院校课程体系,技工院校要全面开设工伤预防培训课程。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开展供应链核心企业(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中小微企业)输出安全健康管理经验和工伤预防资源的协同式培训;依托工业园区等探索建立“园区-行业-企业-班组”培训的组团式培训。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培训方式,注重培训实效。工伤预防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学时。

(七)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各地要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1至3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1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八)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监测指标体系。各地要构建工伤事故动态微观数据集,系统归集积累用人单位参保人数(行业类型分布)、工伤认定数(事故类型分布)、劳动能力鉴定数(伤残等级分布)、基金支付数据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等数据;加强数据开发和分析应用,掌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规律(高频原因、岗位、地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开展情况及预防费使用率、基金支缴率等指标,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为精准开展工伤预防、科学浮动费率、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大力实施“人工智能+工伤预防”。积极发挥人工智能作用,建设高质量工伤预防数据集,部署兼具政策评估、智能辅助评审及事故伤害预警等功能应用,探索开展工伤预防行业模型训练,深度分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精准识别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和重点岗位。利用人工智能丰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内容,探索利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应用技术开展培训宣传。发挥人工智能、信息化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评估问效方面的作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全流程、全方位智能监管。

(十)持续推进工伤预防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工伤预防专家库,规范工伤预防专家申报和管理,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提升专家参与程度。各地区间专家可以共享。鼓励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地方)工伤预防标准,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咨询师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伤预防关乎民生福祉,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要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促进提高工伤预防工作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发挥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要努力形成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伤预防格局,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勇于创新发展。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加强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工伤预防数据积累和统计分析,推动解决工伤预防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示范引领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工作引导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创建一批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示范。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保证工伤预防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项目申报指引和格式本文,为各方规范、精准、便捷申报项目提供支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和服务合同管理,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明确实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项目验收制度。建立工伤预防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要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专项用于宣传和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规定使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套取(骗取)工伤预防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

关于监测指标及说明:

1.工伤发生率=参保工伤认定人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2.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当年职业伤害人数/当年职业伤害参保人数;

3.监测指标1的人员信息应包含工伤职工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参保状态等;

4.监测指标1的所属行业按照现行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5.监测指标2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标准(GB6441-2025)执行;

6.监测指标3的工伤认定情形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14和15条规定的情形;

7.监测指标不需要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报,优先通过社会保险生产数据、统计调查数据、工作情况获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情况监测关注发生工伤事故或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用人单位,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不需要监测;

8.地区工伤预防开展情况监测指标由社会保险行政或者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按年度监测;

9.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用于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实施、评估等工作,做好信息保护,监测数据不对外公开发布;

10.监测指标中征缴收入、工伤预防费支出的单位为万元,工伤预防项目数的单位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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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护航小微 合规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开展系列活动,聚焦4个方面重点推出15项服务举措。

一、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

(一)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专项行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借助政务服务平台、“税企面对面”、中小企业圆桌会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部门联系机制,开展联学共建推进党业融合互促,定期联络会商推动工作衔接、效能叠加,持续联动问效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群体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深化数据资源多元利用,在政务高效服务、合规提示提醒、信用增值应用等方面,推动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服务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水平。

(三)加快诉求联动响应。各相关部门依托税务部门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工商联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议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小微经营主体跨部门诉求接收、转办、办理、回复等流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诉求办理,提高联动响应质效;加强跨部门诉求协同分析,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制度优化建议,推动诉求解决成果多部门共享、各层级共用,实现联合解决一件事向共同办好一类事升级。

二、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

(四)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合规发展,针对政策适用、申报操作等事项,统筹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通过内容互鉴、渠道互用等方式,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资源作用,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准确适用政策;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进行重点企业清单等数据交换,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主动推送、自助查询等服务,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需求,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集成办理,因地制宜推进“灵活就业参保”“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新一批重要事项落实落细,同时持续优化“个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进一步优流程、压时限、简资料,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进“企业开办”“跨区迁移”“企业注销”等事项的高效集约办理。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升级“一厅联办”服务模式,提升参保缴费等业务办理效率。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工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深化运用征纳互动服务解决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的线上业务办理问题;依托各级工商联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优化服务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税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强化合规辅导,助力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和创新服务举措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三、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

(八)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在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后,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新办开业服务信息,助力高效便捷开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社区、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组建专项服务队,利用返工季、毕业季、退伍季等时机,在人才招聘会、校园就业宣讲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等环节,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参保缴费、涉税办理、诉求响应等暖心服务,有力促进创业就业;针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等事项,进一步提升税费业务办理便捷度,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政策,更好保障创业就业。

(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强化分型分类梯度培育,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进服务。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优化“个转企”过渡期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加强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引导在平台上注册经营的小微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申报和享受税费优惠、如实报送涉税信息,同时严禁平台以转嫁涉税义务、额外收取费用等形式损害小微经营主体权益,助推小微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主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参保登记、税费申报和缴纳等实务操作指引。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适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特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要求支持线上缴费。

(十一)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执业规范引导,推动机构信息跨部门共享,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力度,邀请高信用积分的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费服务志愿活动,提升其社会认可度;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及信用码,选择合规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曝光影响小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涉税中介违法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各地工信、科技、税务等部门为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创新政策扶持,优化信息核验流程,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政策辅导与快捷办理;依托“创新积分制”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和业务快捷办理,对积分领先企业重点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辅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各地科技、工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对接,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转型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支持科技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加速成果转化落地。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科技等部门落实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各类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十三)护航跨境经营。各级税务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从政策适用、风险提醒、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好合规引导,帮助防范跨境税费风险;以“税路通”服务品牌纳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契机,深化与海关、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协同服务,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产品体系,精准落实跨境电商等税收政策,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更好“走出去”。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深化提升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指导、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持典型地方发挥特色出海平台作用;办好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训班、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赋能培训班及现场会,引导民营企业稳妥有序拓展海外市场。

(十四)服务乡村振兴。各地税务部门聚焦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所盼,以集中宣讲、入户问需、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了解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措施,提升涉农企业及群众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惠农政策;向从事农村电商、特色种养、乡村文旅等涉农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匹配、专项辅导、申报享受等环节的一体化服务。

(十五)促进绿色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对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会同水利等部门落实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要求,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互用等方面加强日常协作;会同工信等部门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绿色工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选取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分析,推出支持转型升级的定制化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的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促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真抓实干;切实落实好各项行动工作机制,部委层面联学共建、联络会商、联动问效至少每年各开展一次,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开展频次;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联动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全面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工商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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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6〕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以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不包括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的业务规范,融入业务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子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三、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全部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遵循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六、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境内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见附件1。

七、以下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一)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二)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三)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四)被动形成的负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八、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境内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方式,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十一、境内银行因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变化,或因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应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原有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十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并由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情况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7家境内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所有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分工,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情况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十五、境内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一)除本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

(二)未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情形。

十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当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境内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9835.htm

附件1 参数初始值

附件2 27家境内银行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