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具体规定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四)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结合实际精算,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八)做好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
(九)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
(十)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一)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参保对象、筹资和保障水平等。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确有条件的市地,稳妥有序推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夯实工作基础,适时按程序启动实施。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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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7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护航小微 合规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开展系列活动,聚焦4个方面重点推出15项服务举措。
一、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
(一)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专项行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借助政务服务平台、“税企面对面”、中小企业圆桌会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部门联系机制,开展联学共建推进党业融合互促,定期联络会商推动工作衔接、效能叠加,持续联动问效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群体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深化数据资源多元利用,在政务高效服务、合规提示提醒、信用增值应用等方面,推动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服务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水平。
(三)加快诉求联动响应。各相关部门依托税务部门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工商联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议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小微经营主体跨部门诉求接收、转办、办理、回复等流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诉求办理,提高联动响应质效;加强跨部门诉求协同分析,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制度优化建议,推动诉求解决成果多部门共享、各层级共用,实现联合解决一件事向共同办好一类事升级。
二、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
(四)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合规发展,针对政策适用、申报操作等事项,统筹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通过内容互鉴、渠道互用等方式,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资源作用,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准确适用政策;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进行重点企业清单等数据交换,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主动推送、自助查询等服务,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需求,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集成办理,因地制宜推进“灵活就业参保”“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新一批重要事项落实落细,同时持续优化“个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进一步优流程、压时限、简资料,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进“企业开办”“跨区迁移”“企业注销”等事项的高效集约办理。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升级“一厅联办”服务模式,提升参保缴费等业务办理效率。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工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深化运用征纳互动服务解决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的线上业务办理问题;依托各级工商联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优化服务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税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强化合规辅导,助力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和创新服务举措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三、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
(八)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在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后,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新办开业服务信息,助力高效便捷开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社区、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组建专项服务队,利用返工季、毕业季、退伍季等时机,在人才招聘会、校园就业宣讲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等环节,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参保缴费、涉税办理、诉求响应等暖心服务,有力促进创业就业;针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等事项,进一步提升税费业务办理便捷度,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政策,更好保障创业就业。
(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强化分型分类梯度培育,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进服务。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优化“个转企”过渡期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加强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引导在平台上注册经营的小微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申报和享受税费优惠、如实报送涉税信息,同时严禁平台以转嫁涉税义务、额外收取费用等形式损害小微经营主体权益,助推小微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主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参保登记、税费申报和缴纳等实务操作指引。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适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特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要求支持线上缴费。
(十一)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执业规范引导,推动机构信息跨部门共享,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力度,邀请高信用积分的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费服务志愿活动,提升其社会认可度;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及信用码,选择合规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曝光影响小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涉税中介违法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各地工信、科技、税务等部门为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创新政策扶持,优化信息核验流程,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政策辅导与快捷办理;依托“创新积分制”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和业务快捷办理,对积分领先企业重点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辅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各地科技、工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对接,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转型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支持科技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加速成果转化落地。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科技等部门落实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各类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十三)护航跨境经营。各级税务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从政策适用、风险提醒、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好合规引导,帮助防范跨境税费风险;以“税路通”服务品牌纳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契机,深化与海关、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协同服务,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产品体系,精准落实跨境电商等税收政策,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更好“走出去”。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深化提升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指导、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持典型地方发挥特色出海平台作用;办好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训班、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赋能培训班及现场会,引导民营企业稳妥有序拓展海外市场。
(十四)服务乡村振兴。各地税务部门聚焦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所盼,以集中宣讲、入户问需、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了解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措施,提升涉农企业及群众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惠农政策;向从事农村电商、特色种养、乡村文旅等涉农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匹配、专项辅导、申报享受等环节的一体化服务。
(十五)促进绿色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对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会同水利等部门落实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要求,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互用等方面加强日常协作;会同工信等部门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绿色工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选取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分析,推出支持转型升级的定制化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的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促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真抓实干;切实落实好各项行动工作机制,部委层面联学共建、联络会商、联动问效至少每年各开展一次,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开展频次;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联动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全面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工商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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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升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全面提高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强化工艺技术研发,拓宽产品应用路径,加强要素支持保障,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高效分离、组分提取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在金属冶炼、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制定一批光伏组件绿色设计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量累计达到25万吨。到2030年,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不断拓展,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紧密、产能布局合理、能够应对大规模退役潮的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能力。
二、推进光伏行业绿色设计和制造
(一)提升光伏组件易拆解、易利用水平。依法实施光伏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采用易拆解、易分离的胶粘材料,探索非交联结构胶膜材料,为报废后高效拆解利用创造条件;鼓励选用无氟背板、无铅焊带、无铅金属浆料等绿色原材料,降低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环保处置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支持光伏玻璃、晶硅材料、接线盒、铝边框等光伏组件零部件生产企业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强合作,提升组件零部件中再生塑料、再生硅材料、再生有色金属、再生玻璃等的使用比例。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再生材料含量水平高的光伏边框、金属浆料、光伏玻璃等,提升光伏组件中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推动光伏组件有序报废退役
(一)明确光伏组件报废判定标准。结合装机组件特点、性能等,加快研究制定光伏组件报废评价技术标准,明确报废评价程序、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鼓励应用无人机电致发光(EL)成像检测、热成像检测、人工智能在线监测等方法,有效识别光伏组件功能结构完整性、安全水平及功率衰减情况等,为组件维护与报废判定提供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相关方规范交售废旧光伏组件。引导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电站施工方等光伏组件所有方分别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次品、运输和施工损坏造成的残品、光电转化效率较低或寿命到期的退役组件等交售至综合利用企业。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电站施工方等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报废光伏组件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金融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光伏电站退役管理政策,指导光伏电站有序开展升级改造和退役。(国家能源局负责)支持各地、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设废旧光伏组件交易平台,强化废旧组件交易信息共享,提升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绿色高效拆解利用
(一)提升拆解精细化水平。加快光伏组件高效拆解技术攻关,鼓励应用自动化清洗、冲切、拆分设备,提升组件拆解效率和精度。研发智能识别多尺寸、多类型光伏组件的自适应拆解系统,加快开发应用移动式、模块化的快拆技术装备,推广“即到即拆”模式,满足多地形高效回收、灵活处理的应用场景,降低搬运、运输等非技术成本。支持将分布式快拆技术与物联网、智能物流数据分析技术融合,提升组件拆解资源调配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突破高效分离工艺。开展光伏组件胶膜粘结机理研究,丰富完善胶膜低成本解离技术理论体系。加快研发晶硅单玻、双玻等组件的物理法、化学法、结合工艺及新型分离工艺,攻克光伏组件部件与胶膜的绿色、高效分离技术,鼓励开发非破坏性拆解技术,探索完整玻璃等材料获取路径。详见附件《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光伏组件有价组分高效提纯。鼓励提取晶硅电池片金属栅线的银材料,探索采用非酸性或弱酸性溶剂进行银浸提,提升工艺过程环保水平。加快研究酸法提银过程中的试剂循环利用技术,提升酸液回用率。研究储备少银化组件精细提纯工艺。鼓励从焊带、汇流条中提取铜、铅、锡等金属元素,分级分质利用光伏组件中的硅元素,根据多晶硅、铝硅合金、有机硅生产企业对再生材料的要求,采用湿法、火法等工艺提升硅料纯度。研究玻璃、胶膜、背板等低价值组分的低成本提取技术,提升光伏组件全组分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降低拆解利用过程环境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领域。聚焦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应用行业,积极扩大硅、银、铜、铝、玻璃、背板、胶膜等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一)强化综合利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推动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等报废组件产生方与综合利用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拓宽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原料来源,提升原料保障能力。推动综合利用企业与产品应用行业企业加强协同,助力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综合利用产能合理布局。结合光伏生产企业及光伏电站的地域分布、规模、建成年限、组件性质特点等,做好报废及退役规模预测,合理配套建设综合利用产能。以西北、华东、华北等光伏电站集聚区为重点,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就近就地综合利用,降低运输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拆解利用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综合利用企业等积极延伸产业链条,一体布局光伏组件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分离、组分提取等工艺流程,促进生产过程集约化、一体化,助力产业规模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产业创新发展环境
(一)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厘清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鼓励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优化光伏组件设计。加快研究光伏组件绿色设计、报废、运输、检验检测、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提升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检测认证能力。加快研究光伏组件各组分提取技术标准,以及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重点领域的产品标准,着力构建上下游贯通、衔接紧密的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支持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光伏行业绿色技术改造、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支持。拓展股权、债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利用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先进综合利用技术、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先进的废旧光伏组件拆解、稀贵金属回收提纯等技术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强化供需对接,加快推广应用。围绕光伏组件退役趋势规模、利用价值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为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打好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行业龙头骨干。鼓励有条件的光伏产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支持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培育一批光伏行业的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加快研究制定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实施规范管理,发布规范企业名单,推动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鼓励有关地区依托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对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应加大对光伏组件科学回收利用的宣传力度,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资源协同、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方式,强化合作交流,降低产业链综合成本。支持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链相关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加强合作,在技术、人才、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交流互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西北、华东、华北等光伏组件装机量较大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推动产业化应用。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升级改造和退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报废光伏组件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助力培育良好的综合利用产业生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与光伏电站等做好衔接,为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贡献力量。(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
技术领域
重点研发方向
基础研究
加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聚烯烃弹性体(POE)等层压件胶膜与光伏玻璃、电池片、背板等各层材料的粘结机理研究,重点关注胶膜老化结构演变、胶膜颗粒分子粘结性演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胶膜在温度场、溶剂介质环境、物理外场协同作用下的分解机理研究。
物理法
突破低成本卷绕、热刀、剥除、切削、脉冲破碎等玻璃脱除技术,以及适用于双面组件的物理法分层剥离处理技术。研究基于机器视觉和深度学习算法的组件缺陷自动识别定位工艺,开发多级串联的一体化分选系统和自动化、智能化的物理法高纯度分层分离装备,提升破碎料各组分分离精细化水平。
化学法
溶剂化学法:加快研究绿色环保、溶解率和溶解速率高的反应试剂,以及微波、超声辅助解胶技术,提升胶膜去除效率。发展溶剂循环利用技术,降低工艺成本、减少废液产生。
热解化学法:研发智能控温的自动化、产业化热解法反应设备,实现反应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精细化控制,高效利用反应余能。鼓励开发应用低温热解法(工作温度低于200度)工艺,发展组件热解烟尘高效处理技术和装备,减少环境污染。
物理、化学法结合工艺
优化物理、化学结合工艺流程设计,提升分离效率,降低工艺过程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其他新型分离工艺
推动研究双玻组件、薄膜组件和钙钛矿组件的综合利用技术。探索低成本冷冻法、高温浸泡法等胶膜去除工艺,以及非破坏性的胶膜、背板等低价值组分分离提取技术。鼓励开展光辐照、激光界面剥离、超临界二氧化碳分离、流化床热解、气氛热解、溶剂解离等层压件分离工艺的研发和中试验证,适时推动成熟技术产业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