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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

2026-05-14 09:29:39 浏览量:7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6〕199号


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天津、四川、江苏、湖北、湖南、浙江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科学、规范、有序组织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实践中探索经验、完善制度,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机制,有效防范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坚实支撑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以下简称先导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实施《办法》,打通部、省、市政府部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链条,健全多方参与、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在重点城市率先落地,建设一批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验证并制定5项以上相关标准,基本建成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案例库,研发一批技术工具和方法,选树一批典型示范应用,助力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依托重点省份、重点城市:在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应用先导区所在省份范围内实施先导计划,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各先导区城市及有意愿的其他城市参与。


(二)围绕重点领域:参加先导计划的城市(以下简称各城市)在人工智能基础底座领域(必选,如数据、算法、模型),以及制造、教育、科技、文化、医疗、金融、农业、旅游、消费等垂直应用领域(每个城市选择3个以上领域)率先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工作。


(三)面向重点创新主体:各城市选取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相关任务。在所选择的重点领域中,每个领域选取5家左右创新主体参与,总数在20家以上。鼓励覆盖各类型的创新主体,优先选择本地区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兼顾中小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工作机制。一是细化省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制度规范。围绕细化落实《办法》,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实际,推动出台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配套办法、细则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等,为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提供指导和依据。二是健全城市科技伦理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各城市建立本区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落实《办法》,明确运行管理、监督指导等重点环节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


(二)建设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一是指导建设科技伦理委员会。各城市组织参与先导计划的创新主体,参照相关规范建立本单位可独立开展工作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落实人员、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并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二是探索建设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三)验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和标准。一是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实践。各城市组织创新主体根据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实践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对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对于暂未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创新主体,指导其依托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开展审查。二是组织高风险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科技伦理专家复核。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复核工作程序,对于符合《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的事项及时开展专家复核,在专项行动期间至少开展3次以上专家复核。结合重点领域专家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对动态更新清单提出建议。三是将审查实践经验转化为技术标准。围绕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委员会建设等关键环节,结合实际需求和实践经验,各城市组织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研制与验证、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工作,及时将成熟经验转化为标准规范。


(四)构建部省市三级联动敏捷治理网络。一是健全审查情况通报机制。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本地区科技伦理审查情况和专家复核情况,通过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报送。二是建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信息报送机制。各城市组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等及时报送有关风险线索与突发事件,通过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与有关地方、创新主体等共享。三是完善风险预警与推送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建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重点事件的监测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依托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推送提示。


四、工作程序


(一)部署启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人工智能产业基础、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基础等,推荐1—2个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参与先导计划。各城市编制先导计划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6年5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先导计划实施周期为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二)跟踪问效。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度跟踪推进先导计划工作进展,了解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开展情况,加强伦理风险信息汇交和推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总结先导计划阶段性成效。


(三)总结评估。行动期满后,先导计划城市提交总结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先导计划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对成效显著的省份和城市予以表扬,依托重大展会活动等进行经验发布与推广,充分发挥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并在后续相关政策配套、资金安排给予倾斜支持。


五、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先导计划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对本地区先导计划城市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先导计划城市对先导计划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设立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编制相关培训教材,常态化开设“伦理课堂”,开展伦理风险监测预警,为先导计划城市提供智力支撑服务。


(联系方式:010-68205236)


附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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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5-22 16:52:4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需求,积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在《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基础上,现就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其中,多用户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项目的内部。
  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存量负荷中,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可吸纳其他新建负荷,同时配套扩建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包括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
  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二、规划投资与建设
  (一)项目规划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参照《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执行。项目及其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二)投资模式
  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的项目主责单位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投资组建。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项目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项目主责单位应充分利用存量电力设施,在不影响与公共电网责任界面划分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协商不成的,项目主责单位可自行建设相关设施。项目主责单位与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应就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三)建设管理
  项目应按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建设,匹配好负荷和电源的建设投产时序及规模。
  项目建成后,接网容量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履行系统接入评估等手续。项目内部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应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计入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三、运行管理
  (四)责任界面
  项目主责单位承担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根据内部协议和运行实际对责任公平划分。
  并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各自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并网型项目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经济收益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公共电网按接网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并网型项目主责单位应组织内部电源和负荷建立相应的调节机制,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接网容量。
  离网型项目自行承担项目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五)安全运行管理
  项目应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项目主责单位应强化运行管理能力,协同优化项目内部电源、储能等资源,做好应急场景下项目内部用电调节和有序供应的预案,明确相关安全和经济责任,并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并网型项目根据接入的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分级分类配置监测与控制设施,做好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监测,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网型项目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统一管理,调度机构在项目现货市场出清结果基础上下达调度计划;作为整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并网型项目,项目主责单位按照调度计划负责管理内部平衡。
  (六)就近消纳要求
  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项目新能源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并网型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为避免过度增加公共电网消纳压力,并网型项目投产运行后,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20%,具体比例可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四、交易与价格机制
  (七)市场参与方式
  并网型项目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八)计量管理
  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项目内部各发电、厂用电、并网、内部各用户、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分时计量装置。禁止绕越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并网型项目以项目与公共电网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
  (九)项目内部管理
  项目主责单位应与项目内部主体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分摊的原则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内部结算方式等内容,并考虑外部市场价格变化、负荷实际调节能力等因素定期协商调整。鼓励项目主责单位组织内部电源与负荷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内部主体的调节能力及约定的补偿标准,优化内部运行方式,促进源荷协同运行。
  (十)价格机制
  并网型项目应符合《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相关要求,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项目主责单位负责统一与公共电网结算电费。并网型和离网型项目应按现行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十一)绿电溯源机制
  并网型项目整体按照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含储能释放的项目新能源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形成项目整体绿电溯源结果。项目内部各用户可按照每个时段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实现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
  项目内部电源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电网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计量数据计算绿电溯源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后,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平稳有序发展。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适用主体、项目用户边界、就近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等具体要求,明确项目电源、负荷、连接线路和变电设施等的退出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管理,针对项目多主体特点优化核准和备案流程;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并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及时跟踪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及时跟踪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
  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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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2026年研究课题征集公告 2026-05-14 09:29:06

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2026年研究课题征集公告

2026/05/09 低空司

  为更好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课题研究单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研究题目及要点

  (一)低空经济发展立法深化研究

  1.研究要点:通过分析比较,研究选择低空经济领域适用的立法理论。全面梳理国际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实践,深入开展比较研究。系统梳理国内既有或拟出台的涉低空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低空经济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提出低空经济立法定位。立足低空经济领域当前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低空经济立法需引导和规范的重点领域。研究形成低空经济立法路径和方法,以及法律框架、建议文稿等。

  2.成果形式:提交低空经济发展立法深化研究报告(含相关法律建议稿)。

  3.课题联系方式:010-68503327。

  (二)低空物流成本分析及降本举措研究

  1.研究要点:立足我国低空物流发展现状、运营模式,构建全链条、可对比的成本测算框架,深入分析城市末端配送、城际支线货运、跨区域长航程干线货运等不同场景的成本构成,与传统运输方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低空物流在特定场景的成本竞争力。研判行业中长期发展趋势,剖析制约低空物流成本下降的关键因素,针对性研究提出降本具体举措,为推动低空物流规模化商业化发展提供支撑。

  2.成果形式:提交低空物流成本分析及降本举措研究报告。

  3.课题联系方式:010-68503299。

  二、申报要求

  (一)研究课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课题研究重点和关键点,深化研究论证,加强研究成果的前瞻性、预判性,提交高质量课题研究报告。

  (二)课题呈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能力,全过程参与课题研究。课题申报单位要根据自身优势精心筹建课题组,鼓励组成跨领域、跨学科的专家团队联合投标。

  (三)请按要求填写申报书(附后)。申报书需由牵头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一式3份,电子版刻盘,通过邮政系统(EMS)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信封上请注明“申报课题”字样。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五)我司将组织对研究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按程序择优遴选。最终结果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并与入选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给与相应经费资助。

  (六)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低空经济发展司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如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必须事先征得低空经济发展司同意。

  三、课题执行时间要求

  课题执行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按时组织开展课题开题、中期评估和结题评审,并在2026年12月25日前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成果(3份研究报告全本、1份电子版,3份研究报告简写本、1份电子版)。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低空经济发展司研究课题申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司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