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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6-03-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6〕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以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不包括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的业务规范,融入业务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子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三、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全部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遵循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六、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境内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见附件1。

七、以下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一)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二)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三)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四)被动形成的负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八、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境内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方式,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十一、境内银行因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变化,或因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应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原有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十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并由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情况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7家境内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所有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分工,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情况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十五、境内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一)除本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

(二)未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情形。

十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当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境内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9835.htm

附件1 参数初始值

附件2 27家境内银行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026-03-12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金发〔2026〕2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在切实满足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融资需求、助力原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现就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统筹。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区)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

(一)加大银行内部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对帮扶小额信贷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帮扶人口生产经营贷款需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要求,有针对性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二)改进信贷管理流程。银行要根据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特点和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鼓励银行基于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开发授信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优化支持政策协同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帮扶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机制,指导银行提高信贷供给质效。对帮扶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帮扶人口办理小额信贷续贷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银行机构落实落细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政策。

(二)用好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支持银行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程序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贴息资金拨付效率,做好贴息资金全流程管控。

(四)做好信息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帮扶人口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和金融政策宣传。金融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要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重点关注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融资需求的真实性,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银行依法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帮扶人口按需申贷、银行按标准放贷,各地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通报、排名等方式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获贷率等指标提要求。

(二)规范信贷资金使用。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时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逃废债风险。对被调整出帮扶人口名单的贷款户,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及时转为农户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提示风险,指导银行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力解决问题。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区,银行要暂停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四)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帮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对不良率在差异化监管政策容忍度范围内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具体补偿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数据监测分析,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及时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的公告 2026-03-12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的公告

  为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现批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 274—2026)

  新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2026年3月1日起,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2015)、《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1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2月13日印发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6-03-12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银行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创新风险分散和资金支持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的任务部署,深化改革、强化保障,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展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保险保障范围,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坚持有效发展和风险防范兼顾并重。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二、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保险保障

(一)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围绕国家重点部署的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风险减量和资金杠杆作用,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府引导,统筹各方资源,优化政府、科技型企业、保险机构等多主体风险分散模式。立足市场运作,明晰分层保障,完善投保人、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等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在国家战略需要、潜在风险较大、风险分散不充分的重点科技领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立专业保险共同体,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显著提升关键领域风险保障能力。

(二)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保险服务。围绕国家实验室体系,实施“一室一策”专项风险保障服务。加强对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端科研仪器、关键科技人才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鼓励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链条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科技保险服务。充分发挥重点区域在科技保险发展中试制度、测压力、创新路的引领作用。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科技保险创新“首发地”,推动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因地制宜、率先突破,打造科技保险区域创新高地。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保险创新示范区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保险创新实践。

三、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四)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共性风险特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基础风险保障,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核心专利与商标的侵权责任和维权费用提供重点保障,为中小企业专注研发与市场竞争提供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支持政策,通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扩展科技保险深度和广度。

(五)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支持各地在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搭建科技保险供需对接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征以及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有效减少因财产损失、研发失败、转化不畅、知识产权侵权、人工智能系统责任等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

四、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

(六)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加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的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推动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各环节的保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体系,畅通科技研发到市场应用的转化通道。支持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评估、鉴定标准等服务体系,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鉴证服务。鼓励为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中试验证、首试首用、推广应用、迭代更新等提供产品质量和责任类以及费用损失、费用补偿类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合作,服务科技型企业相关设备的采购、销售、更新和处置全流程。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加强产业链承保支持。健全海外风险服务观察及预警体系,完善产品出海、资金出海、人才出海等方面的保障。开展海外投资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国别风险提示服务,扩大安全防范、医疗救援等服务范围。探索开展跨境科技保险理赔服务协作,提升企业海外风险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八)完善科技人才保险保障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技人才保险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按岗位投保、按家庭投保等新模式,满足科技人才在职业责任、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加强对海外回国人员创新发展的保险保障,鼓励为其配偶、子女同步建立保险保障计划。

(九)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集群,指导重点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指导目录,鼓励地方建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推动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组合式保险模式,提升保险供给与产业创新需求的匹配度。重点覆盖高价值专利的侵权诉讼等风险,为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市场开拓构建风险屏障。加快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专利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发展,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御和应对能力。

(十)推动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应用。持续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发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方案目录,扩大保险应用范围。围绕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领域、金融领域及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支持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服务。

五、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十一)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适度提高产品创新包容性,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备案管理。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重点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鼓励开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险业协会按需及时制定相关险种行业示范条款,规范保险责任范围。精算师协会分类研究科技保险精算定价指导标准,加强科技保险产品数据积累与交流,定期组织开展费率回顾分析,推动差异化、精准化定价。

(十二)优化科技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创新特点相匹配的承保理赔服务,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承保理赔精准、便捷、高效。提高科技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线上承保理赔。按需发布相关险种承保理赔指引,规范承保理赔实践。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与标准制定,开展风险减量管理等科技保险服务。

(十三)鼓励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坚持科技保险“专门政策、专属产品、专营团队、专业人才、专项考核”的导向。在监管评级等方面体现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鼓励性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团队,加强资源配置,建立科技保险经营容错机制,明确差异化内部考核标准和监管评估。鼓励再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在风险分散、数据积累等方面功能作用。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专项专长,畅通供需对接、提供风险咨询、辅助承保理赔。

(十四)优化科技保险发展生态。支持重点区域采取政府、保险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等方式,整合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等动态数据,搭建科技型企业风险图谱库,开展科技保险发展前瞻性研究和专业领域科技风险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研究,着力提升行业科技支撑能力、优化智能化流程效率、创新风险减量服务模式。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标准框架,推进风险评估、损失认定等标准制定。加快推进保险行业标准与各产业标准的互信互认,开展跨行业的标准建设。

六、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十五)支持投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领域。鼓励保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鼓励优先投资科技型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加大科技创新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科创类证券化产品。用好用足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六)加大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聚焦前沿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落实好保险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提升支持创业投资意愿。引导保险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健全国有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内部容错机制。

七、强化激励保障与政策监督

(十七)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科技保险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科技保险政策措施、重点工作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将科技保险纳入区域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因地制宜配套制定科技保险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科技保险政策宣贯、业务指导和供需对接等工作。

(十八)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用足现有的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发挥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作用,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重点区域利用现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和整合各方数据资源,在科技保险数据要素归集、规范和共享方面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构建多方参与的科技保险数据集成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保险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科技保险政策、产品和服务信息。鼓励地方政府、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政策“揭榜挂帅”。做好科技保险统计和数据发布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宣传活动,加强对科技保险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联动高校和保险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科技保险复合型人才。

(二十)强化风险防控责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确有需要的可采取跨部门风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科技型企业利用保险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对涉及骗取财政资金、骗保骗赔和从事保险欺诈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完善重点领域业务经营规则,强化业务和资本监管,防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保险机构要坚守保险本源,提升对新型风险的可保性识别和评估能力。要构建前瞻、稳慎的风险防控专业体系,处理好创新探索与发展安全的科学平衡。要强化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管理,筑牢经营稳健根基,推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的通知 2026-03-1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北斗系统)应用,推动时空信息技术赋能“好房子”建设、城市更新、城市治理等工作,现面向全系统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北斗系统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三)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

(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工作安排

(一)征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每个省推荐的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

(二)各申报主体需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并做好脱密处理。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我部将择优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进行宣传,支持开展应用示范与宣传展览展示,助力应用复制推广。

三、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虞 跃;邹永刚

 话:010-58934535、13488782415;010-58933319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编:100835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e73841820c9c4a13ac4e11814d47ac23.html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6-03-1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1日

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便利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核查、处置闭环渠道,全覆盖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进存量公司依法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提升公司登记规范化水平。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质效提升专项行动。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巩固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成效,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拓展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范围,加快建设集成AI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串通投标分析识别、评标过程动态监测等功能的监管智能体。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为重点产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深化“关境+境内”协作保护机制,鼓励引导外资外贸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总担保,节约企业进出口维权成本。

二、打造便捷周到的政务环境

(一)深化政务服务集成改革。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鼓励各地推出地方特色“一件事”,制定“一产一策”服务方案。深化“收件即受理、一次就办成”改革,指导各地制定事项清单。优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打造更多“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场景。深化“热线+”协同联动,完善信息共享与数据研判机制,构建全过程、统一受理、高效联动的涉企诉求办理机制,推动从“解决一件事”向“办好一类事”转变。

(二)拓展便利化办事场景。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在线查询登记信息并获取电子证明。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转籍“跨省通办”,简化京津冀“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批程序。拓展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场景,推动社保卡申领、资格认证等一站式下沉至银行网点及基层平台。推行人才落户与人口管理智能服务,实施“雄才卡”等人才落户证明在线核验“免证办”,实现17项人口业务省内通办。

(三)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进新电子税务局迭代升级,推行“伴随式”“个性化”政策精准推送,实行申报质量智能提醒。深化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在税务部门的共享应用,支撑涉地税收精准征管。推广担保和税款保证金收转退等海关税费电子化改革。

三、打造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

(一)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缩短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广省自然资源联合选址选线应用系统,实现项目选址选线高效化、科学化、智慧化。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简化用海手续办理程序。推进矿业权出让登记前期审查事项线上办理。

(二)提升人才供给保障水平。实施“企才心贴心”人才支撑行动,发布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建立产业人才精准对接机制,开展“周末专家河北行”“冀才高校行”等系列活动,搭建引才聚才平台。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设置,鼓励校企联合培养专业人才、技能人才,探索利用头部企业资源培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新建3家以上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推动在雄安新区设立国家人工智能人力资源应用(中试)基地。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

(三)增强金融服务实体效能。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政银企深度对接。常态化举办“河北资本市场大讲堂”。开展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鼓励金融机构“一群一策”开发特色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落实融资担保费补贴和再担保风险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强用好燕赵系列实验室,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打造类中关村创新生态系统。强化企业创新积分制应用,开发“积分贷”“积分保”等金融产品,打造“冀科积分”品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校企融通”产学研供需对接、“专利转化燕赵行”、京津冀科技成果交流等活动,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五)深化物流降本增效。实施有效降低物流成本专项行动,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物流示范区。推进铁水联运、公铁联运、“水水中转”和“散改集”,完成集装箱多式联运量150万标箱。对跨境多式联运业务开展顺势监管,支持内外贸同船运输。完成全省260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品质提升改造。

四、打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优化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功能,拓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非现场检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拓展经营主体信用标注体系建设应用场景,开展“信用标注+精准监管”,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抽查。

(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常态化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强化案卷评查,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严格落实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政策。

(三)依法化解商业纠纷。开展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积行动。优化“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发挥金融法庭示范带动作用,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效能。加强涉诉企业调解,推动矛盾前端预防与实质化解。深化执行案款账户统一编码改革,加强案款全流程监管,提升执行效率。

(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深化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构建“1+12+N”专业化破产审判体系,逐步推动破产案件原则上由所属辖区中级法院集中审理。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预重整等制度,加强府院常态化联动,提升破产处置效率。

五、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制定《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制度机制。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政务诚信管理模块,实现线上预警提示、全程跟踪督办。上线京津冀晋“信用代证”查询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专项信用报告一键申请、异地在线核验。规范归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推进失信惩戒全覆盖。

(二)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大力培育信用园区、街区,打造一批信用建设标杆。推动石家庄、雄安新区等地打造“产业融投资金融服务专区”,形成信用、金融、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拓展“信易贷”应用场景,扩大“工商联数据贷”“冀质贷”业务惠及面。深化“智信享”纳税信用服务品牌建设,扩展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

六、打造充满活力的开放生态

(一)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荐更多城市纳入国家跨境贸易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适用范围、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试点范围,支持铜精矿“保税混矿”扩大规模。用好支持AEO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拉长享惠清单,动态调整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库,促进AEO数量质量双提升。

(二)打造智慧化便利口岸。加快智慧监管辅助项目、智慧旅检辅助设备项目建设,全面推动口岸数字化智慧化转型。支持雄安新区拓展口岸功能,运用智慧化手段探索实施“一单到底”等高效转运监管模式。支持保税新业态发展,实施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新一轮改革,加快沧州、高碑店保税物流中心(B型)合规建设,推动封关运行。

(三)支持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积极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推动更多优质产品“走出去”。开展“冀货出海拓市场”行动,制定省级重点及推荐境外展会目录,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引导拓展多元化市场。加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推荐力度,促进特色农食产品出口。加快北方(沧州)跨境电商物流基地建设,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跨境电商物流基地所在地建设集货平台,指导支持企业建设符合“先查验后装运”要求的监管场所。

七、打造暖心高效的服务体系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抽水蓄能等具有盈利空间项目,投向高技术、服务业等新赛道。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建设并动态调整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

(二)强化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服务。跟进落实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建强“智慧河北加计扣除”平台,实现事前鉴定服务全覆盖。支持集群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共投、共研、共享”产学研协同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券集群服务行动。对用工缺口超百人的企业指派服务专员,启动快速响应服务,开展共享用工,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发高质量见习岗位1万个。开展“百群优企名品”“知识产权信息进企业促创新”等活动,全年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

(三)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进“共享智造”提质扩面,引导企业共同筹资、联合攻关共性技术,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引导企业面向产业集群开放先进设备、研发平台、供应链,推动共享向服务和创新延伸,新打造10个集群标杆示范。开展主导产业企业合规建设活动,为制造业实体企业提供合规体检,探索编制《重点行业企业合规建设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四)助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组建质量创新中心,开展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完善检验检测机构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引进或申请认定一批国家级机构、国际机构,拓展研发设计、标准创新等服务,提升检验检测水平。推进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精准帮扶企业1000家以上。打造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检测服务和技术支撑。

(五)完善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建设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层联系点。持续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常态化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精准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开展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发布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系列榜单,开展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

(六)提高政策服务实效。加快推进全省惠企服务平台建设,搭建政策服务专区,推动政策在线办理、直达快享。拓展“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功能,探索建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沟通反馈机制,政策出台后及时评估执行效果,进一步提升政策传导效率。依托各级企业服务中心,集成梳理各项惠企政策,加强宣传解读与咨询帮办,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施路径,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推进落实,打通执行堵点,凝聚齐抓共促的强大合力。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深化跟踪问效,及时提炼推广创新成果,持续提升河北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 2026-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以后批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的第20日起实施。

  2026年1月1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五)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21〕1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pdf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pdf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6-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升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全面提高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强化工艺技术研发,拓宽产品应用路径,加强要素支持保障,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高效分离、组分提取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在金属冶炼、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制定一批光伏组件绿色设计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量累计达到25万吨。到2030年,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不断拓展,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紧密、产能布局合理、能够应对大规模退役潮的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能力。


二、推进光伏行业绿色设计和制造


(一)提升光伏组件易拆解、易利用水平。依法实施光伏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采用易拆解、易分离的胶粘材料,探索非交联结构胶膜材料,为报废后高效拆解利用创造条件;鼓励选用无氟背板、无铅焊带、无铅金属浆料等绿色原材料,降低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环保处置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支持光伏玻璃、晶硅材料、接线盒、铝边框等光伏组件零部件生产企业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强合作,提升组件零部件中再生塑料、再生硅材料、再生有色金属、再生玻璃等的使用比例。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再生材料含量水平高的光伏边框、金属浆料、光伏玻璃等,提升光伏组件中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推动光伏组件有序报废退役


(一)明确光伏组件报废判定标准。结合装机组件特点、性能等,加快研究制定光伏组件报废评价技术标准,明确报废评价程序、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鼓励应用无人机电致发光(EL)成像检测、热成像检测、人工智能在线监测等方法,有效识别光伏组件功能结构完整性、安全水平及功率衰减情况等,为组件维护与报废判定提供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相关方规范交售废旧光伏组件。引导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电站施工方等光伏组件所有方分别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次品、运输和施工损坏造成的残品、光电转化效率较低或寿命到期的退役组件等交售至综合利用企业。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电站施工方等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报废光伏组件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金融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光伏电站退役管理政策,指导光伏电站有序开展升级改造和退役。(国家能源局负责)支持各地、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设废旧光伏组件交易平台,强化废旧组件交易信息共享,提升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绿色高效拆解利用


(一)提升拆解精细化水平。加快光伏组件高效拆解技术攻关,鼓励应用自动化清洗、冲切、拆分设备,提升组件拆解效率和精度。研发智能识别多尺寸、多类型光伏组件的自适应拆解系统,加快开发应用移动式、模块化的快拆技术装备,推广“即到即拆”模式,满足多地形高效回收、灵活处理的应用场景,降低搬运、运输等非技术成本。支持将分布式快拆技术与物联网、智能物流数据分析技术融合,提升组件拆解资源调配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突破高效分离工艺。开展光伏组件胶膜粘结机理研究,丰富完善胶膜低成本解离技术理论体系。加快研发晶硅单玻、双玻等组件的物理法、化学法、结合工艺及新型分离工艺,攻克光伏组件部件与胶膜的绿色、高效分离技术,鼓励开发非破坏性拆解技术,探索完整玻璃等材料获取路径。详见附件《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光伏组件有价组分高效提纯。鼓励提取晶硅电池片金属栅线的银材料,探索采用非酸性或弱酸性溶剂进行银浸提,提升工艺过程环保水平。加快研究酸法提银过程中的试剂循环利用技术,提升酸液回用率。研究储备少银化组件精细提纯工艺。鼓励从焊带、汇流条中提取铜、铅、锡等金属元素,分级分质利用光伏组件中的硅元素,根据多晶硅、铝硅合金、有机硅生产企业对再生材料的要求,采用湿法、火法等工艺提升硅料纯度。研究玻璃、胶膜、背板等低价值组分的低成本提取技术,提升光伏组件全组分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降低拆解利用过程环境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领域。聚焦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应用行业,积极扩大硅、银、铜、铝、玻璃、背板、胶膜等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一)强化综合利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推动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等报废组件产生方与综合利用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拓宽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原料来源,提升原料保障能力。推动综合利用企业与产品应用行业企业加强协同,助力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综合利用产能合理布局。结合光伏生产企业及光伏电站的地域分布、规模、建成年限、组件性质特点等,做好报废及退役规模预测,合理配套建设综合利用产能。以西北、华东、华北等光伏电站集聚区为重点,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就近就地综合利用,降低运输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拆解利用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综合利用企业等积极延伸产业链条,一体布局光伏组件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分离、组分提取等工艺流程,促进生产过程集约化、一体化,助力产业规模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产业创新发展环境


(一)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厘清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鼓励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优化光伏组件设计。加快研究光伏组件绿色设计、报废、运输、检验检测、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提升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检测认证能力。加快研究光伏组件各组分提取技术标准,以及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重点领域的产品标准,着力构建上下游贯通、衔接紧密的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支持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光伏行业绿色技术改造、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支持。拓展股权、债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利用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先进综合利用技术、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先进的废旧光伏组件拆解、稀贵金属回收提纯等技术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强化供需对接,加快推广应用。围绕光伏组件退役趋势规模、利用价值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为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打好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行业龙头骨干。鼓励有条件的光伏产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支持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培育一批光伏行业的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加快研究制定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实施规范管理,发布规范企业名单,推动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鼓励有关地区依托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对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应加大对光伏组件科学回收利用的宣传力度,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资源协同、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方式,强化合作交流,降低产业链综合成本。支持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链相关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加强合作,在技术、人才、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交流互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西北、华东、华北等光伏组件装机量较大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推动产业化应用。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升级改造和退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报废光伏组件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助力培育良好的综合利用产业生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与光伏电站等做好衔接,为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贡献力量。(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


技术领域

重点研发方向

基础研究

加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聚烯烃弹性体(POE)等层压件胶膜与光伏玻璃、电池片、背板等各层材料的粘结机理研究,重点关注胶膜老化结构演变、胶膜颗粒分子粘结性演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胶膜在温度场、溶剂介质环境、物理外场协同作用下的分解机理研究。

物理法

突破低成本卷绕、热刀、剥除、切削、脉冲破碎等玻璃脱除技术,以及适用于双面组件的物理法分层剥离处理技术。研究基于机器视觉和深度学习算法的组件缺陷自动识别定位工艺,开发多级串联的一体化分选系统和自动化、智能化的物理法高纯度分层分离装备,提升破碎料各组分分离精细化水平。

化学法

溶剂化学法:加快研究绿色环保、溶解率和溶解速率高的反应试剂,以及微波、超声辅助解胶技术,提升胶膜去除效率。发展溶剂循环利用技术,降低工艺成本、减少废液产生。

热解化学法:研发智能控温的自动化、产业化热解法反应设备,实现反应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精细化控制,高效利用反应余能。鼓励开发应用低温热解法(工作温度低于200度)工艺,发展组件热解烟尘高效处理技术和装备,减少环境污染。

物理、化学法结合工艺

优化物理、化学结合工艺流程设计,提升分离效率,降低工艺过程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其他新型分离工艺

推动研究双玻组件、薄膜组件和钙钛矿组件的综合利用技术。探索低成本冷冻法、高温浸泡法等胶膜去除工艺,以及非破坏性的胶膜、背板等低价值组分分离提取技术。鼓励开展光辐照、激光界面剥离、超临界二氧化碳分离、流化床热解、气氛热解、溶剂解离等层压件分离工艺的研发和中试验证,适时推动成熟技术产业化应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0

冀工信节函〔2026〕7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工作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政策宣贯。因地制宜开展《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宣贯、解读,鼓励企业不断挖掘节能降碳潜力,积极开展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

  2.组织企业申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按实施方案要求,指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出具推荐意见函,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和推荐函报送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3.强化指导帮扶。支持建设单位规模化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建设单位申请绿色金融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资金奖励、产品推广、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建设单位予以政策支持。

  附件: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附件

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深入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挖掘节能降碳潜力,积极建设零碳工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零碳工厂培育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原则上培育建设的零碳工厂应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选择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先行探索,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能源供应、工艺技术、管理运营和商业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碳排放量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2026年起,重点聚焦汽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电力装备、金属制品、短流程炼钢、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到2030年,将零碳工厂培育建设逐步拓展至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行业领域。按照“申报一批、培育一批、建成一批”方式,支持推动企业在节能降碳路线、技术装备创新、先进技术应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等方面进行开创性探索,通过2—3年培育建设,打造一批零碳工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培育实施程序

  (一)申报遴选。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对照培育建设要求编制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工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原则上优先推荐已入选省零碳工厂培育库企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调研核实等,择优遴选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发布。

  (二)跟踪指导服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要素资源,扎实推进建设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对建设单位进行指导服务,及时了解建设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总结相关指标的阶段性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验收评估。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经自查达到各项目标要求的,提请当地工信主管部门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由市级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零碳工厂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确定拟建成零碳工厂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发布。

  验收评估过程中碳核算边界包括工厂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包括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和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热力等)。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其他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及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标准(GB/T32151),或国际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四)退出机制。自培育建设名单公布之日起3年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提交申请后经综合评估未完成建设目标的,建设期内培育进展较慢或者培育质量较低的,退出培育建设名单。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协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推进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各地工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严格核查把关,高质量建立零碳工厂培育库,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及问题,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建设单位规模化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两重”“两新”项目申报过程中予以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零碳工厂。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建设单位申请绿色金融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资金奖励、产品推广、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建设单位予以政策支持。

  (三)健全服务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对建设单位定期开展指导服务,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作用,在相关标准制定、科技创新、先进技术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加强示范引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总结零碳工厂培育建设经验做法,开展典型案例交流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节能降碳标杆引领带动作用。

  附件:河北省零碳工厂建设方案(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