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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承担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2024-07-12 16:03:03 浏览量:139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对企业承担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要求,现对由企业承担的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7月18日。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材料。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  0311-86252318 、85829184

  省财政厅  0311-86771149

  附件:企业承担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项目名单.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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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07-05 16:03:32

冀科创服〔2024〕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24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我省持续强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请各地高度重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科技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1号)做好评价工作,明确职责定位,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核查,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市级评价机构应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组织复审;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将在每批次公示前组织各市级评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火炬中心部署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机制。省科技厅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区域,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科技厅,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区域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7月1日正式启动,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9月29日前完成审核推荐,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010-68209142、68209141、68209153;

  系统支持电话:010-87901013、87901032、87901067;

  账号事宜:010-12381(工作日9:00-17:00);

  省科技厅科技创新服务中心:0311-6650120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0311-8780255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5日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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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2023-11-15 16:01:28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