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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6-04-01

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有关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组织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护航小微 合规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开展系列活动,聚焦4个方面重点推出15项服务举措。

一、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

(一)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各相关部门深化拓展专项行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借助政务服务平台、“税企面对面”、中小企业圆桌会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部门联系机制,开展联学共建推进党业融合互促,定期联络会商推动工作衔接、效能叠加,持续联动问效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科技创新等重点事项、群体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深化数据资源多元利用,在政务高效服务、合规提示提醒、信用增值应用等方面,推动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服务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水平。

(三)加快诉求联动响应。各相关部门依托税务部门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工商联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议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小微经营主体跨部门诉求接收、转办、办理、回复等流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诉求办理,提高联动响应质效;加强跨部门诉求协同分析,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制度优化建议,推动诉求解决成果多部门共享、各层级共用,实现联合解决一件事向共同办好一类事升级。

二、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

(四)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合规发展,针对政策适用、申报操作等事项,统筹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通过内容互鉴、渠道互用等方式,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资源作用,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准确适用政策;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进行重点企业清单等数据交换,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主动推送、自助查询等服务,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各级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需求,强化部门协同、推动集成办理,因地制宜推进“灵活就业参保”“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新一批重要事项落实落细,同时持续优化“个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已推出的重点事项服务,进一步优流程、压时限、简资料,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进“企业开办”“跨区迁移”“企业注销”等事项的高效集约办理。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升级“一厅联办”服务模式,提升参保缴费等业务办理效率。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工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深化运用征纳互动服务解决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的线上业务办理问题;依托各级工商联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优势,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优化服务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税费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强化合规辅导,助力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和创新服务举措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三、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

(八)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在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后,自动向税务部门推送新办开业服务信息,助力高效便捷开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人社、医保、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社区、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组建专项服务队,利用返工季、毕业季、退伍季等时机,在人才招聘会、校园就业宣讲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等环节,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参保缴费、涉税办理、诉求响应等暖心服务,有力促进创业就业;针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等事项,进一步提升税费业务办理便捷度,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政策,更好保障创业就业。

(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强化分型分类梯度培育,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进服务。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优化“个转企”过渡期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加强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引导在平台上注册经营的小微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申报和享受税费优惠、如实报送涉税信息,同时严禁平台以转嫁涉税义务、额外收取费用等形式损害小微经营主体权益,助推小微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主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参保登记、税费申报和缴纳等实务操作指引。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适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特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要求支持线上缴费。

(十一)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执业规范引导,推动机构信息跨部门共享,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力度,邀请高信用积分的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费服务志愿活动,提升其社会认可度;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及信用码,选择合规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曝光影响小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涉税中介违法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各地工信、科技、税务等部门为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创新政策扶持,优化信息核验流程,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政策辅导与快捷办理;依托“创新积分制”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和业务快捷办理,对积分领先企业重点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专项辅导,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各地科技、工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对接,促进科研成果与企业转型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适用支持科技创新系列优惠政策,加速成果转化落地。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科技等部门落实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各类科技型小微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十三)护航跨境经营。各级税务部门聚焦小微经营主体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高频问题,从政策适用、风险提醒、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好合规引导,帮助防范跨境税费风险;以“税路通”服务品牌纳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契机,深化与海关、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协同服务,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产品体系,精准落实跨境电商等税收政策,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更好“走出去”。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深化提升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指导、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持典型地方发挥特色出海平台作用;办好民营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训班、新时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赋能培训班及现场会,引导民营企业稳妥有序拓展海外市场。

(十四)服务乡村振兴。各地税务部门聚焦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所盼,以集中宣讲、入户问需、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帮助了解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措施,提升涉农企业及群众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惠农政策;向从事农村电商、特色种养、乡村文旅等涉农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匹配、专项辅导、申报享受等环节的一体化服务。

(十五)促进绿色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对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会同水利等部门落实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要求,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互用等方面加强日常协作;会同工信等部门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绿色工厂,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选取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分析,推出支持转型升级的定制化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的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助力小微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促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担当作为、强化协同、真抓实干;切实落实好各项行动工作机制,部委层面联学共建、联络会商、联动问效至少每年各开展一次,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开展频次;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联动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全面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工商联
2026年3月20日

商务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名单的通知 2026-04-01

商务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名单的通知
商贸函〔202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商务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简称产业园)培育认定工作,经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确定了第二批产业园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夯实产业基础,提升加工贸易规模水平

要依托本地加工贸易产业基础,聚焦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着力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实现一体化集群发展。要充分发挥产业园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当地加工贸易整体规模和水平。

二、强化合作共建,促进加工贸易协同发展

要注重与东部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进一步创新产业协作、权益共享等合作机制,促进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的流动与共享,助力加工贸易在国内梯度转移。要探索国际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新模式,加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推动加工贸易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三、完善公共服务,优化加工贸易营商环境

要强化产业园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在项目对接、研发检测、标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扎实推进产业园培育建设工作,确保产业园做出特色、做出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外贸提质增效,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名单

商务部
2026年3月21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6-04-01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海发〔2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绿色智能航运业发展趋势,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

智能航运是以船舶自主化为重点,以基础设施数字化为支撑,以运行控制协同化为保障的水路运输系统。发展智能航运有利于提升航运安全、效率、环境保护水平,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应用场景。为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智能航运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培育航运领域新质生产力、保障航运安全、提升航运效率、降低航运成本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路径,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坚持安全可控、分类施策、注重实效,塑造航运新动能、新优势、新生态,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7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航运要素广泛深度融合,智能航运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建立三个以上智能航运综合试点区域,开辟五条以上智能航运试点航线,打造十个以上可推广的智能航运典型场景,运营百艘以上智能船舶,制定一批技术标准,培养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实现典型场景智能航运多要素有效协同,航运业依托智能技术防控人为失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能力初步显现,形成航运发展的新动能。

到2030年,全面掌握智能航运核心关键技术,具备谱系化装备系统供给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体系,智能航运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水平明显提高,人才队伍配套能力显著提升,实现从应用场景到产业生态的整体跃升,形成技术、产业、治理协同发展新模式,智能航运发展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技术与装备攻关行动

(一)开展智能航运共性技术研究

加强场景认知与推理研究。加快航运大模型技术研发与智能体适配应用,突破复杂环境高阶情境认知理解、航运要素时空动态预测评估等共性技术,提升复杂场景下航运作业的决策与控制水平。

加强人机协同与等效研究。加快场景化人机协同作业图谱研究,加强人机等效替代理论方法研究,开展智能自主系统的权限转移研究,建立智能系统技术水平与运行效果评价体系,加强高危作业场景具身智能物理交互研究,提升智能系统易用性与可靠性。

加强多智能体协作研究。加强船舶等载运工具编队航行、编组运行的协作技术研究,加快载运工具与基础设施任务分配和能力交互技术研究,开展自组织分布式系统控制技术研究,提升群体智能协同作业水平。

(二)加快智能船舶技术与装备攻关

突破全天候高可靠航行环境与态势感知、复杂水域航行决策与控制、航海数字孪生、深远海气象导航等船舶智能航行关键技术,深化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信息平台等船舶智能运行技术。

提升水上交通雷达、高速率通信、数字化导航等航海电子装备系统智能化水平,集成研发智能船舶综合控制系统。研制沿海、内河、远洋场景下的船舶自主航行与遥控驾驶成套装备系统,探索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航线上实现全航程可用。加强远程运维与船岸互操作技术攻关,提升轮机、货物智能化成套装备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加强数据接口标准化及数智底座建设,提升智能船舶多源数据处理能力与水平。

(三)加强港口航道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攻关

深化智慧港口建设,提升对港口基础设施、港区通航环境、船舶运行状态的监测感知能力,推进智能靠离泊、智能装卸货、智能引航等船港协同技术与装备攻关,提升船港作业效率和安全水平。

加快智慧航道建设,提升内河桥区航段、进出通航建筑物航段、狭窄弯曲航段、变动回水区航段、滩险航段,以及恶劣自然水文时期、临时通航管制时期等复杂场景的船岸信息交互增强技术水平,加强面向船舶智能航行的智能终端与智能体的研制,提高智能船舶与智慧航道融合运行能力。

加快港航对外服务智能化转型,应用人工智能驱动的调度优化方法,提高船舶航行与港航作业的协同水平,构建港航服务的人工智能交互环境,提升公共服务、在线交易、经营决策、数字金融等效能。

(四)加快航海保障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攻关

提升高精度卫星定位、高可信群体测绘、高动态水文气象导航、高可靠船岸通信和数据交换技术水平,加强水面目标辨识、星(地)基北斗导航增强、时空数据标准化、低轨卫星通信等相关装备的协同攻关。

构建支持船舶智能航行的高精度航行图生产体系与系统,挖掘水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价值。研制水上信息服务发布系统,制定支持不同驾驶模式和典型场景应用的结构化信息服务规则与接口协议。建立面向船舶智能航行的航海保障大数据资源池、知识库和信息服务注册系统,提升航行保障服务实时交互能力。

三、应用试点赋能行动

(一)加强成熟技术推广应用

聚焦短途转运、拖轮作业、海峡运输、渡口渡线、水上施工、岛礁补给以及过桥过闸、雾航夜航、狭窄弯曲航道、应急救援等典型场景,推动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航运领域规模化落地应用,加速智能感知、决策、控制等关键技术与装备迭代升级,以场景牵引技术突破和应用模式创新。

鼓励航运企业率先开展适配性智能化改造与场景化集成。加强面向智能航运的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动业务协同。推动智能航运技术在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中转等联运体系中的深度应用,加快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二)推进多要素综合试点

在长三角、环渤海、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三峡库区、平陆运河、京杭运河等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认定一批智能航运综合试点区域,推动实施内河和沿海货运船舶编队自主航行创新工程,实现船舶、港口、航道、航保、服务、监管治理等多要素智能化协同发展。

选择沿海南北航线、内河水网航线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航线,认定一批智能航运试点航线,加强航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进通航、配员等相关安全监管和便利保障措施,实现重点航段智能航运要素集成。面向远洋运输,探索建立国际智能航运走廊。

根据辅助航行、遥控驾驶、自主航行的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认定一批智能航运试点船舶(船队),形成代表性船型,推动智能船舶商业化应用。

四、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一)加快通信导航设施建设

加快国产卫星互联网在船舶智能航行装备系统中的集成和应用,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结合需求推进航道前沿重要点位移动网络覆盖,推动海上数字广播台链建设和中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加强与甚小口径终端(VSAT)卫星通信系统、星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北斗短报文和5G等多信道连通,提升船舶通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建设全球海洋重要战略通道航行态势感知和通信保障应用平台,实现全球范围航海保障通信服务覆盖。

推进高精度、高可靠的陆海空天一体化北斗导航体系建设,完善北斗地基和星基增强设施建设布局,提高全航程可用率;加快多功能航标建设,提升助导航基础设施与船舶通导设备协同水平。

提升水文、气象、海况等航道感知设备部署密度,提高关键航道参数的监测能力;基于航行船舶的水深数据,探索构建分布式感知体系,提升水下地形感知能力,丰富水下感知要素类型;推进海事、航道、气象、水文等跨领域信息感知集成与交互,提高基础设施与船舶的协同感知水平。

加速通用航海数据模型(S-100)的本地化进程,统筹航行保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支撑类设备设施建设,推进航行保障数据治理与开发利用,加快S-100成套数据产品与服务系统平台研制。

(二)加快运营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商用智能船舶遥控驾驶中心建设,提升智能船舶的航行控制、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等配套设施供给能力;加强面向智能船舶的生产作业、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升级建设。

推动商用智能航运算法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智能航运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航运企业依托国资央企人工智能“焕新社区”开源开放共性能力,加强集约化建设。构建数据、服务、模型、算法为一体的支撑平台,提升智能航运场景认知与决策能力。

(三)加快测试验证能力建设

提升智能航运装备系统测试能力。加强测试验证设备、数据分析软件、虚拟仿真平台等工具的研发与制造,加快智能航运所涉及的感知、决策、控制、通信、网信安全等装备系统功能、性能、成熟度的测试技术研究与设施建设,提升装备系统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提升智能船舶整船测试与验证配套能力。加快智能船舶整船测试验证的任务场景构建、安全水平评估、效率水平评价以及协同能力评测的方法、技术研究与设施建设,提升整船测试验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提升智能船舶检验技术水平。推动场景化检验模式应用,制定详细的检验脚本和执行流程,实现对船舶的远程检验和自动化检验。

五、监管治理提升行动

(一)加快监管治理体系建设

加强智能航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引领性、适用性研究,加快制定智能船舶检验登记、人员配置与适任培训、公司管理、通航管理、安全监督、应急救助、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等规章制度。积极引导《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规则》等国际规则的制定方向,为国际智能航运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加强智能航运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分级分类、遥控驾驶、自主航行、船岸协同、等效替代、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急需技术标准制定。加强智能航运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技术标准试点与验证,积极支持技术先进、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强智能船舶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加快智能航行、智能作业、测试准入领域的技术规范制定。支持申请智能航运领域专利,保护智能航运知识产权。

加快智能航运数据与算法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应用等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协作水平;加强感知、决策、控制算法的测试、评估等管理机制建设,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信任性。

(二)加快监管治理能力建设

加快智能航运技术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智能航行船舶数据采集、数据处理、风险评估等装备系统的信息交互集成能力建设,建立智能航行船舶运行监测系统,构建涵盖智能船舶测试验证与试点运营的监管治理平台。

加强智能航运风险预警防控能力建设。加快智能船舶的航行行为和运行状态认知评估能力建设,提升智能船舶的交通安全风险辨识水平与防控能力。加强智能航运数据交互的信道安全与信源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升传输加密与抗干扰技术水平,提高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预警防控能力。

加快智能航运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加强涉海部门应急响应保障协同,提升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资源配置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保障措施

建立智能航运发展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部省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作协同。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与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发挥国家科技项目和资金作用,支持智能航运、智能船舶发展;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清单,鼓励智能航运、智能船舶技术应用,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承担智能航运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大力度组织做好智能航运、智能船舶相关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加强智能航运发展与新能源船舶建造、老旧设备更新、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等相关政策联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发展智能航运,形成绿色智能航运发展政策合力;加强智能航运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智能航运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促进传统船员适应智能船舶发展转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2026-04-0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发〔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深远意义,准确理解修订精神和核心内容,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重点

(一)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将贯彻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健全地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问题,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综合运用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措施,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利用搜索排名、经营评价、算法控制、限制流量、下架商品、增加费用、拖欠账期、中止交易、内部惩戒等手段,或在补贴、优惠、红包、折扣、“满减”、“买赠”、促销等活动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个案进行违法判定时,要综合考虑交易标的性质、生产规模和类型、市场和销售情况、生产效率和技术、商品或服务品质等多方面因素。压实平台经营者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义务,督促平台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接受举报投诉,做好纠纷处置,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执法机构。防止平台经营者借审核管理不当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三)防治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构建多维度治理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协同机制。要结合交易方在行业中的地位、交易习惯、对中小企业以及整体市场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是否具有优势地位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行为上必须具有滥用优势地位的具体表现,并且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形成了拖欠账款事实。确属违法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查。

(四)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统筹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完善网络竞争规则,着力提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水平。运用好禁止侵害数据权益的专款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准确识别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应对各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准确把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构成和实践特点,持续加大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各类变相表现形式的甄别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力度。

(五)制止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适应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常见、高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把握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规定的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混淆行为帮助者、违法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既不泛化保护范围,也不放纵违法行为。把握“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商业贿赂条款中新增的对受贿方的规制规定,注重甄别实践中回扣、佣金、手续费等不同名称和存在形式,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和管理规范。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建设,配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不断健全服务体系。积极指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泄密风险。加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推动开展国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升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

(七)探索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探索推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的域外适用,对在境外实施的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予以打击,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积极探索域外执法实践,加快建设专门的涉外执法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广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双多边国际合作交流,主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家的常态化沟通和项目协同,推动建立机制化合作渠道,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治理经验与制度成果的国际传播,推动形成更加公平、透明的国际竞争规则。

三、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

(八)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顶层设计。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在政府规制、监管透明、企业合规等方面有效衔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型开放的话语权。及时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推动研究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例》。系统推动制修订规范仿冒混淆、禁止商业贿赂等规章,为行政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推动研究发布相关行业市场价格与竞争行为评估报告,引导良性竞争,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工具箱。推动健全行政执法、民事救济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移送与协同查核,探索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格局。

(九)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持续加强平台经济、民生保障、技术创新等领域不正当竞争“首案”打击和“类案”整治,强化警示预防引导、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推高后续治理成本。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的能力,提升非现场监管、穿透式监管能力。着力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实现重点平台反不正当竞争处置信息与行政监管信息系统的自动对接,对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舆情风险事件等情况的,加大“三书一函”适用力度。要合理把握处罚力度,做到监管执法的时度效统一、法理情协调,准确理解取消虚假宣传处罚金额下限要求的规定,准确适用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经营主体创新创造和自由竞争预留空间。

(十)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加快建立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与成熟完善的市场机制相匹配的现代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体系,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推动优化和加强各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着力支持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形成有利于发挥各层级履职优势的职能体系,加大对跨区域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审计、会计、电子取证、信息技术检测鉴定、存证等第三方机构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的保障支撑。

(十一)加强竞争合规指导。通过制定出台各类指南、指引,加强对经营者合规经营的行政指导和宣传培训,促进企业依法自觉合规经营。积极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合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加强国别竞争政策法律研究,开展企业合规信息交流,支持我国企业应对域外竞争限制措施挑战。

(十二)推动竞争秩序共建。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监督、消费者监督、行业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共建共治的竞争监管格局。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等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行业竞争规范和准则,引导行业内经营者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和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推动行业内经营者通过创新和合作,共同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支持竞争法学科建设,推动加快实践型、涉外型、技术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人才培养。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氛围。打造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平竞争宣传活动品牌,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和竞争倡导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公平竞争理念和守法维权意识,强化尊重和崇尚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商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竞争文化,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环境。

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监管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见到实效,全面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26-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3号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3月20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报道。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农业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

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农业普查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农业普查的访问登记等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按照规定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二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时,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农业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农业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农业普查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2026-04-0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具体规定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四)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结合实际精算,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八)做好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

(九)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

(十)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一)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参保对象、筹资和保障水平等。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确有条件的市地,稳妥有序推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夯实工作基础,适时按程序启动实施。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6-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升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全面提高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强化工艺技术研发,拓宽产品应用路径,加强要素支持保障,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高效分离、组分提取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在金属冶炼、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制定一批光伏组件绿色设计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量累计达到25万吨。到2030年,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不断拓展,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紧密、产能布局合理、能够应对大规模退役潮的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能力。


二、推进光伏行业绿色设计和制造


(一)提升光伏组件易拆解、易利用水平。依法实施光伏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采用易拆解、易分离的胶粘材料,探索非交联结构胶膜材料,为报废后高效拆解利用创造条件;鼓励选用无氟背板、无铅焊带、无铅金属浆料等绿色原材料,降低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环保处置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支持光伏玻璃、晶硅材料、接线盒、铝边框等光伏组件零部件生产企业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强合作,提升组件零部件中再生塑料、再生硅材料、再生有色金属、再生玻璃等的使用比例。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再生材料含量水平高的光伏边框、金属浆料、光伏玻璃等,提升光伏组件中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推动光伏组件有序报废退役


(一)明确光伏组件报废判定标准。结合装机组件特点、性能等,加快研究制定光伏组件报废评价技术标准,明确报废评价程序、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鼓励应用无人机电致发光(EL)成像检测、热成像检测、人工智能在线监测等方法,有效识别光伏组件功能结构完整性、安全水平及功率衰减情况等,为组件维护与报废判定提供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相关方规范交售废旧光伏组件。引导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电站施工方等光伏组件所有方分别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次品、运输和施工损坏造成的残品、光电转化效率较低或寿命到期的退役组件等交售至综合利用企业。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电站施工方等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报废光伏组件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金融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光伏电站退役管理政策,指导光伏电站有序开展升级改造和退役。(国家能源局负责)支持各地、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设废旧光伏组件交易平台,强化废旧组件交易信息共享,提升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绿色高效拆解利用


(一)提升拆解精细化水平。加快光伏组件高效拆解技术攻关,鼓励应用自动化清洗、冲切、拆分设备,提升组件拆解效率和精度。研发智能识别多尺寸、多类型光伏组件的自适应拆解系统,加快开发应用移动式、模块化的快拆技术装备,推广“即到即拆”模式,满足多地形高效回收、灵活处理的应用场景,降低搬运、运输等非技术成本。支持将分布式快拆技术与物联网、智能物流数据分析技术融合,提升组件拆解资源调配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突破高效分离工艺。开展光伏组件胶膜粘结机理研究,丰富完善胶膜低成本解离技术理论体系。加快研发晶硅单玻、双玻等组件的物理法、化学法、结合工艺及新型分离工艺,攻克光伏组件部件与胶膜的绿色、高效分离技术,鼓励开发非破坏性拆解技术,探索完整玻璃等材料获取路径。详见附件《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光伏组件有价组分高效提纯。鼓励提取晶硅电池片金属栅线的银材料,探索采用非酸性或弱酸性溶剂进行银浸提,提升工艺过程环保水平。加快研究酸法提银过程中的试剂循环利用技术,提升酸液回用率。研究储备少银化组件精细提纯工艺。鼓励从焊带、汇流条中提取铜、铅、锡等金属元素,分级分质利用光伏组件中的硅元素,根据多晶硅、铝硅合金、有机硅生产企业对再生材料的要求,采用湿法、火法等工艺提升硅料纯度。研究玻璃、胶膜、背板等低价值组分的低成本提取技术,提升光伏组件全组分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降低拆解利用过程环境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领域。聚焦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应用行业,积极扩大硅、银、铜、铝、玻璃、背板、胶膜等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一)强化综合利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推动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等报废组件产生方与综合利用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拓宽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原料来源,提升原料保障能力。推动综合利用企业与产品应用行业企业加强协同,助力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综合利用产能合理布局。结合光伏生产企业及光伏电站的地域分布、规模、建成年限、组件性质特点等,做好报废及退役规模预测,合理配套建设综合利用产能。以西北、华东、华北等光伏电站集聚区为重点,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就近就地综合利用,降低运输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拆解利用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鼓励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综合利用企业等积极延伸产业链条,一体布局光伏组件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分离、组分提取等工艺流程,促进生产过程集约化、一体化,助力产业规模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产业创新发展环境


(一)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厘清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鼓励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优化光伏组件设计。加快研究光伏组件绿色设计、报废、运输、检验检测、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提升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检测认证能力。加快研究光伏组件各组分提取技术标准,以及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重点领域的产品标准,着力构建上下游贯通、衔接紧密的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支持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光伏行业绿色技术改造、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支持。拓展股权、债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利用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先进综合利用技术、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先进的废旧光伏组件拆解、稀贵金属回收提纯等技术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强化供需对接,加快推广应用。围绕光伏组件退役趋势规模、利用价值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为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打好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行业龙头骨干。鼓励有条件的光伏产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支持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培育一批光伏行业的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加快研究制定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实施规范管理,发布规范企业名单,推动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鼓励有关地区依托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对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应加大对光伏组件科学回收利用的宣传力度,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资源协同、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方式,强化合作交流,降低产业链综合成本。支持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业链相关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加强合作,在技术、人才、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交流互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西北、华东、华北等光伏组件装机量较大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推动产业化应用。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升级改造和退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报废光伏组件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光伏电站、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助力培育良好的综合利用产业生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与光伏电站等做好衔接,为推动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贡献力量。(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高效分离工艺重点研发方向


技术领域

重点研发方向

基础研究

加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聚烯烃弹性体(POE)等层压件胶膜与光伏玻璃、电池片、背板等各层材料的粘结机理研究,重点关注胶膜老化结构演变、胶膜颗粒分子粘结性演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胶膜在温度场、溶剂介质环境、物理外场协同作用下的分解机理研究。

物理法

突破低成本卷绕、热刀、剥除、切削、脉冲破碎等玻璃脱除技术,以及适用于双面组件的物理法分层剥离处理技术。研究基于机器视觉和深度学习算法的组件缺陷自动识别定位工艺,开发多级串联的一体化分选系统和自动化、智能化的物理法高纯度分层分离装备,提升破碎料各组分分离精细化水平。

化学法

溶剂化学法:加快研究绿色环保、溶解率和溶解速率高的反应试剂,以及微波、超声辅助解胶技术,提升胶膜去除效率。发展溶剂循环利用技术,降低工艺成本、减少废液产生。

热解化学法:研发智能控温的自动化、产业化热解法反应设备,实现反应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精细化控制,高效利用反应余能。鼓励开发应用低温热解法(工作温度低于200度)工艺,发展组件热解烟尘高效处理技术和装备,减少环境污染。

物理、化学法结合工艺

优化物理、化学结合工艺流程设计,提升分离效率,降低工艺过程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其他新型分离工艺

推动研究双玻组件、薄膜组件和钙钛矿组件的综合利用技术。探索低成本冷冻法、高温浸泡法等胶膜去除工艺,以及非破坏性的胶膜、背板等低价值组分分离提取技术。鼓励开展光辐照、激光界面剥离、超临界二氧化碳分离、流化床热解、气氛热解、溶剂解离等层压件分离工艺的研发和中试验证,适时推动成熟技术产业化应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2026-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