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工信企业〔2023〕17号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水平,参照《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市局研究修订了《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9日
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工信厅《河北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冀工信企业〔2021〕7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示范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服务提升等方面加强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建设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15家以上,从业人员150人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发展。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占50%(含)以上,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清晰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绩效、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规范的服务台账。
第七条 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做出相应服务业绩,服务案例效果明显,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和技术对接2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并能提供体现基地的服务特色和服务绩效的成功做法、典型经验。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与培育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4月-10月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核实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各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审核推荐工作,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2.基地内入驻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15家以上);
3.有关情况说明:
(1)基地基本情况;
(2)基地内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对象、规模以及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可量化、可核验的主要服务业绩及典型案例;
(6)基地下一步发展目标。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与申报条件相关的本基地专项审计报告(或法人签字的财务报表);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15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的示范基地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服务实施等方面对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绩效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服务规范评价及测评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进行以服务绩效为导向的服务规范评价和能力测评,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
服务规范评价主要考核基地的服务绩效、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等。
(一)服务绩效。
1.基地新增“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当年新增“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2.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内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入驻企业的数量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3.基地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4.基地入驻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数量,指基地入驻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存量。
5.基地入驻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内入驻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6.基地新增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当年新增入驻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7.入驻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基地本年度入驻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二)服务能力
1.基地签约外部服务机构数量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签约服务机构数量是指与基地签订合同的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
2.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服务情况,指基地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提供八项专业服务,全流程服务等情况。
3.基地推动大中小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指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主体合作,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研发、人才培养、资金融通、品牌嫁接、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况。
(三)可持续发展。
1.基地入驻企业吸纳大专(含)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入驻企业总人数的比例,指基地入驻企业吸纳大专(含)以上人员就业人数与入驻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
2.基地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基地当年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总收入增长比例。
3.基地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基地总收入的比例,指基地除房屋及物业收入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4.专职服务人员与入驻企业比例,指基地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服务人员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非市级示范基地(含有效期满过未复核或复核未通、未参加年度评价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示范基地)不予推荐申报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服务台账,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全过程所形成的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二)信息系统,由基础网络、信息资源、应用软件、系统硬件等组成的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邢台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邢工信企业〔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