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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第二批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5-08-18 09:08:19 浏览量:141

来源:中小企业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高质量实施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依据《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省厅将开展2025年第二批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有效期内的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申报方式

  采取线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方式,线纸质数据应保持一致。企业登录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http://gxt.hebei.gov.cn/main/)--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板块,完整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佐证材料,填报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月19日。纸质申报书(含申请表、佐证材料等),报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审核后向省厅推荐。

  三、申报要求

  (一)数据真实。企业的财务数据要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如实填报。如发现企业数据或材料造假,将《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佐证充分。企业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三年审计报告(此两项为必须项。审计报告须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3年及以后年度审计报告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赋码)。其他佐证材料对应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和评价指标逐项据实提供,不可编造虚假佐证。没有提供认定条件类佐证材料的视为不满足认定条件,没有提供评价指标类佐证材料的该指标评价不得分。

  (三)质量过硬。请各市秉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把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企业推荐上来。在产业导向上以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为主,突出产业链属性,重点鼓励位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核心领域的企业申报。要查证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况,并出具说明

  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为申报企业提供免费咨询、辅导服务,提升申报质量。省厅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辅导、培训及协助申报等工作,不向企业收任何费用。

  (二)对于2025年第一批申报认定和复核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一般不再推荐。如若推荐,需各市工信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一企业一确认),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请各市务925前完成线上审核工作,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书(一份)报省厅中小企业处。

  联系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耿兴中0311-87802550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104室

  附件:1.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2025年第二批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3.各市申报业务咨询电话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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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落实规上企业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工作方案 2020-11-25 09:10:51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落实规上企业两化融合企业上云

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邢台市关于推进两化融合企业上云全覆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制强办202013)和《邢台市绿色工厂创建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制强办202015)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推进企业上云,加速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我市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评价标准体系

依托河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院、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河北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等第三方机构,结合我市两化融合、绿色制造发展水平情况,制定我市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考核评价标准体系,依据标准体系对各县(市、区)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责任部门:市工信局信息产业与两化融合科、科技与节能综合利用科)

二、开展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宣贯培训活动

为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亩均论英雄专项行动,推进“一主三覆盖”改造提升,围绕国家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展专题培训宣贯活动,提高各县(市、区)工信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广大工业企业和全社会对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浓厚的发展氛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信息产业与两化融合科、科技与节能综合利用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三、推进两化融合

开展两化融合“双创双服”入企帮扶活动,邀请专家深入企业现场诊断,对企业信息化建设进行点评指导,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河北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组织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引导不同规模企业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持续扩大信息化投资,加速企业信息化融合应用。开展智能制造和制造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制造业+互联网”模式应用试点示范项目。2020年底,两化融合评估单项覆盖阶段以上(两化融合)企业达411家,培育5个省级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3个“制造业+互联网”模式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市工信局信息产业与两化融合科、装备工业科、中小企业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四、推进企业上云

鼓励云平台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或产业集群,开展不同形式的企业上云推介会,建立清单式客户走访制度,开展一对一服务,为企业制订个性化上云方案,指导企业上云。培育上云标杆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到2020年底上云企业达411家。(责任部门:市工信局信息产业与两化融合科及相关科室,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五、绿色工厂创建

积极引导企业从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绿色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创建绿色工厂,引进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推广先进的节能节水、清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展百项技改工程、节水型企业创建、能效水效“领跑者”等示范项目,遴选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创建一批国家、省绿色工厂。到2020年底一星级以上绿色工厂达257家,二星级以上绿色工厂80家,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20家。(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科技与节能综合利用科及相关科室,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六、考核评价

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实绩考核。市局根据各县(市、区)政策宣贯培训,数字化车间工厂)、“制造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项目培育、企业上云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度考核。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县(市、区)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进行评估,出具两化融合评估报告。年底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县(市、区)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季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实行季度通报机制,每季度各县(市、区)上报工作进度情况,第三方机构对三星级绿色工厂进行评价,对一、二级绿色工厂进行抽查评价,市工信局汇总、审核、评价、确定后,每季向各县(市、区)通报。根据县(市、区)季度工作进度和评价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科技与节能综合利用科、信息产业与两化融合科、办公室)

 

 

附:2020年邢台市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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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09:06:58

邢工信企业〔202317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水平,参照《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市局研究修订了《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9日

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工信厅《河北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冀工信企业〔2021〕759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示范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报。工业和信息化从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服务提升等方面加强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建设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15家以上,从业人员150人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发展。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占50%(含)以上,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清晰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绩效、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规范的服务台账

第七条 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做出相应服务业绩,服务案例效果明显,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和技术对接2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并能提供体现基地的服务特色和服务绩效的成功做法、典型经验。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与培育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4月-10月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核实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各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审核推荐工作,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2.基地内入驻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15家以上);

3.有关情况说明:

(1)基地基本情况;

(2)基地内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对象、规模以及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可量化、可核验的主要服务业绩及典型案例;

(6)基地下一步发展目标。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与申报条件相关的本基地专项审计报告(或法人签字的财务报表);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15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邢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的示范基地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服务实施等方面对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绩效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服务规范评价及测评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进行以服务绩效为导向的服务规范评价和能力测评,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

服务规范评价主要考核基地的服务绩效、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等。

(一)服务绩效。

1.基地新增“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当年新增“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2.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内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入驻企业的数量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3.基地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4.基地入驻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数量,指基地入驻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存量。

5.基地入驻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内入驻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6.基地新增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基地当年新增入驻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7.入驻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基地本年度入驻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二)服务能力

1.基地签约外部服务机构数量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签约服务机构数量是指与基地签订合同的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

2.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服务情况,指基地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提供八项专业服务,全流程服务等情况。

3.基地推动大中小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指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主体合作,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研发、人才培养、资金融通、品牌嫁接、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况。

(三)可持续发展。

1.基地入驻企业吸纳大专(含)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入驻企业总人数的比例,指基地入驻企业吸纳大专(含)以上人员就业人数与入驻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

2.基地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基地当年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总收入增长比例。

3.基地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基地总收入的比例,指基地除房屋及物业收入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4.专职服务人员与入驻企业比例,指基地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服务人员与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非市级示范基地(含有效期满过未复核或复核未通、未参加年度评价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示范基地)不予推荐申报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服务台账,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全过程所形成的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二)信息系统,由基础网络、信息资源、应用软件、系统硬件等组成的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邢台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邢工信企业〔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