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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2022-11-05 09:38:34 浏览量:145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 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一)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二)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二、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三、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一)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四、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严格用途转换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晰工业用地用途转换负面清单,稳定工业用地总量。对于工业用地内部的调整,或调整为研发设计、产业孵化、产品中试等用地的,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允许、兼容、禁止布局的产业类型转换目录和转换规则,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六、加强履约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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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权威发布) 力争三年左右全面实施 2022-03-01 09:38:40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向社会公布。2月1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介绍,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国大国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供给,对于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意见》规定,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另一方面,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意见》明确,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
  蒲淳表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意见》还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助推“良币驱逐劣币”正向循环。
  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我国拥有近17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14亿消费群体和每天近40亿斤的消费量。面对超大规模市场、大量监管对象,借助信用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共识和有力抓手。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开展了信息归集公示、信息档案建设、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在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和“黑名单”制度等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为信用与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积累了经验。
  此外,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还有助于防患于未然。《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的需求和重点,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介绍,风险监测预警是防范化解风险、争取工作主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财富的安全性和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分别明确了到2022年、2023年的工作目标。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运用场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冀岩介绍,目前,北京市已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下一步将深化信用赋能、数字赋能,聚焦分类结果在综合监管中的运用,建设以“风险+信用”为基础的场景化综合监管模式,健全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高效监管机制,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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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03-01 09:37:55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