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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4-06-06 11:21:26 浏览量: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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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 2024-06-27 17:43:1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7日

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共享智造”赋能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突破,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全力把工业立起来,厚植县域经济财源,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5年,打造5个“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1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共享智造”理念得到普遍认可,模式应用逐步深化,集群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效率明显提高,“共享智造”集群营业收入年增长8%以上。

  到2028年,培育25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3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共享生态基本完善,共享模式深入应用。“共享智造”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左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15%,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达到40%左右,企业上云比例达到60%左右,对县域经济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创新发展方向

  (一)“共享智造”1.0,制造能力共享。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等制造资源协作共享。搭建集聚共性制造需求的共享工厂,发展以租代售、按需使用的设备共享服务,实现制造能力共享。

  (二)“共享智造”2.0,制造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整合优质社会资源,开展原材料集中采购、物流仓储集中管理、产品检验检测、数据存储分析等服务,发展服务能力共享。

  (三)“共享智造”3.0,制造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创新能力共享。开展涵盖研发设计、试验中试、检验检测、工艺改进、标准和专利、金融服务等全方位的创新能力共享,实现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深度融合。

  三、突出重点任务

  (一)夯实“共享智造”基础。

  1.筑牢数字底座。加强集群5G、千兆光网、算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标识应用,引导企业开展内网升级改造,强化共享网络支撑能力。加快推进集群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广“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引导中小企业推动管理和业务环节数字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市、雄安新区,不再一一列出)

  2.培育核心企业。引导集群通过招商引资和企业并购重组、上市融资等方式,培育共享“领跑者”企业,对企业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对产业集群同行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共享智造”的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工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共享智造”产业集群“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实际投入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

  3.建设共享平台。推动集群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区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共享智造”提供支撑。推动企业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集聚生产制造各类资源,促进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实现研发、制造和服务资源柔性匹配、动态共享。每年培育2-3个支撑“共享智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集群企业依托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开展“共享智造”实践。

  1.推动代工升级。充分发挥集群研发制造服务优势,鼓励和引导企业从简单生产代工向高水平代工转型。引导企业提升智造水平,建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优化集成供应链管理,开展高质量、高效率、高附加值代工服务。支持医药、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轻工等集群“领跑者”企业代工生产由CMT(来料加工)、OEM(普通代工)向ODM(原始设计制造商)、JDM(共同设计制造)、OBM(原始品牌制造商)模式转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构建共享车间。鼓励企业聚焦集群共性制造需求,针对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智能化水平高的关键设备,围绕喷涂、表面处理、焊接等关键工艺或3D打印、增材制造等稀缺技术,发展协同生产、租赁使用、共享加工等模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依托智能制造场景和示范工厂建设,每年建设4-5家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车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搭建共享工厂。面向首台(套)产品制造、非标产品加工、个性化定制等需求,引导集群整合制造资源,建设一批共享工厂标杆,逐步实现技术、采购、设备、仓储、物流、售后等全流程共享服务。共享工厂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引导核心企业、产业数字化平台建设共享平台,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对“领跑者”企业上年度更新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按实际投入金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打造2-3家共享工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打造共享载体。依托各类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双创平台等载体,创新运营模式,整合各类资源,推动共享制造功能升级。支持“领跑者”企业依托载体开放研发、制造等资源,将配套企业纳入供应链管理体系,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专业人才、投融资等服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每年创建3-4个集群“共享智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载体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打造“共享智造”生态。

  1.突出标准引领。鼓励“共享智造”企业紧跟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围绕资源共享、服务共享、创新共享,积极参与先进标准研制,提高标准“话语权”。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或团体,按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全力支持有关龙头骨干企业争创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强化质量支撑。深入摸排“共享智造”企业引进外籍质量专家需求,深化“助企引智”服务,有效提升企业质量控制水平。在共享“领跑者”企业中推行“首席质量官”,导入卓越绩效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聚焦特色产业集群,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培训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鼓励共享“领跑者”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推动协同创新。鼓励研发检测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开放科研仪器和检验检测设备。在皮革、化工、机械制造等集群,打造一批共享实验室、共享中试车间和共享检测中心。鼓励建设面向集群的工业设计研究院,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完成课题研究5项以上、形成专利10项以上、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将符合条件,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等服务的共享工厂,纳入各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促进人才共享。鼓励服务机构与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对接,为企业提供联合用工服务。支持集群搭建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汇聚人才信息,实现供需双方快速匹配。对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集群,培育建设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依托重点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开展急需人才培养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共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共享工厂核心技术骨干积极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参评相应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提升服务能力。引导集群开展物流、仓储、集中采购等共享服务,降低生产成本。鼓励集群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拓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人才培训、成果转化等功能,强化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平台资源共享。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0场工业设计对接交流、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对新认定的工业企业牵头创建的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要坚持分类分层分级指导,因地制宜抓好落实。优选一批示范标杆项目,做好宣传推广。

  (二)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共享智造”的金融服务,探索供应链融资授信和数字人民币结算应用,创新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并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推广。支持“共享智造”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股权投资的“共享智造”项目,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奖励。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市、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前提下,积极保障“共享智造”项目用地,促进共享发展。符合条件的共享工厂(车间)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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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2024-07-31 10:59:1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2024年7月31日)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工作中要做到:
  ——坚持全面转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绿色转型的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转型,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坚持协同转型。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实际,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科学设定绿色转型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先行探索。
  ——坚持创新转型。强化支撑绿色转型的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进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绿色转型提供更强创新动能和制度保障。
  ——坚持安全转型。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妥善防范化解绿色转型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挑战,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二、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各类空间布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推进主体功能综合布局,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异化政策。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系统谋划海洋开发利用,推进陆海协同可持续发展。
  (二)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和协同转型,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成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世界级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持续加大对资源型地区和革命老区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三、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三)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进工艺流程更新升级。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持续更新土地、环境、能效、水效和碳排放等约束性标准,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健全产能退出机制。合理提高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环境准入门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四)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加快培育有竞争力的绿色低碳企业,打造一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积极鼓励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到2030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15万亿元左右。
  (五)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在电力系统、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建设运行等领域的应用,实现数字技术赋能绿色转型。推动各类用户“上云、用数、赋智”,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绿色低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既有设施节能降碳改造,逐步淘汰“老旧小散”设施。引导数字科技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上下游企业提高减碳能力。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和气象灾害高效监测、主动预警、科学分析、智能决策系统。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与时空信息赋能应用。
  四、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六)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坚持先立后破,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坚决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深入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接下来5年逐步减少,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合理规划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需的调节性、支撑性煤电。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进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
  (七)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开发。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合理布局和平稳建设节奏。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
  (八)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清洁能源基地、调节性资源和输电通道在规模能力、空间布局、建设节奏等方面的衔接协同,鼓励在气源可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布局天然气调峰电站,科学布局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热发电,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调节能力。建设智能电网,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体制机制。到2030年,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超过1.2亿千瓦。
  五、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
  (九)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国家铁路、公路、水运网络,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大力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加快货运专用铁路和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推进主要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绿色集疏运比例,持续提高大宗货物的铁路、水路运输比重。优化民航航路航线,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
  (十)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新建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设施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既有交通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建设一批低碳(近零碳)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地制宜发展高速公路沿线光伏。完善充(换)电站、加氢(醇)站、岸电等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建设城市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动配送方式绿色智能转型。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人行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十一)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动船舶、航空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采用清洁动力,加快淘汰老旧运输工具,推进零排放货运,加强可持续航空燃料研发应用,鼓励净零排放船用燃料研发生产应用。到2030年,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
  六、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十二)推行绿色规划建设方式。在城乡的规划、建设、治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转型要求。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保护和修复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推进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增强城乡气候韧性。推广绿色建造方式,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十三)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广先进高效照明、空调、电梯等设备。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推动“光储直柔”技术应用,发展清洁低碳供暖。
  (十四)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优化种养结构,推广优良作物畜禽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养殖技术,推进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培育乡村绿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七、实施全面节约战略
  (十五)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高水平、高质量抓好节能工作,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设备产品更新换代升级。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探索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严把新上项目能耗和碳排放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节能降碳管理机制,推广节能降碳“诊断+改造”模式,强化节能监察。
  (十六)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水、粮食、土地、矿产等各类资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发展节水产业,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提高开采效率,加强低品位资源利用。
  (十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再生材料和产品质量,扩大对原生资源的替代规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资源化利用率。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强化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回收能力,提升再生利用规模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到2030年,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45%左右。
  八、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
  (十八)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将绿色理念和节约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反对铺张浪费、推广“光盘行动”、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解决噪声、油烟、恶臭等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十九)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引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推行绿色制造、采用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回收利用资源,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建立健全绿色产品设计、采购、制造标准规范,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完善能效、水效标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监管机制,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认证机构。
  (二十)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拓展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和规模,适时将碳足迹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引导企业执行绿色采购指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放消费券、绿色积分等途径,鼓励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节水器具、节能灶具、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售后服务保障。鼓励用户扩大绿色能源消费。
  九、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
  (二十一)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建立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预测、发现、评估和预警机制,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创新平台,实施一批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着力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激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夯实绿色转型智力基础。
  (二十二)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将绿色转型相关技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重要支持方向,聚焦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低碳零碳工艺流程再造、新型电力系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资源节约集约与循环利用、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合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资助力度,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十三)开展创新示范推广。发挥创新对绿色转型的关键引领作用。开展多层次试点,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探索有利于绿色低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商业模式,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十、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
  (二十四)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传统行业改造升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等领域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完善绿色税制,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二十五)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传统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合理评估风险基础上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绿色信贷发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
  (二十六)优化绿色转型投资机制。创新和优化投资机制,鼓励各类资本提升绿色低碳领域投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绿色转型相关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七)完善绿色转型价格政策。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完善鼓励灵活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的价格机制,实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健全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地方完善收费模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激励机制。
  (二十八)健全绿色转型市场化机制。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完善交易制度规范及登记、出让、转让、抵押等配套制度,探索基于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健全法规制度,适时有序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
  (二十九)构建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推进基础通用标准及碳减排、碳清除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制定企业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和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氢能“制储输用”标准。
  十一、加强绿色转型国际合作
  (三十)参与引领全球绿色转型进程。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加强南南合作以及同周边国家合作,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三十一)加强政策交流和务实合作。拓展多双边对话合作渠道,加强绿色发展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大力宣传中国绿色转型成效,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绿色投资和贸易合作,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深化与有关国家务实合作,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合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外方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加强绿色标准与合格评定国际合作,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等规则方面衔接互认。
  十二、组织实施
  (三十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绿色转型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积极推进本领域绿色转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科学开展考核,加强评价考核结果应用。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三十三)加强法治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