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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出台意见加快构建制造业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力争2025年形成万家小巨人企业

2023-11-09 09:42:56 浏览量:161

企业是产业链、供应链的实施主体,其中优质企业是领头雁、排头兵。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不仅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风险隐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的迫切需要。

  日前,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推动优质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制造强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指导意见》还提出,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力争到2025年,梯度培育格局基本成型,发展形成万家“小巨人”企业、千家单项冠军企业和一大批领航企业。

  近年来,我国优质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总体上企业发展质量、影响能力等都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如何理解“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企业不分大小,只要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在制造业基础和产业链中发挥独特作用,都是制造业优质企业。根据企业在产业分工中的位置和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树立产业链领航、单项冠军和“小巨人”企业三类典型标杆。

  据介绍,近年来,工信部围绕这三类标杆企业培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6年和2018年先后启动开展了单项冠军和“小巨人”企业培育遴选工作,2019年推动了领航企业培育工作,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和对企服务力度。截至目前,已先后培育遴选出五批共596家单项冠军和两批共1832家“小巨人”企业。其中,有14家“小巨人”企业快速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一些单项冠军企业稳步发展也逐步具备产业链领航企业的实力,培育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梯度培育格局,是要促进各类企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带动提升。具体包括,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发展成为“小巨人”企业。支持“小巨人”企业和各类企业持续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发展壮大成为单项冠军企业。

  当前,国内外形势严峻复杂,各类企业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持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存在风险、企业发展韧性有待增强;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水平不够,尚未形成有效的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格局;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专业化人才存在较大缺口等。

  针对这些问题,如何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指导意见》提出了六项任务举措,一是加强国家科技创新资源对企业的支持和开放,引导企业更深更广参与到相关项目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引导企业广泛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凝聚政府、企业合力,共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三是把握发展方向,引导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四是搭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平台,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协作中共同提升。五是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塑造企业文化,弘扬企业家精神、工程师精神和工匠精神,通过文化建设不断增强自身软实力。六是鼓励企业加强对外开放合作,充分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支撑企业开放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指导意见》注重发挥优质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特别是在自主创新、强链补链、融通发展等方面,提出依托优质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协同创新、鼓励领航企业对上下游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等措施。”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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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022-10-01 09:4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