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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22号提案的答复

2025-10-23 15:32:11 浏览量:181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 理 结 果:A
冀工信承字〔2025〕第179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22号提案的答复
尤志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宣传,实现政策落地问题
一是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中小企业服务线上一张网的资源集聚,不断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架构体系,2024年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被确定为第一批21个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互联互通试点,入选工信部中小企业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助企服务典型案例(13个省级案例之一)。平台自上线以来,共发布政策信息3600余条,推送企业3800余万家次。二是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省财政厅及时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六税两费”减免等政策纳入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服务专区进行分类公开,实施动态更新。三是宣传税收政策。省税务局利用税务门户网站、税务微博、税企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四是加强外贸政策宣传培训。省商务厅针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全省外贸业务免费大培训,会同海关、税务、人行、外汇等单位,在各地市组织外贸政策业务巡回培训,解决国家和我省最新外贸政策,讲解通关便利化、出口退税、出口信保等业务实操;邀请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领导及资深专家,组织外贸业务专题培训。
二、关于扶持中小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问题
一是优化顶层设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编印《河北省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领跑者”企业政策措施》,进一步明晰规范产业集群内涵定义及高水平集群所具备的要素条件。制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编印案例汇编,打造3个标杆,推广省内外11个共享案例。二是培育龙头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建立“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全省新培育认定“领跑者”企业205家,累计608家,带动3200余家集群企业协同发展。131家“领跑者”企业的142项技术和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或实现进口替代,436家集群企业融入小米、理想汽车、通用电气等1800余家龙头企业产业链。三是争创国家级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标国家集群评选标准,结合实际规范调整全省特色产业集群,设计多维度评价体系,实施台账式管理。组织专家赴目标集群一对一诊断提升,新培育认定26个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争创6个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24年,107个省级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实现营收3.6万亿元,同比增长9.3%。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做法入选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有效做法。四是促进产业链协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集集群和“领跑者”企业产品信息、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需求,组织开展5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交流活动,59个集群、220余家企业参加,促成集群间、企业间合作11项。
三、关于强化金融服务,解决融资难题问题
一是搭建对接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与25家金融机构签订了产融合作战略合作协议,全年推动签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省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余额超3.8万亿元。2025年3月,与33家金融、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完成协议签署或达成专项合作意向。二是开展“授信服务下基层”系列活动。省委金融办制定《金融支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工作方案》,分批推动金融要素资源向试点集群下沉倾斜。截至目前,牵头金融机构为试点集群企业发放贷款超20亿元,支持企业近500家。下步,将对金融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试点活动增效扩围,力争年内覆盖50个县(市、区)、60个产业集群。三是发挥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省委金融办引导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截至目前,全省范围共设立试点93家,覆盖11个设区市和辛集市、定州市,其中5个市本级试点,88个县区级试点(沧州市、石家庄市已实现县域全覆盖),咨询首贷、续贷业务企业近16.3万家,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5.99万余笔,融资余额1463.17亿元。下步争取2025年底前全省拓展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县域覆盖率达到60%,县级中心达到100个。四是持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委金融办印发了《河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2025年在张家口、廊坊、邯郸市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11个市均已设立市级核心担保机构,业务覆盖全部县域。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362.02亿元,同比增加17.36%。五是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2024年10月起,由省发展改革委和金融监管局共同牵头开展全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工作,启动“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向社会发布《一图读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编制《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名录》。截至目前,有关单位入园区、社区和乡镇,累计走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280余万户,累计为1万余户小微企业发放首贷,金额达290余亿元;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近6万户,涉及金额730多亿元;新增授信超2700亿元,新增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超2200亿元,各项关键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四、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加大项目扶持等问题
一是设立产业基金。目前省级设有河北产业投资基金、冀财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投资引导基金、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均可对符合投资要求的链主企业开展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二是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厅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每年统筹省以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安排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资金,支持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三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同时,明确对于未预留采购份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基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四是加大民营企业项目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对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省“十四五”末平均水平的低能耗高效益项目,全额保障用能需求。对企业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项目,实行用能(不含用煤)指标优先配置。实行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能耗单列;提前介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选址,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五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中小微企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提出了重点培育2000个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推动当地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及合作社由生产型向加工型、融合型转变。对现有产业基础好、市场潜力大的中等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支持企业购买专利技术、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重点支持500个企业提升精深加工能力的发展目标。
五、关于搭建中小微企业人才服务平台问题
一是落实人才激励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真落实《关于吸引优秀回国人员和科技团队来冀就业创业若干举措》《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在科研经费、项目申报、岗位聘任、荣誉称号、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二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民营企业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工作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八个领域,贯通技能人才评价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道。三是加强高校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对接。省教育厅持续开展“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推进高校深入走进民营企业。发挥高校专业优势,指导高校、企业、协会等组建化工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农林牧渔、特色产业集群等5个分行业毕业生就业联盟,促进高校专业与企业产业的深度融合。四是积极组织民营企业招聘活动。省教育厅联合人社、工信、工商联等部门,组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民营企业服务月等招聘服务活动。督促指导高校为中小微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服务。近年来,全省高校组织各类招聘活动2.74万余场次,提供岗位信息1413.46万岗次。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精准高效落实各项政策,持之以恒优化营商环境,加力加劲增强服务凝聚,以更实举措、更强担当、更大力度、更优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19日
领 导 签 发 : 王素文
联系人及电话: 马福景 0311—87903827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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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通知 2025-11-05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发展卫星物联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验内容


(一)业务类型


卫星物联网业务是指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为数据采集终端、穿戴设备、手持终端等各类设备,以及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的一种低速数据业务。


(二)申请主体


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通过构建卫星物联网系统,以及业务支撑系统(BSS)、运营支撑系统(OSS)和管理支撑系统(MSS),依法依规在全国范围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


(三)服务对象


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服务对象为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能源、农业、应急等领域中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行业用户。


(四)试验目标


通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丰富卫星通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试验申请审批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其卫星物联网星座应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台站许可;


6. 有科学完善的商用试验方案,应符合网络运行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网络和数据安全、重要通信、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无线电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等要求;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商用试验。


三、业务经营要求


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以下要求:


1. 做好卫星物联网业务的系统构建及业务开通工作,遵守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网络通信畅通;


2.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预留卫星通信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 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开通卫星物联网业务,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4. 遵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接入和使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


5.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支撑卫星物联网全生命周期管理;


6. 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要求,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


7. 遵守无线电管理要求,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避免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8. 全面梳理卫星物联网业务应用场景,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业务服务对象、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


9. 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手段,若发现其用户利用卫星通信资源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通信服务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四、服务对象管理


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使用场景管理,落实以下要求:


1. 按照物联网设备“一物一码一号”管理要求(分别指物联网终端、工业互联网标识码、物联网码号),建立物联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3. 不得擅自开展电信业务,不得擅自转租转售卫星物联网业务;


4.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试验退出机制


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未按时提供服务,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商用试验资格。退出商用试验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


六、组织管理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总结评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属地企业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申请报送、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机制;在申请报送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场地设施、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七、商用试验总结


商用试验期为两年。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每年定期梳理汇总商用试验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试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商用试验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商用试验工作。根据商用试验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卫星物联网业务的正式施行事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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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2025-11-25 15:25:48

冀工信集群函〔2025〕37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程序,提高培育企业质量,我厅对《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4日

  附件

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以下简称“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行动方案》《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旨在聚焦特色产业集群,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优化生态为支撑,推动“共享智造”赋能,培育一批创新卓越的“领跑者”企业,构建“领跑者”企业引领带动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场景。

  第三条本指南中“领跑者”企业主要是指特色产业集群内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专注集群主导产品相关工业领域细分行业,具备引领带动集群高质量发展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自愿、入库培育、择优选择的程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五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级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组织全省“领跑者”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以下简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建库培育、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入库企业、推荐入库和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领跑者”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每3年组织复核一次,具体要求按照申报(复核)通知执行。

  第七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库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企业入库工作。入库培育的企业须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同级数据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统计、应急、人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企业近3年是否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有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有无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领跑者”企业入库培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行业政策,已纳入全省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未纳入集群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得入库培育。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注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优良,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3.从事集群主导产品生产制造,或生产与集群主导产品有关的零部件、配套产品、设备。

  4.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注重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提升。

  5.近3年未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无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领跑者”企业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四项均为必备条件)

  1.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定,已纳入市级“领跑者”企业培育库。

  2.核心竞争力较强,企业规模较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所在集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原则上达到3.5%以上(钢铁、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化工等传统行业可放宽到3%)。

  4.资源整合能力较为突出,在所属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专项条件(符合某一项条件即可)

  1.科技创新发展。在技术研究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共享智造”发展。围绕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先进制造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共享生产资源、技术、服务能力等,实现制造资源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和柔性匹配,推动降本增效,促进转型升级,被省级认定为共享工厂或共享载体的企业。

  3.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两化融合水平达到集成提升阶段或创新突破阶段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或5G全连接工厂;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

  4.绿色低碳发展。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进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者被认定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或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

  5.质量品牌发展。专注品牌建设,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前5名)的企业或者被认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试点或者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以上的企业。

  6.资本助力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较大市场影响力,已经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依托产业链开展横向、纵向企业并购(兼并)重组,成功实现重组并将主营业务落在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内,实现延链强群的新法人主体公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由各级工信部门分工负责,有序推进。

  (一)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级“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建立“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并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通过部门审查、实地抽查等程序,审查入库企业条件。推荐库内企业参加“领跑者”企业培育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部门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研究确定等程序,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领跑者”企业名单。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领跑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领跑者”企业相关数据纳入特色产业集群统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更新上季度主要数据和相关信息(上市企业在季度、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领跑者”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调查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

  (一)在申报材料和日常监测中存在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数据信息行为的企业。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迁移、注销、破产等重大调整后,1个月内未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企业。

  (四)季度末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上报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的企业。

  (五)企业退出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被撤销“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培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冀工信民经函〔2023〕313号)、《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修订版)》(冀工信民经函〔2024〕40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