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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09-10 00:00:00 浏览量: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月10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

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全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政府同意,在全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的彩钢板建筑(以下简称违规彩钢板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育机构、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违反应急管理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相关规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违规彩钢板建筑设置人员住宿的情形。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摸底排查和治理。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使用彩钢板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摸排,掌握彩钢板建筑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坚持边排查、边治理,督促所辖系统内单位场所落实整改措施,推动隐患整改到位。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县宾馆开展排查整治;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属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排查整治;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依托相关专业力量开展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开展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客运车站开展排查整治;文旅部门督促网吧、KTV、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开展排查整治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商务部门督促商场超市开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开展排查整治宗教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排查整治。

(二)严格组织认定。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集中会商,对排查出的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区分不同违法违规行为,填写《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登记表》(附件2)。

(三)依法落实分类处置措施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集体会商,对认定为违规彩钢板建筑的依法依规处置。

1.对未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的违规彩钢板建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职责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依规处置。

2.对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违规彩钢板建筑,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3.对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违规彩钢板建筑,由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4.对不属于上述3类情形的违规彩钢板建筑,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落实政策、经费等保障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督促彩钢板建筑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将彩钢板夹芯材料更换为不燃材料。

5.对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违规彩钢板建筑设置人员住宿的情形,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乡镇对照应急管理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开展综合治理,在运用上述法律和行政手段基础上,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播放火灾警示片、张贴消防宣传海报等形式,围绕有序拆除违规彩钢板建筑的法律依据、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性等方面讲清整治原因、讲明利害关系,做好群众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督促住宿人员限期搬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署推进。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明确时间节点,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定期分析研判,统一指挥调度,有力推进各阶段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同步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治理措施,建立推进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整治到位。

(三)严格责任落实。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火灾隐患突出的单位场所,视情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跟踪问效,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发出建议函、督办单,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消防宣传。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梳理近年本地、本行业发生的彩钢板建筑火灾,制作典型案例警示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彩钢板建筑产权、管理、使用单位以及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观看;要利用所属网站、新媒体账号等联合推送消防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同时,鼓励群众通过12345热线举报隐患线索,通过媒体曝光突出隐患和典型案例。

为加强工作协调推进,请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工作相关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联络员)名单(附件3)及动员部署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县消安委办(消防大队三楼办公室),每月20日前将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登记表》(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工作推进情况报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箱:gtxxfjydd@163.com)。联系人:袁淑文15032026701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登记表 

2.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汇总表

3.联系人员名单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时间 :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场所

名称

地址

产权单位(人)名称

使用单位(人)名称

 彩钢板建筑面积 (m2)

性能

违规

行为

其他消防安全隐患

整改

措施

整改

时限

违规住

人情况

检查人

1













2













3













……













填表说明:

1.燃烧性能填写A(不燃)、B1(难燃)、B2(可燃)、B3(易燃)。

2.违规行为填写C(未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D(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E(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如场所不涉及可不填写)、F(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的行为)。

3.整改措施填写拆除、更换为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彩钢板及其他整改措施。

4.违规住人情况填写租住XX人、自住XX人、员工住宿XX人等。

5.此表填报累计情况,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更新。


附件2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汇总表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月   日     

 

组织

情况

成立检查组(个)



出动人数(人)



发布社会公告(份)



检查

情况

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的单位场所数量(个)



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面积(平方米)



发现其他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数量(处)



 

 

整治

情况

依法拆除(处)



更换材料(处、平方米)



停止使用(处)



停产停业(处)



督改其他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数量(处)



行政处罚(起)



行政处罚(万元)



依法督促搬离违规住宿人员(人)



宣传

情况

组织培训(人次)



组织演练(次)



曝光单位(家)




本月

累计


附件3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联系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负责人





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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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10-10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营商环境局: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河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建立全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动态管理全省名称禁限用字词、名称行业表述规范用语等数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冠省名企业名称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求名称登记机关限期整改。


第二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河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对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一并审查,发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原则上不得使用“研究院(所、中心)”“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局)”“技术院”“规划院”“科学院”等字样,且不得使用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字词。

为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研究实力、研究能力的企业申报含有“研究院”等上述字词企业名称的,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企事业单位因转企改制需要保留原名称中“院”“局”等字词的,相关字词应当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且不得造成公众误认与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相关。


第三章  知名企业名称保护

第九条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实施企业名称登记保护,加强对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经营主体或者所有权人可以申请纳入全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

(一)全国知名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

(二)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河北老字号等;

(三)全省知名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

(四)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纳入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五)经过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第十一条  相关经营主体或者所有权人申请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符合上述条款的佐证材料,由属地县级登记机关初审,市级登记机关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后,分别于每年3月、9月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名称保护申请后,可以书面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法律学者等意见,经判定予以保护的,列入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


第四章  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发现已登记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管理、谁纠正”原则,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纠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上级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下级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

其他单位(个人)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

(一)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纠正名称生效裁判的;

(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文件被行业主管部门撤回、撤销、注销的,行业主管部门请求登记机关配合清理仍在名称中使用相关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

(四)上级登记机关发现下级登记机关登记名称需要纠正并予以交办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予纠正企业名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语言使用习惯改变等原因不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引导企业规范其名称,原则上不责令企业变更名称,但是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引发社会舆论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企业名称除外。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认定相关企业名称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向企业送达《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告知书》。企业自《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纠正企业名称的决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将《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决定书》送达企业。

其他单位(个人)请求登记机关纠正相关企业名称的,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载明申请纠正的相关企业名称基本信息以及纠正理由。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机关认定相关企业名称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认定相关企业名称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向提出请求的申请人出具《不予纠正企业名称告知书》。

第十七条  企业自收到《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企业名称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名称争议由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名称争议裁决事权不在登记机关的,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名称争议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争议裁决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该调查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的;

(二)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

(三)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告知争议双方并说明理由。

上述情形消失的,登记机关应恢复处理程序。恢复处理程序的,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间。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终止正在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程序:

(一)申请人主动撤回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二)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在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终止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争议双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名称争议,可以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一)被争议的企业名称已在自主申报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留使用的,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可以延用,但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将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相关法律文书、会议记录、处理结果等单独立卷,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文书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本省已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