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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5-09-23 00:00:00 浏览量:3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唐山市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唐山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以加快推进钢结构“好房子”建设为抓手,持续提升住房品质,更好满足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钢铁产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唐山建造”品牌,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供给一批政策

1.建设领域支持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优化完善相关政策,从土地出让、审批、交通、环保、公积金贷款、施工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建设钢结构建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唐山金融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唐山市分行)

2.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积极与国家、省相关部门对接,密切关注产业政策导向,深入贯彻国家、省支持政策,重点在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技术创新、培育优质企业、促进集群发展、提升质量品牌、深化智能转型方面给予支持,推动钢结构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

3.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钢结构“好房子”产业引导基金,促进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政策,积极开展政银企对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结构“好房子”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更优质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唐山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唐山市分行、各金融单位)

(二)制定一批标准

4.优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钢结构“好房子”技术导则、设计指南、评价办法,编制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及部品部件等设计图集,鼓励相关单位制定企业和团体标准,编制钢结构建筑施工指南、质量控制细则,完善验收指南,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出现开裂、渗漏、火灾、腐蚀、噪声等问题。搭建不同类型建筑技术和产品体系库,加快形成唐山特色的多元化技术体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完善产品标准。围绕钢结构建筑构件、部品部件产品,鼓励企业主持或参与产品标准制定,推动完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标准,争取突破一批具有原创核心技术的重点标准,形成一批技术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的标准,实现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实现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制定维护使用标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验房指南、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说明书,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说明书进行后期住房管理,购房人严格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居住和使用。将钢结构住宅性能和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提高人民群众舒适度、满意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一批试点

7.改善性商品住宅试点。选取交通路网、商业、教育等配套优质地块,优化新建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打造质量优良、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的钢结构住宅标杆样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8.保障性住房试点。合理选择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品质优、成本低、工期短、抗震强、功能好的保障性住房试点,通过优化设计、规模化生产和产业链协同,引导标准化部品部件应用,探索钢结构住宅通过规模化发展降低成本的新路径。[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9.公建项目试点。结合我市抗震设防烈度高特点,重点在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开展钢结构公共建筑试点,充分发挥钢结构建筑抗震性能好、施工效率高、环保节能、跨越能力强等优势,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稳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10.城市更新中旧住房重建项目试点。通过政策引领,在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中选定适宜的旧住房,采用原拆原建模式,发挥钢结构建筑现场噪音低、扬尘少、施工快等优势,减少对小区居民生活影响,由“老房子”原地改造建设为“好房子”,完善住房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从“住有所居”到“宜居安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农房项目试点。结合装配式农房试点工作,开发一批符合我市乡村风貌特点、技术成熟可靠、造价经济合理的钢结构住宅产品,引导农户自主选择,改善农村住房品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招引一批企业

12.加大建筑业企业招商。加大对致力于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企业的招商力度,扩大钢结构建筑的推广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加大建材企业招商。依据唐山市重点产业链全景图,分析产业结构,重点招引钢结构部品部件头部企业、绿色建材制造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落户唐山。通过强链、延链、补链,扩大钢结构建筑应用场景,促进钢结构等绿色建筑领域上下游企业集聚,逐步提升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加强交流推广。加强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钢结构协会等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定期举办全国钢结构建筑产业链创新成果推广交流会,提升交流会的知名度。积极组织钢结构建筑企业参加相关展会,宣传推广企业创新成果。探索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协同发展的新模式与新路径,推动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构筑共商、共建、共享的良好生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壮大一批产业

15.组建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有条件的钢结构建筑相关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发展,吸引钢结构、装备制造、绿色建材、装饰装修等钢结构建筑配套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设计机构、建筑企业组建钢结构产业联盟,加强钢结构建筑产业链相关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利用职业技术学院等教育资源,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向产业联盟输送专业技术人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16.组建钢结构建筑创新联盟。依托高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构建“产学研用”创新体系,支持校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和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组建京津冀(唐山)钢结构产业研究院和钢结构产业创新联盟,加大在钢结构建筑材料性能、围护体系、连接工艺等方面的联合攻关,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提高钢结构的整体性能和质量。(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打造互联网供应链平台。整合区域原材料供应商、智能装备制造商(焊接机器人等)、关键部件生产商、建筑施工企业、科研院所及金融机构,搭建京津冀(唐山)钢结构装配式供应链协同平台,开发线上交易系统,提供招采、交易撮合、价格查询、活动组织等服务,通过产品现货交易、供需对接、物流匹配、供应链金融等功能,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在曹妃甸区建设前港后厂式钢结构产业园,引进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形成“设计-生产-施工-回收”一体化产业链,充分发挥港口物流优势与产业集聚效应,形成完整的钢结构全产业链生态。(牵头单位:曹妃甸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19.培育优质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在高层重钢结构、电力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等相关细分产品领域加强创新,避免同质竞争,形成发展新动能。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工业设计中心、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的标杆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推动集群发展。依托丰南、乐亭、迁安等产业基础雄厚区域,加快研发适合钢结构建筑的耐候钢、耐火钢、高强钢等高性能钢材,重点发展超高层、大跨度、精密制造等结构材料;依托丰润、玉田、遵化、芦台等集成聚集区域,重点发展钢结构构件、围护材料及辅助材料,推动产品集成化、部品部件标准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21.打造品牌优势。以钢结构装备制造和装配式装修为重点,支持部品部件、装备制造及装配式装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通过举办和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展示交流会、展览会,搭建绿色建材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唐山优质企业和产品“走出去”。促进唐山由“钢铁产能大市”向“高端钢构技术输出高地”转型,强化“唐山钢构”品牌推广,持续提升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深化智能转型。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智能制造发展,着力提升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支持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产品质量升级与生产效率双提升。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通过建设智能工厂,融合工业互联网和5G技术,全面提升生产运营和管理效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宣传推广

2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培训研讨、现场观摩、项目推介等方式引导公众了解并参与“好房子”建设工作。注重保障性住房群体、改善性住房群体等不同人群的差异化住房需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精准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钢结构“好房子”的关注度、认可度和支持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建设“好房子”住宅公园。加强“好房子”典型项目案例宣传,让人民群众对好房子有实实在在的感知和体验,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关心支持好房子建设的良好氛围。总结我市钢结构“好房子”有益探索,盘活闲置资源,建设具有我市城市特色的住宅公园,打造永不落幕的“住博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进一步推进钢结构建筑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协调解决钢结构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强化队伍建设,组建钢结构建筑专家库,打造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支持钢结构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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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5-09-28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