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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2025-09-05 00:00:00 浏览量:239

有关市(含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经组织各市申报、电网公司对接入和消纳条件确认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基本要件审核,现对纳入全省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第项目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批次下达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76个、727.107万千瓦(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全容量建成并网。

  三、风电光伏项目如自愿增配储能,储能部分无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电力规划,可作为电源侧储能办理储能审批手续,及时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如储能功率和时长在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时有调整,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请电网企业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办理接网手续,加快输变电工程建设,力争项目尽早并网同时结合各市项目储备情况,积极谋划布局新的输变电工程,力争尽早具备并网条件。

  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将转入河北省能源发展智慧管理平台监管板块管理生成项目账号及初始密码将分发至各市。请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强化项目信息化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更新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附件: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第二批项目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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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9-04 00:00:00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

现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积极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实现“上台阶”发展目标,规范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以下简称:雄安自贸试验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雄安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为其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托管的住所(经营场所),是指经营主体的法定联络地址,是法律文书送达和确定相关地域管辖的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是指以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为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采集的合法合规信息。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法律文书、公函、信函、邮件等,自托管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托管机构登记

第四条 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加快推进雄安自贸试验区产业集聚,支持雄安自贸试验区内各类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和投入运行的商业体、写字楼等业态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 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真实、合法、安全的住所;

(二)经营范围包含“商务秘书服务”字样;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条件;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租赁房屋作为提供托管服务住所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五)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前3年内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应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

(一)经营范围中不含“商务秘书服务”字样的,提交企业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经营范围已有“商务秘书服务”字样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托管机构目前信用调查报告。

雄安自贸试验区内托管机构登记注册后,由登记机关推送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雄安自贸试验区内托管机构实行清单管理,并将托管机构清单共享新区各登记机关。

第七条 每个托管地址可注册的经营主体数量应与其场地面积、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等相匹配。首批每家托管机构统一发放200个托管地址,后期根据托管机构运营情况、信用等级、违法违规情况、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异常经营率等综合判断,分批逐步确定,原则上按每户经营主体可使用入驻单元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进行计算,如符合托管机构提供服务较好、入驻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实际开展业务较多等情形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并协助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将其住所依法变更至托管机构新的住所。托管机构应当在其自身住所变更前,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九条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业务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机构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托管机构完成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推送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更新托管机构清单并共享新区各登记机关。

第十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

(三)住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

第三章 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 雄安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由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三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由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和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雄安自贸试验区内适用集群注册的经营主体,应符合雄安新区的产业准入、功能定位等经营主体准入政策条件。

第十三条 无需特定住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 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见附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五条 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事项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应按要求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增设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新增经营项目需要特定住所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与托管机构终止托管合同的;

(三)托管机构的住所发生变更的;

(四)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业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主体不得申请集群注册:

(一)近一年内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的;

(四)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五)国家、省和雄安新区有其他规定不得申请集群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义务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注册经营主体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法律文书、公函、信函、邮件等。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住所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住所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注册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机构发现集群注册经营主体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监管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等文件。托管机构签收后,应当按照托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付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后,无法通知或转送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视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失去联系。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新区、三县营商环境局报送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每季度至少与集群注册经营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失去联系的,应当在失去联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失去联系的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在设计集群注册住所号段时,应与非集群注册住所号段做好区分。

第二十五条 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应使用雄安自贸试验区内统一规定的住所前缀表述,即“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集群注册经营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依法取消其住所托管服务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联系的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监管机关应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经营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托管机构或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由新区综合执法局及三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对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雄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附件2:《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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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 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09-13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制度完善、理念先进、服务高效、行为规范、开放协同的行业生态体系,更好发挥工程咨询在规划编制、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等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助力扩大有效益的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把握行业发展定位。工程咨询行业作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咨询和管理服务。要围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实施提供全方位咨询评估服务,助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通过政策咨询、风险研判、管理优化等专业服务,助力社会投资者更好把握政策导向、研判投资风险、优化项目管理,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效益。
  二、大力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投资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提供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规划咨询、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培育具备全过程综合咨询能力的服务商。支持甲级资信工程咨询机构发挥一体化服务示范引导作用,探索“投资咨询+工程管理+专项咨询”集成服务模式。鼓励中小型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跨阶段咨询业务组合或同一阶段不同类型咨询业务组合服务。支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工程咨询机构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构建数字化咨询标准体系、开发数智化应用场景、建立数据资源仓库、建设数字化共享平台,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中小型工程咨询机构从需求迫切的环节入手推进数字化转型,并向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延伸拓展。加强工程咨询领域自主创新支撑能力建设,增强应用场景开放性,培育数据产品、智能软件应用生态。培育第三方数字化服务专业机构,为项目管理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行数字化交付,明确交付流程标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加快建立项目数字化档案管理制度。
  四、推动构建多元化咨询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工程咨询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依法依规提供战略决策、投融资策划、风险评估、现代管理等多样化服务。鼓励综合型机构发展“智库咨询+工程咨询”全链条服务,专业型机构深耕专项技术咨询,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支持综合甲级资信工程咨询机构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政策等开展前瞻性研究。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为目标,全面提升工程咨询行业人才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薪酬体系。完善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登记和继续教育相关制度。鼓励工程咨询机构整合多领域专家资源,组建跨学科、跨行业的综合研究队伍。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工程咨询机构与国内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建设工程咨询师学院和研究基地,联合培养行业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六、完善制度标准规范体系。研究修订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完善政府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加快工程咨询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甲级资信工程咨询机构牵头制定工程咨询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不同层级标准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类标准的编制、发布和应用,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服务模式。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建立标准应用评价机制,将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资信评价、项目验收考核体系。
  七、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工程咨询机构在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中,加强与当地工程咨询机构交流合作,提供专业化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综合实力较强的工程咨询机构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本土化服务网络。积极稳妥推动中国工程咨询标准海外应用,支持我国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国际组织的规则、标准制定。优化国际双向交流和培训机制,健全国内优秀咨询工程师(投资)到国际组织任职推荐机制。
 八、严格规范工程咨询从业行为。工程咨询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方案、数据来源,以及投资测算、合规性审查等关键环节留存可追溯记录。严格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工程咨询从业人员和所聘专家从业行为合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为政府投资等公共决策提供咨询评估服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要强化专家参与咨询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机制,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委托评估的部门和单位应对咨询评估成果综合研判后再用于支撑公共决策,并加强咨询评估成果质量评价管理。
 九、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行业协会要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主体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开展工程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强化资信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优质咨询成果,通过示范引领促进整体水平提升。动态发布工程咨询服务成本信息,优化计价模式,引导合理收费,防范无序竞争。严格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年度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进一步优化工程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制度。
  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优化工程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开展工程咨询机构业绩公示。实行工程咨询机构备案退出机制,对未配备咨询工程师(投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取消备案。加强对工程咨询机构的抽查检查,对弄虚作假、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支持,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监督检查,推广典型经验,形成共同推进本意见贯彻落实的工作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