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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29 00:00:00 浏览量: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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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2025-09-03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支持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支持措施

 

为促进唐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支持措施

(一)助力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

1.指导建筑业企业做好资质审批申报材料组卷工作,加强与省住建厅沟通联系,提高资质增项、升级审批效率(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和额度

2.新开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施工合同2%的比例存储,存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限额500万元存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取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

(2)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险)后,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2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

(3)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充分运用信用评价机制

3.及时将企业获奖、表彰等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对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进行加分,提高企业招标投标竞争力。(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依据《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为A类的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手续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工法、专利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减少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提供建筑工人实名制技术支持

5.取得施工许可后,住建部门将提供实名制管理技术支持和系统平台服务,保障实名制考勤制度落实到位,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地产企业支持措施

(一)用足用好规划支持政策

6.支持已批未建或在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或在建项目未开工部分,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方案调整。(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建筑规模的地上热力站、配电室、开闭站、燃气调压站等,不计入地上容积率。住宅项目地上停车楼、非机动车车棚以及结合小区景观设置的连廊、亭子、风井、人防和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计入容积率。(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方位提升审批监管便利度

8.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容缺审批工作制度,对尚未完成注册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主要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承诺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等内容,经申请人自愿作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完成容缺手续补正的书面承诺后,依承诺先予受理和审查,助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9.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政务服务。选派帮办员,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全流程跟踪帮办,做好政策指导和解读,协助企业快速申报资质,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对一精准化服务。(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10.推行柔性执法。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自由裁量权基准框架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提升房地产交易备案便利度。实行“全程网办”,设置项目专职人员,提供延时服务,让企业少跑路,及时解决问题。(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住房保障支持措施

12.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阶段性住房问题,剩余住房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家庭出租,列入计划后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等支持措施

13.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由住建部门明确建设要求,资规部门将建设要求纳入用地清单,土地划拨或出让前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或竞买单位,按照“定品质、竞地价”方式进行出让。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对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提交施工图深度的方案图纸,同时提交由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地上建筑面积,资规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23〕113 号)规定,按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9%以内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对于建设AA级以上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推荐申报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大力支持钢结构建筑评定绿色建筑、优质工程,支持申报建设科技示范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推广钢结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7.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邀请招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五、精准助企,提升服务质效

18.邀请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建筑领域各类评优、评审专家,参与申报项目评选。(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适时召开城建项目推介,向建筑业企业推介项目,吸引企业来唐发展。〔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0.建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问题协调机制,适时组织政企座谈,听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意见建议,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维护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及时调整。

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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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2025-09-04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我部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参考。各地区要指导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实施竞业限制,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公平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统筹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择业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9月4日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引导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第六条 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

  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 企业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竞业限制的实施原则、涉及岗位、限制从业范围、经济补偿标准等作出一般性规定,但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

  企业应适时对本单位保密制度、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