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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025-08-11 00:00:00 浏览量:2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诚信纳税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    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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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的 2025-08-04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程序,提高培育企业质量,我厅对《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4日

  附件

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以下简称“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行动方案》《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旨在聚焦特色产业集群,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优化生态为支撑,推动“共享智造”赋能,培育一批创新卓越的“领跑者”企业,构建“领跑者”企业引领带动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场景。

  第三条本指南中“领跑者”企业主要是指特色产业集群内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专注集群主导产品相关工业领域细分行业,具备引领带动集群高质量发展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自愿、入库培育、择优选择的程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五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级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组织全省“领跑者”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以下简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建库培育、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入库企业、推荐入库和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领跑者”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每3年组织复核一次,具体要求按照申报(复核)通知执行。

  第七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库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企业入库工作。入库培育的企业须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同级数据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统计、应急、人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企业近3年是否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有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有无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领跑者”企业入库培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行业政策,已纳入全省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未纳入集群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得入库培育。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注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优良,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3.从事集群主导产品生产制造,或生产与集群主导产品有关的零部件、配套产品、设备。

  4.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注重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提升。

  5.近3年未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无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领跑者”企业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四项均为必备条件)

  1.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定,已纳入市级“领跑者”企业培育库。

  2.核心竞争力较强,企业规模较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所在集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原则上达到3.5%以上(钢铁、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化工等传统行业可放宽到3%)。

  4.资源整合能力较为突出,在所属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专项条件(符合某一项条件即可)

  1.科技创新发展。在技术研究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共享智造”发展。围绕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先进制造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共享生产资源、技术、服务能力等,实现制造资源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和柔性匹配,推动降本增效,促进转型升级,被省级认定为共享工厂或共享载体的企业。

  3.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两化融合水平达到集成提升阶段或创新突破阶段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或5G全连接工厂;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

  4.绿色低碳发展。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进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者被认定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或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

  5.质量品牌发展。专注品牌建设,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前5名)的企业或者被认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试点或者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以上的企业。

  6.资本助力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较大市场影响力,已经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依托产业链开展横向、纵向企业并购(兼并)重组,成功实现重组并将主营业务落在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内,实现延链强群的新法人主体公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由各级工信部门分工负责,有序推进。

  (一)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级“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建立“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并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通过部门审查、实地抽查等程序,审查入库企业条件。推荐库内企业参加“领跑者”企业培育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部门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研究确定等程序,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领跑者”企业名单。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领跑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领跑者”企业相关数据纳入特色产业集群统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更新上季度主要数据和相关信息(上市企业在季度、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领跑者”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调查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

  (一)在申报材料和日常监测中存在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数据信息行为的企业。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迁移、注销、破产等重大调整后,1个月内未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企业。

  (四)季度末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上报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的企业。

  (五)企业退出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被撤销“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培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冀工信民经函〔2023〕313号)、《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修订版)》(冀工信民经函〔2024〕40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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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5-08-18 00:00:00

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5818    

 

 

 


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 〈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以及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加速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确保项目高效高质量完成,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结合张北县的实际情况,着重围绕基本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标准展开建设工作。核心关注点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乡镇商贸中心的优化以及农产品上行渠道的拓展。加速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及安全水平等方面的全面改造与升级。大力发展物流和快递服务业,通过健全物流设施布局,切实提升城乡快递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26年底,构建一个以县城为中枢、乡镇为关键节点、村庄为基础,分工明确、布局科学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实现县乡商贸中心升级,县物流中心完善,物流资源整合率超过30%,快递村村通覆盖率100%,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覆盖率100%。培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基本实现高中低档搭配、县乡村联动、产供销衔接的县域商业体系布局。

二、重点工作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改造提升一批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商场超市,强化县城综合商业服务能力,增强延伸服务,推动县乡村商业联动转型升级。

1.改造升级县综合商贸服务中心。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县城购物中心、综合商贸中心、连锁商超等现有商业网点进行改造提升,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向乡镇和村庄延伸服务,带动乡村商业发展。完善设施设备,实现生鲜、日用百货、餐饮等分区经营,自营商品统一结算。根据实际需要,配设置仓储、停车场等设施。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到2025底,建成1个以上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的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

2.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下沉,通过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商业网点。不同商品和服务实行分区经营,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电子收款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基础较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商贸中心能提供农产品收购、农资销售、物流配送、便民生活服务等功能,满足乡镇居民实用消费和一般生活服务需求。到2025年底,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建成符合《指南》标准的乡镇商贸中心。

3.建设改造提升村级便民服务站点。引导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益农信息社等运营商通过特许加盟、联营联销、供应链赋能等方式,新建或改造一批村级连锁商店,加强对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现有商业网点标准化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加强金融、邮政、供销、电商、快递等资源协作,推动村级站点设施共建、服务共享,提高农村商业网点便民服务水平。到2025底,村级便民服务站点覆盖率100%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县域物流资源整合,增强乡(镇)、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能力,鼓励多站合一 、一网多用,共建共享,进一步促进全县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更加完善。

1.改造提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依托现有商贸物流资源基础,整合县域电商、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加强合作,建设改造张北县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开展统一仓储、分拣、配送服务。围绕“统仓共配”推动圆通、中通、申通、韵达、极兔等快递实现联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降低运营成本鼓励邮政与供销、快递、商贸流通等主体开展市场化合作,利用邮政末端配送网络,搭建共配邮路、共配网络,提升快递进村频次,畅通快递进村、农产品进城渠道。

2.建设改造乡镇物流网点、村级物流服务站点覆盖率100%鼓励邮政、供销、电商、快递、交通、商贸流通等下沉服务和网络,以村级便利店、夫妻店、村邮站、村内公共服务设施为载体,建设改造一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快件接取送达等服务。鼓励“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推动村邮站、快递站点、便利店共建共享,丰富邮件快件代收代投、电商交易、电商培训、信息查询、便民缴费等功能,提高可持续运营水平。

(三)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立足县域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大力开展农特产品品牌创建,培育打造张北农特产品网络品牌,运用新媒体等电商营销手段开展线上宣传、推介、销售,提升县域农产品整体上行水平。

1.大力发展电商推动农产品上行。遴选一批重点电商产品支持产销一体电商企业、第三方供应链企业组织农户开展“规模化、标准化数字化”种养植和网络销售依托张北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开展产销对接、直播带货、品牌宣传等培训活动,促进品牌农产品销售,培育一批电商直播企业、“网红达人”和农村商业带头人。推动开展“田间地头车间作坊等多场景直播,帮助全县优质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培育一批“小而美”的农村电商特色品牌,变“流量”为“销量”,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

2.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设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初加工基地,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或提升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重点建设改造净菜加工集配中心,提高蔬菜等农产品商品转化率,增强上行动能,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后一公里”短板。

3.健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提升商品化处理能力,增强市场交易和服务管理水平,打造以农产品产地市场为核心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快递物流企业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寄递服务。

4.完善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支持商贸企业、电商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采取“农户+合作社 +企业”模式,签订长期农产品采购协议,实现精准对接。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批(农贸)市场、商超设立专区、专柜,发展直采直供直销。借力国家、省、市各级开展的农商互联活动及各类展会等平台,促进脱贫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

(四)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完善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不同消费体验。统筹布局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网点,形成更好的消费吸引力,逐步提升农村的消费水平。

1.提升乡村消费服务供给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发展乡村夜间经济、乡村民宿、特色餐饮、娱乐业等,完善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不同消费体验。推动商旅融合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消费服务供给能力。统筹布局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网点,提升乡镇商贸中心和农村集贸市场的服务水平,形成更好的消费吸引力,逐步提升农村的消费水平。

2.优化完善农村生活服务网络。完善农村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商贸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农产品收购、农产品加工、商品配送等多种服务。利用村民活动中心、夫妻店等场所,提供理发、维修、废旧物资回收、邮政快递暂存或配送等便民服务。鼓励城镇市场主体到乡村设点,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缩小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差距。

三、项目合作主体的确定

(一)项目计划:依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聚焦张北县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中心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重点建设县域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达到基本型标准,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二)建设内容:建设改造符合条件的乡镇商贸中心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1.支持建设改造符合条件的乡镇商贸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购置必要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装修亮化经营场地,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使乡镇基本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消费需求,提供优质服务,把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成服务周边的重要商业中心。

2.建设改造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整合快递、物流、供应链企业资源,共建共享仓储等设施设备;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统仓共配,降本增效,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中央资金支持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设施设备、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县级智慧物流商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仓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和快递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承办企业、供应商、采购商、配送网点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物流配送和管理运行效率。按照“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原则,鼓励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物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合作,加强货源、仓储、站点、车辆、人员、线路、信息等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服务规范和运营机制。建成后,对有实现条件的乡镇、村物流或快件吞吐总量占比30%以上。

四、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支持资金549万元,统筹用于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的设施、设备等购建支出。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为保证项目支持资金的合理使用,张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北县财政局、张北县商务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张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化资金使用方向、比例、审计、验收等管理规定。

项目承办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张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北县财政局、张北县商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用于: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实施步骤

(一)项目准备阶段

对乡村商业网点、快递物流等进行全面摸底,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县域商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建立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项目实施管理有据可依,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二)项目确认阶段

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专款专用,根据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确定承办企业,按照资金支持方向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支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与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等部门形成错位,避免重复支持。

(三)实施推进阶

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紧盯项目的实施目标,有序推进,稳扎稳打,做出实效,确保时效。建设期(即:有效投资的起止时间)为202410月至202512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和整改补充建设,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四)项目验收阶段

承办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并向张北县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县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或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可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全程跟踪管理、验收评估,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验、核对资金、财务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包括各分项目验收情况、投资额度认定情况等)

并据此拨付支持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情况、运营情况及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强化整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科工局、供销社、邮政公司等相关单位、各乡镇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综合协调、企业确定、推进建设、资金拨付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方案起草、实施、监管过程中的协调、牵头对项目进行验收、开展绩效考核、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统筹配套资金,县商务局、财政局对中央资金的使用负主体责任,细化方案内容,严格审核把关。

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以县商务局、财政局两部门名义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调整。

(三)加强项目管理

建立项目建设台账,明确承办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计划投资总额等事项。

县商务局牵头对项目建设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加强绩效评估

     县财政局指导县商务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商务局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进行“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项目资金日常管理报备情况等。

(五)项目后期运营

项目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市场化运作,从设计上留足项目长久运营的空间与能力。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办法,日常监管办法,明确奖惩机制,兑现奖惩措施。县商务局、财政局完善退出机制,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对绩效不达标的运营企业、乡级商贸中心更换并收回国有资产。

(六)加强信息公布

 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在县级官方网站设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公开专栏。按要求填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妥善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公开,自觉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督。

 

附件:1.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3.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方案

 

 

 

 

 

1

 

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成立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王彦青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树铭  财政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员:郭进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武占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张爱军  县供销社主任

秦国东  公会镇镇长

宁文婷  二台镇镇长

叶东海  大囫囵镇镇长

王银新  小二台镇镇长

张廷儒  油篓沟镇镇长

贺君慧  河镇镇长

刘德科  台路沟乡乡

韩国成  馒头营乡乡长

李云龙  二泉井乡乡长

    单晶河乡乡长

孙建成  海流图乡乡长

    两面井乡乡长

张晓强  大西湾乡乡长

张海江  郝家营乡乡长

李春辉  白庙滩乡乡长

韩世奇  战海乡乡长

尚玉杰  三号乡乡乡长

胡佳伟  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任磊同志兼任,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工作,并进行日常工作联络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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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聚焦短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统筹推进,协调联动”的原则,侧重于农村商贸流通领域,开展县域商业建设工作,重点围绕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改造建设目标,为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为农业农村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及范围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设备购建等建设内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建等建设内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按照基本型功能和标准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改造(包括场所改造、内部装饰装修、门面装饰、室内温控等;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的建构);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陈列橱柜、打包、快递收发、食品加工、运输车辆、搬运等设施设备购置,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等。对冷库、冷藏、休闲娱乐设施、设备购置和改造。

2.支持改造物流配送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按照基本型功能和标准,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对基础设施和场地设施的改造(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的建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购建,以及为实现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共享进行的信息化建设或升级改造。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自主申报、通过审查等程序,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承办单位应依法在张北县辖区注册或有实体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从事的经营业务与农村商贸流通或快递物流等行业领域相关。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投资预算明细表;

(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责任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张北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承办单位申报或申报单位不具备条件,可通过招商、引导、联合等方式组织相关单位承办;

(二)承办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要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实施内容,填写申请表;

(三)张北县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意见无异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应在202512月底完成。张北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和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张北县商务局报告。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问题严重,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无法保证完成建设任务的,将取消承办资格,有关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由张北县商务局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项目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向张北县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

(三)张北县商务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可委托第三方验收,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投资、完成成效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造价报告;

(四)项目建设资金投资清单及凭证复印件(包括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五)项目建设实景图片等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予以支持。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承办单位向张北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张北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质量监督和跟踪管理。张北县商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督,及时建立企业项目档案,跟踪和掌握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将项目推进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张北县商务局。张北县商务局会同张北县财政局、张北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北县财政局、张北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工作结束。


附件3

 

张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和新建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1.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支持按照基本型乡镇商贸中心功能和标准要求,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经营,自营部分实行统一结算。根据实际需要,包括:电子收款机(POS 机)、打印机、陈列、打包、搬运等设施设备购置,对冷库、冷藏、休闲娱乐设施、临时停车场等设施、设备购置和改造。

2.新建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支持按照基本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功能和标准,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对基础设施和场地设施的改造(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设施设备的购置,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冷链物流车辆;建立仓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或快递信息查询系统;配备自动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

第四条 采取以奖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予以支持。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根据《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要求,项目的建设期(即:有效投资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项目完工后,由承办单位向张北县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承办单位向张北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张北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和实效原则,重点用于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设备购建等建设内容。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张北县商务局要建立补助资金支出台账,商务局与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工作结束截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张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北县财政局、张北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张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规范实施、高效运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项目持续发挥作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三条 建立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张北县县域商业项目日常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承办企业做好项目建设运营和各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监督项目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增强项目实效;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台账,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对项目建设整改不到位的,通过协调机制,采取收回资金、缩减额度等措施。

第三章 监管重点

第四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在县域商业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中,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并严格执行,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实施;

(二)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三)各支持项目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营,功能是否有效发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及时报送项目信息,项目建设或运营是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原则上每月对各项目实地检查一次。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五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项目单位形成形象进度报告报送至商务局,形成工作台账。

(一)召开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听取项目日常监管情况汇报,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各项目高效推进建设运营工作。

(二)电话督导。通过电话了解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

(三)明察暗访。对各支持项目建设进行实地检查。

(四)发文催办。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乡镇或企业,由县商务局下发催办通知或工作提醒,要求限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回复工作进展情况。

(五)专题约谈。对催办后整改仍然缓慢的乡镇或企业,报请县协调机制负责领导进行约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监管中涉及承办企业的科技、商业秘密,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投标文件、平台代码和信息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

(三)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行、厉行节约。

第六章  

第七条 本制度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docx

张北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pdf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