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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08-11 00:00:00 浏览量:17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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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的 2025-08-04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程序,提高培育企业质量,我厅对《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年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4日

  附件

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202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以下简称“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行动方案》《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旨在聚焦特色产业集群,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优化生态为支撑,推动“共享智造”赋能,培育一批创新卓越的“领跑者”企业,构建“领跑者”企业引领带动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场景。

  第三条本指南中“领跑者”企业主要是指特色产业集群内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专注集群主导产品相关工业领域细分行业,具备引领带动集群高质量发展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自愿、入库培育、择优选择的程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五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级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组织全省“领跑者”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以下简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建库培育、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入库企业、推荐入库和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领跑者”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每3年组织复核一次,具体要求按照申报(复核)通知执行。

  第七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库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企业入库工作。入库培育的企业须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同级数据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统计、应急、人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企业近3年是否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有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有无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领跑者”企业入库培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行业政策,已纳入全省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未纳入集群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得入库培育。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注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优良,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3.从事集群主导产品生产制造,或生产与集群主导产品有关的零部件、配套产品、设备。

  4.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注重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提升。

  5.近3年未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无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领跑者”企业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四项均为必备条件)

  1.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定,已纳入市级“领跑者”企业培育库。

  2.核心竞争力较强,企业规模较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所在集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原则上达到3.5%以上(钢铁、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化工等传统行业可放宽到3%)。

  4.资源整合能力较为突出,在所属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专项条件(符合某一项条件即可)

  1.科技创新发展。在技术研究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共享智造”发展。围绕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先进制造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共享生产资源、技术、服务能力等,实现制造资源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和柔性匹配,推动降本增效,促进转型升级,被省级认定为共享工厂或共享载体的企业。

  3.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两化融合水平达到集成提升阶段或创新突破阶段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或5G全连接工厂;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

  4.绿色低碳发展。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进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者被认定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或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

  5.质量品牌发展。专注品牌建设,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前5名)的企业或者被认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试点或者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以上的企业。

  6.资本助力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较大市场影响力,已经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依托产业链开展横向、纵向企业并购(兼并)重组,成功实现重组并将主营业务落在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内,实现延链强群的新法人主体公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由各级工信部门分工负责,有序推进。

  (一)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级“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建立“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并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通过部门审查、实地抽查等程序,审查入库企业条件。推荐库内企业参加“领跑者”企业培育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部门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研究确定等程序,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领跑者”企业名单。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领跑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领跑者”企业相关数据纳入特色产业集群统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更新上季度主要数据和相关信息(上市企业在季度、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领跑者”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调查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

  (一)在申报材料和日常监测中存在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数据信息行为的企业。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迁移、注销、破产等重大调整后,1个月内未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企业。

  (四)季度末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上报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的企业。

  (五)企业退出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被撤销“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培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冀工信民经函〔2023〕313号)、《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指南(修订版)》(冀工信民经函〔2024〕40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