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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支持新

2025-07-29 00:00:00 浏览量:223

工业是立国之本,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加快金融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构建同推进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聚焦新型工业化重大战略任务,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产融合作,强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支持强度精度效度,为建设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坚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推动产业加快迈向中高端,防止“内卷式”竞争。

到2027年,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基本成熟,产品更加丰富,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各类金融工具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联动衔接更加紧密,服务适配性有效增强。制造业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户数和规模持续增长,股权融资水平显著提升。

二、支持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一)优化金融政策工具,支持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引导银行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服务器、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先进材料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技术和产品攻关提供中长期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利用合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服务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企业,适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绿色通道”。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

(二)引入长期资金和发展耐心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探索开展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模式,盘活科技研发资源和成果。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和“千帆百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优化硬科技属性评价体系,加强上市预期引导和政策激励,推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定制信贷融资、信息资源、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校院所、创业孵化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水平制造业中试平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果产业化试点单位等合作,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鼓励创业孵化机构探索直投、基金、物业租金作价入股、服务换股等模式,投资在孵企业。支持保险机构与中试机构合作创新型保险业务。

(三)强化重点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产业链自主可控。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多样化工具,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重要配套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针对受外部影响较大的企业平稳经营提供金融解决方案,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链自主可控建设。完善并购贷款政策,支持链主企业聚焦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补链”“延链”型投资,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矿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加快重要矿产增储上产,提高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完善期货产品体系,推动大宗商品保供稳价。

三、支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四)优化传统制造业金融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银行按照有扶有控原则优化授信政策,加大对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以及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融资支持力度。加强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提供商的多元化金融支持。发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绿色环保装备购置、安全应急装备应用等,推进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加强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技改升级、智能工厂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科技保险业务,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数据资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五)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支持金融机构打造多元化接力式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扩大科技贷款投放,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资承销力度。推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运用,强化融资增信服务。全面推行“创新积分制”,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时空信息、商业航天、生物医药、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新兴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进投资端改革,完善投资机构长周期考核,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保险公司等长线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方向,加快布局未来产业。

(六)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助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建设支持高碳产业绿色低碳化转型的金融标准体系。强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多元化绿色金融工具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应用。坚持“先立后破”,推动银行支持高碳行业符合绿色低碳技术改进方向以及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绿色制造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环保、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等领域的投入,支持绿色工厂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七)强化数字金融赋能,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简化业务手续流程,提高服务制造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效率。加强对5G、工业互联网、数据和算力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推动银行建设数字化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估值定价、产品创新等,实现结算、融资、现金管理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有序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对首贷户的征信供给,提升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与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协同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找资金”服务。

(八)深化产业链金融服务,推动资金链与产业链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数据和特定场景,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服务。运用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探索不依赖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企业征信机构整合打通大型制造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等产业链数据,向银行提供链上企业地位、供销交易、账款确权等信息。健全存货(仓单)融资监管仓业务和技术标准,支持高水平建设智能监管仓平台,拓展线上存货(仓单)融资模式。深化供应链票据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金融机构资金托管、对接撮合、财务管理等专业优势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链发展生态。

四、支持产业合理布局和拓展发展空间

(九)提升产业转移金融服务灵活性,助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布局,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的地区转移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大型银行优化跨区域授信管理制度,加强产业转出地与承接地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为产业承接地提供项目撮合对接、战略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承接地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数据信息共享,支持承接地分支机构基于转出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市场地位和信用记录等历史数据,在转入企业落地起步阶段给予授信支持。完善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服务,更好服务并购、合资、合作等转移模式。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深度融合。

(十)提升特色产业金融服务专业性,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国性银行打造特色支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属地分支机构的授权,打造特色产业集群金融服务场景。鼓励地方中小银行开发符合区域产业特点的贷款产品,提升服务细分产业门类的专业性。推动大型银行依法合规与制造业领域国家级产业基金加强合作,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等主体落户集群。高质量建设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加强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和专业服务。

(十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性,拓展高水平双向开放发展空间。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保障企业安全高效便捷开展跨境贸易结算。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企业外贸结算需求。推进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外贸领域信贷投放。加强对外汇套保业务的宣传推广和政策支持,提升走出去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扩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便利外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优化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业务。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提升企业利用外资效率。

五、加强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的内部机制。金融机构要把服务新型工业化列入长期经营战略,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产业转型升级动向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支持。银行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在经济资本配置等方面加强资源保障,完善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调动基层一线人员服务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支持银行构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授信评价模型,针对细分行业和企业成长阶段特点制定差异化授信政策和准入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强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

(十三)加强各类金融工具的联动配合。推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融资担保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保障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支持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集团内各类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形式,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十四)培养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队伍。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面向各类科技园区及科技企业等主体,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提升国家高新区等科技资源聚集区域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招收、引进具有先进制造业及相关科技领域专业背景的人才,打造复合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团队。鼓励金融机构向重点产业链骨干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派驻金融专员,常态化驻企驻园。支持重点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产业园区管理、财务人员等到金融机构交流学习,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流程与银行审贷流程的适配性。

六、加强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协同联动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强化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优化政策落地环境。健全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点产业常态化项目推荐机制,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加大项目推送、融资对接和要素保障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工业化重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重点高校、骨干企业全面合作,打造金融支持生态闭环。强化政策标准互嵌,在融资授信、上市审核、监管考核中纳入产业标准,在项目评审、企业培育中纳入金融指标。

(十六)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贴息政策,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新型工业化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制造业信贷的重点监测,督促银行落实落细各项政策要求,持续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指标,不简单将“两高一资”行业融资规模作为评价标准。

(十七)完善地方政策配套机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产业融资项目“一对一”辅导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融资中存在的要件不齐、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鼓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加强再担保和风险补偿、优化绩效考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协同创新,完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鼓励建立产业专家信息库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审贷决策提供智力和信息支持。

(十八)建立健全风险协同防控机制。建立产业和金融风险联合研判和预警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化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的风险评估,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共享高风险项目和企业信息。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控,防范套取和挪用风险,助力防止“内卷式”竞争。严格落实制造业贷款分类要求,真实反映制造业贷款风险情况。支持银行通过重组、核销、转让等方式,依法合规加大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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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5-08-06 00:00:00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科技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不断完善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助力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冀工信科〔202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定位

  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支撑行业创新发展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旨在面向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以行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任务,通过系统整合优化现有创新资源与载体为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提供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等公共技术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申报领域

  围绕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产业创新发展实际,聚焦先进钢铁、绿色化工、现代轻纺、健康食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低空装备、安全应急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绿色低碳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北斗应用、生物制造、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建设布局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应为河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管理上采用主任负责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方式;需拥有良好的人才队伍、设备设施、创新资金、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扩散等创新基础保障;需制定明确的创新中心发展定位、发展规划等;需建立完善的决策、经营、激励等市场化运营机制;需具有明确的资金筹措和持续投入等保障措施,且满足《工作指南》(附件1)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全部要求。

  四、有关程序

  1.单位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单位认真编制《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审核推荐。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指南》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填报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9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申报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3.论证批复。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一个领域布局一家”的原则,对达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适时组织专家论证会现场考察按程序研究提出遴选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

  五、相关要求

  1.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主动谋划、科学规划、精准布局,鼓励引导有条件、有基础、有意愿的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主体,联合京津创新资源,按照“企业主导、院校支撑、市场运作模式牵头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聚焦高端装备等重点优势领域,联合争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跨区域创新平台,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

  2.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将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有力抓手,鼓励各地市在资金、土地、人才、项目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创新中心支持。

  3.请有关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已布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指导与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优势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联系电话:0311-87908705

  箱:hbsgxtkjc@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附件:

  1、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2、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书 

  3、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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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5-07-16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绿色低碳发展需求,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夯实碳计量基础,加强碳计量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碳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撑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30年,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依托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等,建设一批国家碳计量中心,加强碳计量政策研究和科技创新,补齐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短板,强化碳计量检定和校准能力建设,制定一批碳计量技术规范,建立相对完善的碳计量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主要任务

(一)加强碳计量相关政策研究。跟踪了解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要求,明确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任务和需求,加强行业碳计量相关政策研究和需求梳理,为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碳计量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支持。积极参与碳计量监督管理、碳计量审查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不断完善碳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立碳计量量传溯源体系。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计量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碳计量量传溯源体系,建立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量探测激光雷达等碳相关计量标准装置提升氮气中二氧化碳、空气中甲烷等标准物质研制能力,制修订碳计量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提升皮带秤、气体流量计、元素分析仪、工业分析仪、煤中全硫测定仪等行业通用或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能力为全面提升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监测数据质量提供计量支撑

三)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应用。加快绿色低碳共性关键计量技术研究,攻克相关基础关键参量的准确测量难题,开展碳计量方法学、碳排放连续在线监测、动态远程量值传递溯源、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区域综合能源利用、城市时空碳排放计量监测反演、重点行业和领域用能设施及系统碳排放计量测试、碳排放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相关碳计量技术研究。推动碳计量核心器件、高精度碳测量仪器、新型智能碳计量仪器的研发和应用,建立行业重点碳计量仪器测试评价能力,提升碳计量仪器的质量水平。

(四)提升碳计量实测验证能力。搭建行业碳计量实测平台,完善低位发热量、水分、灰分、挥发分、碳含量、氢含量测定化石能源计量实测能力研究基于实测的碳排放因子获取方法,助力碳排放、碳核算、碳足迹数据质量提升。在行业内选取代表性企业进行碳排放实测,积累基于实测的背景数据库和排放因子开展行业组织级碳排放直测法与核算法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研究,为行业碳减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五)开展碳计量技术服务。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计量实际需求,开展碳计量检定校准、碳计量审查、碳计量诊断分析、碳计量体系完善、碳计量数据质量评价等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与碳核查、碳足迹认证、碳监测等相关工作。搭建碳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共享碳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技术规范等信息资源,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差异化、多样化、专业化的碳计量服务。

六)加强碳计量数据分析应用。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碳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和应用,推动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数据的有效衔接和综合利用,选取重点行业企业建立覆盖碳源和碳汇的完整碳计量体系。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和产品碳足迹数据溯源性和不确定性评价。积极推动各领域、行业、区域、城市等多维度碳计量数据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5G、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满足政府监管、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要求。建设碳计量标准参考数据集,提升碳计量数字化能力和水平。

七)推进碳计量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的碳计量相关技术研究和计量比对,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碳计量技术与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碳计量能力与国际接轨和互认。发挥我国在全球计量治理中的作用,深度参与国际碳计量相关战略制定,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碳计量规则的制修订,推动碳计量领域“一带一路”国家的对接合作和共建共享,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八)加强碳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国内外优势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理念的应用型、复合型碳计量人才队伍。加强对国家碳计量中心人才队伍的培训,提高碳计量审查、碳排放监测等计量专业能力,提升碳计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水平。研究建立碳计量智库,充分发挥外部专家优势,为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主要程序

(一)统一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负责国家碳计量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制定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推进计划。在统筹协调、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围绕煤电、钢铁、有色、水泥、玻璃、化工、林草等重点行业以及动力电池等重点产品碳计量需求,优先布局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

(二)提出申请。国家鼓励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等申请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可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申请;也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申请。多家联合申请的,由主要承建方负责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请示函件、申请书、建设方案等。

(三)批准筹建。市场监管总局对申请筹建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申请筹建单位尽快了解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论证。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申请单位,由市场监管总局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正式批准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

四)组织验收。国家碳计量中心的筹建工作一般在3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碳计量中心完成相关筹建任务后,经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后,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验收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国家碳计量中心进行验收评审,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通过验收评审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正式批准成立国家碳计量中心。没有通过验收的,根据验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撤销其筹建资格。

五)监督评价。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国家碳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或阶段性评价,重点检查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撤销其资格。

、保障措施

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和实施工作,把碳计量作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手段,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总结各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碳计量路径和模式,做好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