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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2-29 09:59:03 浏览量:157
冀政办字〔2023〕1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行业企业内生动力,扎实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以高水平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支持研发创新。在省级科技计划相关专项中设置创A专题方向,支持环保绩效A级企业(以下简称A级企业)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鼓励省属国有A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在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直至提升考核等级,产生的研发支出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利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数字化转型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针对A级企业和拟创A企业(以下简称创A企业)制定专属优惠资费套餐,对1G以下带宽互联网专线、企业组网、移动办公等,提供最惠价格折扣。超前布局5G基站、全光网络等基础设施,及时提供5G+无源光网络双千兆网络接入服务。大力推广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及相关云产品,提供免费试用服务。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精准提供双碳管理平台、设备降耗解决方案等数字化产品,以及专业的企业诊断、现场培训、驻场支撑等一揽子增值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鼓励并购(兼并)重组。支持A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拓展产业链条,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产能置换、项目审批和排污许可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更大力度、更加灵活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四)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全力保障A级企业用水、用煤等指标需求和正常生产用能、物流运输。将符合条件的A级企业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支持相关项目获得去产能等腾挪出的能耗、水耗等资源环境容量指标,以及省市两级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保障A级企业重点项目土地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情况纳入信贷审核体系,在授信审批、信贷发放、利率评定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对A级企业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以有偿取得排污权、知识产权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业务。围绕钢铁等7个重点行业,加快制定行业转型金融标准,积极开发转型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A级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分拆相关创新业务独立上市,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资金补助。在申报和安排使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科技研发等方面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时,对A级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人行河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河北证监局)
  二、结合行业特色,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激发建材企业增长新动能。支持水泥、玻璃、陶瓷A级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或与石灰石、砂岩等矿产企业进行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开发利用水平。支持陶瓷、玻璃A级企业申请国家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探索制定钢铁、水泥、陶瓷、玻璃行业省级绿色建材标准,开展绿色建材省级认证试点。推广绿色建材产品,在省内政府工程采购中对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进一步减少水泥A级企业错峰停产天数,支持水泥A级企业协同处置城市、工业污泥等。修订预拌混凝土行业省级环保绩效分级指标,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单位污染物排放更少、能耗更低的绿色建材及A级企业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严格落实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引导钢铁创A企业加快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将因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而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支持A级企业和创A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三)加快钢铁、焦化企业清洁运输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在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A级企业周边的港口、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布局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电桩(换电站)。支持A级企业自主建设充换电设施和加氢站并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垃圾发电企业稳定运行。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统筹调配垃圾资源,及时足量保障供应垃圾发电A级企业,督促各地按协议及时足额拨付垃圾处理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完善机制建设,提升服务质效
  (一)完善常态化服务机制。及时收集A级企业和创A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需求,定期推送,分类办理、限时答复。开通A级企业税务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线上线下全程帮办、“一对一”辅导。对安全证书需延期、复审、换证的A级企业,提前3个月提醒提示。对有用工需求的A级企业,及时给予政策咨询、用工招聘等服务,做好外出招工引才和各类公益性招聘活动服务对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优化执法监管方式。对A级企业主要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A级企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违法行为实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企业实现创A后3年内未被举报或投诉的,在此3年内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将符合条件的创A企业和A级企业建设项目纳入省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建立A级企业排污权交易“绿色通道”,注册登记审核、交易鉴证书出具均由3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加快A级企业安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原则上当天办结;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化工项目即报即审,确保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快速落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四、培育试点示范,强化宣传引导
  (一)推动试点示范创建。将A级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培育范围,推荐申报专精特新、绿色工厂、高新技术、海关高级认证、知识产权优势等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支持将A级企业及时列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性补助。将清洁运输方式长期稳定并保持同行业较高水平的A级企业,评定为省清洁运输优秀场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实施表彰奖励。将A级企业和在创A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纳入河北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涉及创A工作的相关工种纳入全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省级决赛工种,对获得第一名的选手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开展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主题劳动竞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对年度实现创A企业颁发荣誉奖牌,扩大创A品牌效应。在省级媒体平台主要新闻节目中开设专题专栏,动态报道全省创A亮点工作和企业创A突出成效。加大与主流媒体和自媒体的合作力度,制作播出系列宣传节目,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企业创A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展示河北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新风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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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09 09:59:29

冀政办字〔2023〕1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9日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独立设置的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 各市、县政府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指导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控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园区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二)总体规划。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对园区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
  (三)产业规划。已编制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综合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经过专家论证。
  (四)安全生产。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并完成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园区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已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园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五)环境保护。具有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水质无异常变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
  (六)基础设施。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具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监测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七)管理体系。园区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实行开发区管委会+专业化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认定园区除满足第四条全部基本条件外,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级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省自然资源厅对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
  (三)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审查意见;
  (五)园区(或所在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相关材料;
  (八)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相关材料;
  (九)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封闭管理设施、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或市级政府对园区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级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专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条 对拟认定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与复核
  第十一条 为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建立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每年开展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
  第十二条 园区评价依据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本办法开展,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六方面评价,并依据《评分标准》打分。评价报告应包括园区建设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项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评价打分表,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进行复查,对其他园区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园区三年年度自评、第三方机构评价和复查抽查情况,对园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综合运用园区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加强园区日常监管和服务,支持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园区四至范围和面积发生调整的,应及时修编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
  第十九条 园区扩区须在所在开发区(或开发区托管区域)四至范围内,按照认定程序和材料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条 园区自评和省级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方案,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市级政府负责整改方案的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评价时发现不满足认定基本条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园区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