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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钱袋子”更有保障

2025-03-26 00:00:00 浏览量:161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开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如何促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是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是吸纳就业、推动创新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2024年,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稳中有进,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9%,高于大型企业2.8个百分点。

企业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介绍,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现行《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上述负责人解释: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三是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

据介绍,在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同时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明确付款期限规范支付行为

《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据了解,《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

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此外,《条例》还设“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

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提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并明确了投诉受理相关时限。

据了解,去年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工信部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2024年共处理投诉4.8万笔。

《条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2024年,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4.6%,继续高于同期全部贷款增速。2024年7月,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正式开通,为数十万家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数百万次政策、招标等信息匹配。工信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发展和帮扶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记者 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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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结项评审结果的通知 2025-12-03 09:27:58

中共河北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结项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针对前期立项的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我们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课题成果的研究方向、创新观点、实际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评审,共计评选出优秀课题3个、良好课题12个、一般课题30个。(详见附件1)

  一、经费补助

  按照前期发布的《关于开展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征集公告》,对获得优秀课题和良好课题的单位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经研究决定,优秀课题给予补助6000元、良好课题给予补助3000元。

  二、工作要求

  1.请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按照《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申报书》,进一步深入研究,充分运用数据、实例和典型案例说话,重点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减少中间论证环节和研究过程赘述。请于12月22日前提交修改稿,未按时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2.请获得经费补助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及时签订《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经费补助确认通知书》(一式肆份)(详见附件2),2025128日前邮寄至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19418房间),信封注明“课题经费补助确认通知书”同时,请按时提交课题经费发票,纸质发票请和《确认通知书》一同邮寄,电子发票发送至邮箱:tzyjygh2@126.com。未按时签订和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经费。


联系人:贾桂云   联系电话:18231252875


附件:1.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结项名单

2.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经费补助确认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

1.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结项名单 

2.2025年度财经领域前瞻性问题研究课题经费补助确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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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03-26 00:00:00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年3月10日 来源:金融司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不断扩面增量提质,受到了经营主体的普遍欢迎。这次印发《办法》,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环境?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破解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手段。这次六部门联合出台《办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有明确部署。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2017年国务院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划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边界,提出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18年,国务院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辖内融担机构”三层组织架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步入新阶段。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都作出部署要求。 

  二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增信有积极成效。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资本补充、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绩效评价、降费奖补等方面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扩面增量提质。2024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1.41万亿元,同比增长7.7%,累计合作业务规模超5.5万亿元,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的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降至5%以下。通过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2:8原则承担贷款风险,提升小微企业信用水平,引导银行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社会各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有迫切期待。在融资担保快速发展过程中,很多地方探索出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新办法、新路子,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个别机构发展定位模糊、银担合作门槛高、可持续经营困难等问题。各方都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细化完善配套机制,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为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指明前进方向。 

  自2021年起,财政部围绕融资担保发展实践深入调研,将国内外先进经验进行提炼,将前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固化,并经反复论证、充分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于近日联合有关方面印发《办法》。《办法》是一份“管总”的政策文件,对《条例》中原则性、框架性规定作了细化,层级很高、指导性强、内容全面,连同《条例》、国办发〔2019〕6号以及前期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系列文件,构建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3+N”政策体系,推动形成了“四梁八柱”的制度框架。 


  二、我们注意到,《办法》在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可否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答:《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基本涵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方方面面。第一章总则,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坚守服务初心,弥补市场失灵,积极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并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作了清晰界定。第二章经营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了系列要求,比如,要聚焦主责主业、大力支持就业创业、积极让利实体经济、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控等,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定好“方向标”,引导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就业创业。第三章政策支持,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多个方面,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油打气”。同时,还完善了信息支持、风险拨备、代偿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抵质押及追偿、银担合作等政策,助力它们高质量发展。第四章绩效考核,地方财政部门牵头设置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支小支农等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薪酬挂钩,用好绩效考核“指挥棒”;同时设立尽职免责机制,激发一线工作人员的闯劲干劲。第五章监督管理,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地方财政部门、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大监督检查和追责处罚力度,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风险防控筑牢“防火墙”。 


  三、近年来财政部在资本补充、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绩效评价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举措。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办法》以“准公共定位”为基础,从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管管理等维度,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激励约束,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入“强心针”,激发它们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内生动力。 

  第一个亮点是突出主责主业。《办法》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明确与商业化融资担保形成差异化分工。服务定位一脉相承,要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能为政府债券发行担保,不能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信,不能向非融资担保机构投资,引导个别偏离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本源。 

  第二个亮点是突出加力支持。为打破长期以来“政策性业务”与“市场化运营”矛盾,《办法》不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依法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更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细化完善配套制度,综合运用资金扶持、信息共享、差异监管等多种方式,为机构可持续经营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力保障,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第三个亮点是突出就业优先。政府性融资担保客户群体主要是小微企业,而小微企业又是拉动就业的主力军。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例,据测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每担保贷款1亿元,可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约900人,自开业以来已累计服务就业人数超过4700万人次。为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主体,促其稳岗扩岗,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切实支持更多就业,更好保障民生。 

  第四个亮点是突出部门协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业务经营、风险监管、机制创新、制度保障等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近年来在财政部门的牵头协调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已成为财政政策与金融、产业等方面政策协同联动的重要工具。作为一份管总的文件,为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办法》明确了有关方面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职责和路径。 


  四、我们注意到,《办法》出台后,大大提振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信心,能否为我们详细讲解《办法》有哪些政策支持举措? 

  答:《办法》打好政策“组合拳”,搭建以财政支持为保障、以绩效考核为指引、以银担合作为桥梁、以信息共享为支撑的政策体系,为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出实招、求实效。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促进持续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群体主要是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仅靠自身经营较难实现保本微利。为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稳致远,《办法》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风险分担的先进经验,明确地方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多元化、精准化支持,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经营。 

  二是强化绩效考核,聚焦支小支农。《办法》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重心从追求利润及规模转向深耕普惠领域。同时有关部门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破解基层员工贷款风险责任与公共政策目标间的决策困境,减少支小支农后顾之忧。 

  三是优化银担合作,提高融资效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联合审贷审担程序,大大提高了融资担保服务效率,市场反响非常好。《办法》推广有效做法,并在银行风险资产计量、资本占用、保证金等方面加大对银担合作分险的引导支持,鼓励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规范银担合作行为,强调落实银担分险,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四是加强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为缓解小微企业与银行和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为合作机构提供风险监测等信息支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信息共享协同升级有效助力银行和担保机构精准对接客户,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 


  五、风险防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办法》对加强风险防范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在严把准入关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处置代偿资产、加强协同监管等方面,夯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防控基础,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一是严格准入机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更新、动态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等情况的机构,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及时约谈、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防控贯穿于经营决策、业务发展和运营管理全过程,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完善代偿追偿机制,用好风险补偿资金,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可持续经营。 

  三是完善代偿核销政策。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强调合理充分计提风险拨备、依法依规进行抵押登记及追偿等行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处置代偿资产,及时修复担保服务能力。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明确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风险状况,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风险情况,形成强大监管合力,保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