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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

2025-12-02 00:00:00 浏览量:5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文号:无加入收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27日

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申报。

  第三条 工作职责。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自愿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评定原则。坚持领域重点化、产品高端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

  第五条 评定范围。1.高端工业母机。2.电子专用装备。3.电力装备。4.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5.大型石油和化工装备。6.先进节能环保装备。7.先进轨道交通装备。8.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9.航空航天装备。10.新型农业机械装备。11.大型工程机械。12.新型轻工和纺织机械。13.高端医疗装备。14.精密仪器仪表。15.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见附件1)

  第六条 产品界定。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零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1.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河北省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3.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5.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6.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

  7.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符合国家和河北省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方向。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

  2.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原则上是发明专利)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的商标所有权。

  3.申请单位拥有较高级别的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省内最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国内无专门检测机构的产品,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需提供法定机构(如国家认证中心等)的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院士级专家组(3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意见。

  6.近2年(含当年)已定型生产并已销售给用户且在质保期内的经省级以上权威机构查新为省(国)内最先进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和申报表。(见附件2、3)

  2.所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发明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且与产品高度相关。共有专利要出具已征得共有方同意的协议。(见附件4)

  3.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申报当年)、产品检测报告(外文的要译成中文、出口报关单,不得跨领域检测),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标准。

  5.产品销售合同、60%(含)以上销售发票和产品彩色图片等(出口的提供报关单,外文的要译成中文,销售发票须是报账联彩色扫描件(二维码及金额要清晰)),产品申报名称要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名称保持一致(不一致者,企业必须提供其主要技术参数一致性从而确保为同一产品的证据)。

  6.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每年一次,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请。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评审方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并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评定,视情对存疑的个别产品进行现场核定。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

  第十二条  鼓励政策。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各县(县级市、区)对省(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制定扶持奖励政策。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首台(套)产品并投保取得国家保险补偿以及进口和政府采购优惠支持,鼓励积极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投保首台(套)产品化解风险。鼓励用户企业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产品,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低息信用贷款支持企业研发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按多险种、低费率原则积极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生产制造企业瞒报漏报重大问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审的,3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产品。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审核把关不严、泄漏产品的秘密、非法占有申报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工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与申报单位串通、恶意瞒报重大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装〔202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类别暨范围

                2.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

                3.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表

                4.企业专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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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邀请参加2025“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 2025-11-11 00:00:00

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邀请参加2025“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文号:2025“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函加入收藏

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相关投资机构、孵化器、园区、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推动国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合,搭建全球中小企业高端合作平台,加速优质创新项目落地转化,进一步提升我国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国际竞争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将于2025年12月2日至4日在中国广州市南沙区组织举办2025“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以下简称“决赛”)。
本次决赛汇聚澳门、香港、中西亚、东盟、新加坡、日韩等多个境外分站赛的优胜项目团队,覆盖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跨境电商、智能硬件、数字化服务等多个重点领域。决赛期间将同步开展投融资对接、项目一对一洽谈、科技创新赋能考察对接等活动,是对接全球创新资源、挖掘合作机遇的重要契机。
现邀请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相关投资机构、孵化器、园区、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参与决赛活动,与参赛项目路演团队进行洽谈对接。请有意参与对接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于11月25日前予以确认相关信息,填写参会回执(附件2)并发送至邮箱smeglobal@163.com。
感谢您对“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大力支持!
附件:
1.“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议程
2.路演项目简介
3.参会回执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5年11月11日
(联系人:李奕凝+86 10 82292091)
附件1.创客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议程docx.docx
附件2.路演项目简介.docx
附件3.参会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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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5-11-12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

  (一)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凝析油是指在气田开发中或油田开发天然气中因温度压力变化凝析出来的液相组分。

  (二)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油气田混合轻烃的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执行。

  (三)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二)纳税人将开采的轻稀土原矿经过洗选等初加工过程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包括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矿等),按照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开采的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原理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四)纳税人将开采的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法、沉淀法、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照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四、关于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三)纳税人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同时又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扣减。

  (四)纳税人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上述情形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

  (三)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六、关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最终应税产品的实体。

  七、关于减免税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是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数量,是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二)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同一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符合任一减免税条件,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要留存备查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需要留存备查免税、减税应税产品的产量台账等资料。

  (三)纳税人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等有关材料。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或者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矿山可开采储量增加,不再符合衰竭期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停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且在矿山再次进入衰竭期时,不得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矿山剩余可开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剩余可开采储量=可开采储量-累计采出量

  矿山原设计可开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开采年限为准。按照剩余开采年限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衰竭期矿山的剩余开采年限计算公式为:

  剩余开采年限=剩余可开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1-矿石贫化率)]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关于衰竭期的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的油气田,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油气田(藏)开发单元为单位确定,其设计可开采储量按照技术可开采储量确定。

  (四)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煤炭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九、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十、关于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