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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召开2025年全省商务法律工作会议

2025-12-12 09:08:09 浏览量:38

2025年11月26日至27日,全省商务法律工作会议在秦皇岛市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第十次全国商务法律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近年来我省商务系统开展立法、普法、执法、涉外法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安排下一步重点工作。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田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商务部相关专家到会讲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关情况。

会议强调,全省商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工作安排,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围绕商务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大力推进商务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商务和投促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会并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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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2025-12-12 09:15:01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为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现就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

(一)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结合形势变化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行动,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

(二)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多措并举稳住股市,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加快打通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堵点,强化央企国企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等行为。进一步丰富适合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债券相关产品品种。

(三)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增收。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实施农村低收入人口提能增收行动,持续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促进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消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强化产业联农带农。

(四)扎实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加快推进落实偿还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对拖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应付快付、应付尽付”,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健全清欠长效机制。

二、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

(五)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研究建立育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实施儿科服务年行动,加大儿科服务供给。在儿童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加大综合医院夜间儿科门(急)诊开放力度。

(六)强化教育支撑。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2025年提高部分学生资助补助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创新链、产业链,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配程度。

(七)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八)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推动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加强完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

三、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

(九)优化“一老一小”服务供给。推进全社会适老化改造,支持地方试点探索、整体推进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发展抗衰老、银发旅游等产业,释放银发消费市场潜力。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托幼一体服务。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场地支持和运营补助等。

(十)促进生活服务消费。加强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支持服务消费场景创新、业态融合、产业集聚。提升餐饮服务品质,支持地方发展特色餐饮。加大家政服务培训力度,鼓励更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家政相关专业,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专项培训工程,完善家政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和信用体系。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配齐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等社区居民服务网点。

(十一)扩大文体旅游消费。深化线上线下、商旅文体健多业态消费融合,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文博单位拓展服务项目,合理延长经营时间,扩大接待规模。支持各地增加优质运动项目和特色体育赛事供给。优化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和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流程,安全可控提高可售(发)票数量,严格落实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推行“一次审批、全国巡演”。

(十二)推动冰雪消费。启动实施冰雪旅游提升计划,组织开展冰雪消费季等促消费活动,建设一批冰雪主题高品质旅游景区、度假区,支持冰雪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全球知名冰雪旅游高质量目的地。鼓励各地因时因地丰富冰雪场地和消费产品供给。

(十三)发展入境消费。有序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完善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推出更多优质入境旅游线路和服务,提高境外旅客在华旅游便利化水平,培育面向国际的医疗、会展等市场。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口岸开设免税店。支持更多优质商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推广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

(十四)稳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推动将露营、民宿、物业服务、“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消费条目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

(十五)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地方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支持换购合格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购新补贴。推动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建设,培育多元化二手商品流通主体,创新二手商品流通方式。

(十六)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允许专项债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工作。

(十七)延伸汽车消费链条。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持续落实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加强汽车领域信息共享,支持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发展,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

五、消费品质提升行动

(十八)强化消费品牌引领。聚焦商贸、物流、文旅等服务领域,分类制定提升服务品质政策,打造更多中国服务品牌。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产品设计,支持开发原创知识产权(IP)品牌,促进动漫、游戏、电竞及其周边衍生品等消费,开拓国货“潮品”国内外增量市场。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优质商品和服务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支持推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组织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

(十九)支持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大力培育品质电商。开展“人工智能+”行动,促进“人工智能+消费”,加速推动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超高清视频、脑机接口、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开辟高成长性消费新赛道。开展健康消费专项行动。加快完善低空经济监管体系,有序发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消费级无人机等低空消费。不断丰富邮轮航线和旅游产品,推进游艇登记注册和报备便利化。

(二十)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促进内外贸标准认证等制度衔接融合。支持外贸产品拓内销,开展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引导外贸代工企业加快培育自主品牌。落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内外贸一体化政策。

六、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二十一)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

(二十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健全消费品和服务消费标准体系,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行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领域“全网最低价”等不合理经营行为,倡导实价优质,依法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深化电视层层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

(二十三)完善城乡消费设施。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和“千集万店”改造提升,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村终端物流配送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沉浸式体验空间等,推动传统百货等实体店改造成为新型商业场所。加大对夜间消费集聚区域的经营活动场地、公共交通运力、临时停车泊位等配套保障力度。

七、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

(二十四)有序减少消费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清理对消费的不合理限制,不得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推动汽车等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分年限保障“久摇不中”无车家庭购车需求。引导地方有序开展传统民俗类消费活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社会集团采购,不得变相设置所有制、商户评级等采购门槛。

(二十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为重点,深入清理整治各类市场准入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鼓励各地区对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简化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以跨部门联合方式提升监管抽查效率,对大众消费场所无事不扰。

八、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六)加强促消费政策协同联动。改革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健全和用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与消费政策的协同,促进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构建更加有利于促消费的政策体系。

(二十七)强化投资对消费的支撑作用。更好统筹投资和消费,扩大消费基础设施、消费服务功能提升类、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有效投资,推动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和消费扩容升级的良性互促。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加力支持教育医疗、技能培训、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等领域项目建设,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八)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工具,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将促消费同惠民生、补短板结合起来,扩大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更好发挥消费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九)强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力度,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个人消费贷款偿还方式,有序开展续贷工作。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三十)完善消费配套保障措施。鼓励各级工会将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加强产销精准对接。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健全服务消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加强买方分地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统计,完善全口径消费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提振消费摆到更加突出位置,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稳定市场预期,扎实推动提振消费各项政策措施更快更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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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12 09:05:1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部署,持续激发和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部署,持续激发和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237号)、《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113号)等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申报、筛选、入库,对入库项目的要素保障、融资支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投资项目,即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法人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在河北省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有企业和外资控股的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则明确、标准清晰、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规范建立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建设,统筹项目申报、筛选、确定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推动加强对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常态化向社会推介项目清单,定期向金融机构、省有关单位推送项目清单及有关信息;指导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实施。

省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省重点民间项目库入库项目的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参照省级申报标准,组织建立本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指导项目主体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和逐级推荐等相关工作,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强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六条 按照重点突出、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优先支持以下领域项目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

(一)交通、水利、物流、能源、粮食、农业、生态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的重点项目;

(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五)教育、卫生、文旅、体育、健康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

(六)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振兴发展项目,以及临港产业园区项目;

(七)对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促进就业稳定、推进乡村振兴、扩大消费、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深化智慧城市建设等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以上优先支持领域将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安排等情况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优先推荐省政府确定的本市主导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本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省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符合行业发展相关要求;

(四)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五)项目单位实控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六)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属于优先支持领域、具有显著代表性示范性的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创新类的新产业赛道项目不低于2000万元;

(七)项目单位及其控股股东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用地等方面没有特别重大的违规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项目推荐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中据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要素保障、融资支持等相关内容,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直接受理项目单位填报信息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对项目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标准把关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收到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后,对相关项目科学性、示范性、条件符合性征求省有关单位和委内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讨论,委党组会审定项目正式纳入河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单位随时申报、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开入库项目清单,并将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要求和推介条件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原则上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直接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报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融资需求等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民间投资项目直接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对于向民间资本推介成功民间投资项目,根据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入库条件,优先按程序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

聚焦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对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优先按程序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实控人变更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库:

(一)项目单位建设意愿不强、推动力度不大,建设进度明显不及预期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不符合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标准的;

(三)填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表述、重大遗漏或故意隐瞒情形的;

(四)项目单位及项目单位的控股股东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以纳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为由开展非法融资等任何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项目已完成投资建设的。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具体责任,协调推动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河北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以及属地政府、项目单位定期推送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定期梳理推送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需求清单,在同等条件下强化保障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用海、环评、融资需求。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有融资需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河北金融监管局同步将项目清单向银行业、保险业等有关金融机构推送,引导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格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北金融监管局定期举办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政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项目单位一对一对接了解项目个性化融资诉求,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相应领域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针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常态化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要素保障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按权限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用好环评服务政策工具,做好环评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民营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启动、同等深度开展环评工作,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将腾出的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用于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要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将符合要求的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程项目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设工序外,其他建设工序可正常施工。

第二十条 省市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在环评、水保、压覆、地勘地灾等相关领域,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加强项目用电保障,做好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电需求确认,配套制定电网工程建设时序。严格规范对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进一步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频繁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新的国家重大政策出台实施后,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同步享受我省相应配套政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工程进度、入库入统等工作的监测分析,定期更新项目信息,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问题“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梳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领域REITs等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向社会资本推介公开;及时向民营企业宣介解读推送国家和省各项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发展方向、支持措施,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投融资政策;通过面对面与民营企业调研座谈、现场办公会、帮扶包联等方式,帮助指导民营企业谋划引领性、收益性、成长性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持续做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谋划、储备以及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保障本地区本领域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项目单位填报项目进展。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完成、项目进度、政策保障、支持服务等情况定期调度,采取“前期函、协调函、提示函”三函等形式,定期或按需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入库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达产达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