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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12 09:24:52 浏览量: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5〕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筑牢产业技术基础根基,我部修订了《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5日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前瞻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筹产业技术基础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有效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培育,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服务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企业所属服务平台的创建、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


服务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等;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


(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


(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


(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申报通知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单位申报服务平台。


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审核发布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审核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有关规划布局,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开放水平,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


(一)年度评价。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年开展评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评审。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并对成绩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成绩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成绩仍不合格将移出名录,并公布。


第十九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一)无故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


(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对其已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将移出名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doc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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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通知 2025-12-12 09:27:59

两部门关于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25〕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工厂工作机制,现就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国家绿色工厂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规划、技术目录中载明的绿色低碳技术实施的投资项目,旨在提高企业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等绿色发展水平。主要有三类:


(一)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绿色低碳重大工艺革新、“卡脖子”技术、短板装备等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项目,以及绿色低碳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研发应用项目。


(二)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碳、节水减污、资源循环利用、清洁原料燃料替代、环保装备升级、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升级以及工业绿色微电网、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绿色数据中心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


(三)零碳工厂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绿色工厂深挖降碳潜力,开展零碳工厂建设的项目。


二、强化供需对接


(一)征集融资需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绿色工厂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在线填报项目融资需求(见附件),并对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需求进行审核,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如有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可随时报送。


(二)加强融资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融资需求及相关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由其通过信贷市场服务平台推送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对辖区融资需求项目或企业进行对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金融支持,并及时反馈对接情况。对于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梗阻问题,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三)做好监测督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强化对融资对接情况的监测督导,探索建立金融支持绿色工厂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培训、辅导等方式,引导绿色工厂依法合规诚信经营,防范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指导有关金融机构规范投放管理,防范“洗绿”“漂绿”行为,督导资金依法合规支持绿色工厂相关项目。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工厂工作方案,确定相关职责部门,明确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工厂建设重点领域,优化绿色工厂业务审批流程,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效率。建立有效服务绿色工厂建设发展的激励机制,在内部转移定价、尽职免责制度、贷款审批通道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展特色化金融创新,做优做强绿色工厂服务品牌,提升业务质量。


(二)强化绿色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绿色工厂资金使用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周期,开发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产品,加大绿色工厂项目建设信贷投放。充分整合利用共享信息及其他内外部信息,强化科技赋能,优化风险评估机制,为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绿色工厂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转型债券,募集资金加大绿色工厂建设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做好绿色债券发行承销和投资等配套服务。鼓励地方将有发展潜力、优质的绿色工厂纳入发债项目库,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


(四)提升金融保障水平。优化绿色工厂遴选培育机制,推动从标杆引领向规模推广转变。用好现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设立财政贴息或风险补偿基金,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工厂提供增信服务。探索对支持绿色工厂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资金存放招标倾斜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四、完善组织实施保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依托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城市试点路演活动等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工厂典型模式。加强宣传推介,定期发布金融支持绿色工厂相关政策、产品和服务,营造金融支持绿色工厂良好环境。


五、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王成波

电 话:010—68205340


(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

联系人:陈阳

电 话:010—661990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绿色工厂融资需求表: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819b78cd9fb34870aa09ed1daf3524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