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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的通知

2025-12-29 09:07:57 浏览量:4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25〕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产业基础再造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应用牵引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基础产品和先进工艺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了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现予公布。


附件: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清单: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3bbfa51143ad4a62b0e87ee609e1b0c4.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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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2025-12-29 09:09:43

关于做好2026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5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查看原文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下称《办法》),为做好2026年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有序做好项目申报组织

  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等要求,按半年度组织电网企业、投资主体做好项目初审和转报工作,于2026年2月和8月底前将截至申报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目录清单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审核,按程序发布奖励项目目录。根据《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5〕189号)要求,户用光伏项目(包括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予以扶持。

  二、确保资金申请拨付准确及时

  落实电网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和拨付的主体责任。请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快奖励资金请款拨付进度,严格按照我委发布的奖励项目目录,于2026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将截至申报日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送我委,确保项目发电量与发电时段的严格匹配。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网企业申报资金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应在1个月内将审核结果书面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电网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在一个月内转付给项目投资主体。

  自2026年始,不再受理适用于《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政策的奖励资金申请。请电网企业加快梳理适用于《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奖励资金,及时申请拨付。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信息化管理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新能源云平台(网址:http://sgnec.sgcc.com.cn/tariff_subsidy)开展奖励目录线上申报。其中:自然人户用光伏由电网企业代为线上申报;企业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线上申报,电网企业应及时完成线上初审,并及时通知投资主体上传加盖双方公章的奖励资金申请表。对1-2月和7-8月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其他时段申报项目,电网企业可按月集中统一审核。变更项目和上海石电能源经营范围内的项目通过线下申报。

  四、做好服务保障和审核把关

  2026年是本轮《办法》扶持有效期范围最后一年。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要通知到位、服务到位,会同各供电公司加强审核把关,对光伏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重点项目需现场确认,确保奖励标准准确,项目投资主体、备案主体和奖励申请主体一致。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网消纳、项目申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做好新能源云平台的系统维护、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新能源云平台和各区联系方式

  2.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投资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 新能源云平台和各区联系方式.wps
  • 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投资项目).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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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5-12-25 09:48:5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汽车生产企业、行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

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

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附件1),制定申报方案(模板参考附件2),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车辆拟运行城市应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一份)。在此次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申报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试点实施

1.产品准入试点

(1)测试与安全评估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

(2)产品准入许可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规定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试点

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3.应急处置

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

(三)试点暂停与退出

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

(四)评估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及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相关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省级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做好申报审核,督促指导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二)强化责任落实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三)营造良好环境

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励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建设。行业组织和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做好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凝聚各方共识,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


附件: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3/art_4a67648dc58e483bab554f97045a8579.html

            1.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pdf

            2.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