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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网络公约和成员名单的公告

2026-01-20 11:07:47 浏览量:23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网络公约和成员名单的公告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很多医疗机构表达了参与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工作的积极意愿,希望组建网络更好参与评价工作。经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省市推荐、综合研究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79家医疗机构发起首批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网络组建倡议,并在医保部门指导下,共同形成了《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网络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1月16日,在医保部门等多方见证下,首批79家国家可信评价点在国家医保局集中签署公约,公开承诺主动担当可信评价责任,树立科学严谨工作作风,遵守医保部门关于医保综合价值评价有关规范和要求,积极承担国家需要的医保综合价值评价有关任务。未来,可信评价点网络成员将率先牵头开展一系列基于医保决策需求和应用场景的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研究,医保部门也欢迎社会各界同包括国家可信评价点在内的机构合作开展研究,让更多可信的研究成果支持医保科学决策,共同支持医保科学化,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现向社会发布公约全文及首批成员名单。为方便有评价及协作需求的相关方与医保部门及网络成员的日常对接和沟通,我们协调网络成员,各自明确负责对接医保综合价值评价有关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有关工作人员担任网络联络员,联系方式一并公布。

附件:https://www.nhsa.gov.cn/art/2026/1/16/art_109_19379.html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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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2026-01-20 11:08:4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建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现就推进职业技能证书(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一)推进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1—3。

(二)推进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颁发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时,可免予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试,参加其他相关内容要求的考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4—7。

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

(一)实施职业技能证书比照认定。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参见附件中序号1—7。

(二)支持开展联合评价工作。支持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开展技能人才联合评价工作。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可探索开展“一试多证”,通过一次职业资格评价,对考试合格人员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加强职业技能证书的监管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格规范考务实施,严格质量督导,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动职业资格证书跨领域互通互认,严禁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

(二)加强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证书数据的归集、审核、上传、查询等工作。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建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网站的,将其网址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链接,实现链接查询;对没有相关信息查询网站的,由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每季度汇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实现一网查询。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覆盖范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附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4979.ht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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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骨、软骨及软组织植入类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及医保通用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基本医保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国家医保局开展了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调整及医保通用名修订优化工作。现发布《骨、软骨及软组织植入类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及医保通用名》,调整后涉及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18个、三级分类126个,修订形成医保通用名260个。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地方规范医用耗材医保目录管理,做好数据库更新并指导推动落地应用。

附件:https://www.nhsa.gov.cn/art/2026/1/16/art_109_19373.html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完整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