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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2026-01-22 10:35:29 浏览量:26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对象。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二)投向领域。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三)贴息标准。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四)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五)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与银行对接实行“总对总”模式。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财政部对接,其他经办银行与该行总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二)预拨资金。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经办银行总部于2026年2月5日前,结合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额、本年度预计增幅等因素,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全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2月28日前,汇总相关经办银行总部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对口经办银行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其他总部位于当地的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对口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向企业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

(三)贴息审核。经办银行总部按月汇总本行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放贷款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相关贷款是否符合投向领域,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经办银行总部。

(四)资金结算。经办银行总部汇总本行全系统2026年度实际使用的贴息资金,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2026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7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对口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2027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对口经办银行以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算2026年度贴息资金并拨付2027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结算、拨付贴息资金。结算2027年度贴息资金和拨付2028年贴息资金参照执行。财政部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五)资金清算。经办银行总部应于2029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分别与对口经办银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相关领域清单,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下指导各省级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向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享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

(三)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企业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企业收回贴息资金,对与企业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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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2026-01-22 10:36:36

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更好释放服务消费潜力,现就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实施期限。延长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按《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到期后,可视情研究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提高贴息上限。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

三、扩大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将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其中:数字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数字内容服务”行业类别;绿色领域对应《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银发〔2025〕132号)中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类标准的“物业管理”行业类别,符合“绿色交通”分类标准的“汽车租赁”、“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行业类别,以及符合“绿色物流”分类标准的“装卸搬运”、“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行业类别;零售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零售业”行业类别。文化娱乐领域调整为对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除属于制造业细分行业(即四位行业分类代码为数字2、3开头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四、增加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五、优化工作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现有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流程,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联审工作机制,定期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并审、联合审核,强化审核结果互享互认,减少重复,提高效率,于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细分领域审核职责分工由当地联审工作机制确定。鼓励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应用,推广线上审核模式。

六、强化资金保障。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提交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于2026年一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和按一定比例预拨相应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及时与经办银行省行结算2025年度贴息资金,并预拨2026年全年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在向经营主体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强经营主体体验感和获得感。

七、做好资金结算。经办银行省行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相关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2027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八、做好资金清算。经办银行省行于2028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九、加强组织实施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严格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十、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经营主体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经营主体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十一、加强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结合自身资金使用需求,采用随借随还用款模式,灵活支用与偿还贷款资金。对逾期、不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金〔2025〕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5〕81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5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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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系列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1-21 08:49:09

关于《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系列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5号)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研究起草了《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系列指南(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17:00。

电子邮箱:jczxypchu@nhsa.gov.cn

附件:https://www.nhsa.gov.cn/art/2026/1/14/art_109_19359.html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