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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6-01-23 13:30:05 浏览量: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5年第47号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6/art_770573cdf3464566acd0d9ad9d6a43aa.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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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6-01-23 13:32:26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关税〔2026〕2号

 成文日期:2026-01-21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支持提振消费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在本通知所附《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名单》中为序号1—41)。其中,横琴口岸进境免税店设立后,允许自澳门进境居民旅客在该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15000元以内)的免税商品。

  二、继续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蛇口邮轮中心等11个口岸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在本通知所附《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名单》中为序号42—52)。

  三、停止设立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广州东火车站、江门港等3个口岸进境免税店。待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客运航线转场至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后,停止设立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进境免税店。

  四、口岸进境免税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导招标人或口岸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招投标等事宜。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应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资格参与投标的公司为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口岸进境免税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配套完善本地区综合管理机制,防范免税商品违规倒卖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统筹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控免税商品走私风险。

  附件: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名单.pdf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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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01-22 10:41:32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城市更新实践需求,在已有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和土地政策指引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

(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需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可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优化原有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实施监督。可结合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方式,制定简化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二)可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经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中,符合正面清单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三)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可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市政)设施(包括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等)、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包括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小区绿化场地、健身步道等)等微更新项目,制定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二、优化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三、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

(五)可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制定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明确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

(六)可在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存量建(构)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管控规则,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鼓励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

(七)更加注重特色发展,积极开展更新地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调查和活化利用,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结构和用途管控,建立健全多门类资源资产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整体运营和合理分配的机制,形成推动城市更新行动的新动能、新优势。

五、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

(八)可按照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预编不动产单元,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告登记,保障不动产权利在更新实施中的延续性。

(九)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可采用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

(十)对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的,可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建筑物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探索简化申请材料提供登记服务。

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守底线、控制风险。

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实际优化、细化有关措施,研究破解难点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