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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6-01-25 10:28:24 浏览量:1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办函〔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统筹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因地制宜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落实落细,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要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聚焦经营主体和群众关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出本地区本部门特色事项和高频服务,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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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26-01-25 10:33:0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公布 

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

第四条  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

第七条  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

第八条  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十条  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案件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第十四条  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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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6-01-24 14:37:06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商消费函2026年第12号

药品零售行业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药品零售行业专业服务、健康促进、应急保供等功能,打造更好服务人民医药健康需求的“健康驿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驱动与规范发展并重,积极优化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经营主体,推动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集约化、数字化、规范化发展,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药健康需求。

二、完善药事服务

(一)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完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指南,拓展和优化药学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团队与健康顾问,加强药学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自建药学服务平台,由注册在总部的执业药师承担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药学服务平台可作为执业药师和相关药学服务人员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零售企业不得降低或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免费或补助政策。

(二)促进处方流转提升购药体验。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外配处方服务。完善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加强流程追溯,优化结算规则,提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使用效能。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进行处方流转。鼓励建设非医保药品自费处方电子流转平台,规范和完善相关药学服务。

(三)优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本统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个人自行负担的医药费用。优化医保基金与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有效压缩结算时长,提升结算效率。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动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

(四)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行业协会或区域医药流通龙头企业牵头,引导药品零售企业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针对其他药品,鼓励零售药店整合采购需求,开展联合采购,实现量价挂钩,提升议价能力。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生产企业需做好供应保障。

(五)构建商业保险支付保障体系。引导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配药品零售场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推出涵盖健康管理、康养照护等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针对高值药品、器械,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风险共担、便捷高效的支付协同机制,切实降低患者支付压力。

三、创新健康服务

(六)丰富健康服务功能。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依规拓展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开展减重、戒烟、戒酒等健康宣教活动。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与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构建联动机制,提供适老、助残、育幼等健康照护服务。

(七)提升健康服务体验。鼓励地方出台数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务升级专项支持政策。推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打造零售药店健康咨询中心,配备远程健康咨询相关设施设备,依法依规提供便民远程健康服务,承接复诊外配处方、配药购药及后续健康服务。鼓励偏远山区等配送困难地区探索无人机配送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无人机药械配送责任险。

(八)丰富药品零售业态。鼓励开展与中药零售相关的中医药健康咨询指导、中医药文化体验等服务。支持老字号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品牌连锁药店进社区、进乡镇,鼓励商超、便利店等日常消费场所依法依规销售符合监管要求的药品。

(九)优化商品服务体验。引导药品零售企业提升药品经营管理能力,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探索按照功能和主治关联陈列药品。鼓励零售药店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和防暑降温等关怀措施。

(十)助力医药产品升级。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加强药品追溯管理和应用,提升用药安全监管、医保基金风控和全链条药品追溯,为更深入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提供数据基础和应用场景,推动医药产品的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强化应急服务

(十一)强化零售药店在应急保供中服务能力。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药品需求动态预测和低库存预警机制,加强库存调配。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重点药品市场监测体系,强化“哨点”功能。鼓励在疫情、灾情中,开展科普宣传、拆零销售、24小时营业、免费送药等,稳定药品价格,引导合理用药,缓解公众焦虑。加强执业药师等员工防疫、急救技能培训,制定相关应急服务指南。

(十二)加强药品应急保供公共支撑。加强重点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等信息监测,提高跨主体、跨地区药品调拨效率。探索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应急保供激励机制,对因承担保供职能而发生的费用或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激励。

五、优化行业结构

(十三)支持零售药店进行兼并重组。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开展横向并购与重组。鼓励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对于被整合的连锁或单体药店,优化《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流程。涉及医保资质变更的,允许原医保资质继续存续和使用,新医保资质正式开通后,注销原医保资质。

(十四)鼓励批零一体化发展。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供应链与零售终端,推动批零一体化发展,实现仓储物流资源共用、质量管理体系协同及全流程信息追溯,提升供应链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十五)优化药品营销体系。倡导医药生产企业与全国或区域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深度合作,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药品购、销价格体系,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跨省、跨地区公平竞争,引导零售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创新药、参比制剂等药品进零售药店销售渠道。鼓励医药电商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加强线上、线下药品零售价与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的联动监测,加强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和药品比价小程序的推广应用。

六、规范行业秩序

(十六)发展智慧监管。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探索“科技赋能+风险分级”的智慧监管模式,依据药品零售企业的风险等级和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检查的动态监管模式,优化信用良好的低风险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频次,探索人工智能视频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向服务型监管、预防型监管、数智化治理转变。

(十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持续加强线上线下统一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医院首诊违规和执业医师“线上挂证”行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要增强竞争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平台入驻药品零售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引领作用,建立行业标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秉持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建立行业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