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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026-03-12 11:35:26 浏览量:62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金发〔2026〕2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在切实满足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融资需求、助力原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现就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统筹。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区)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

(一)加大银行内部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对帮扶小额信贷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帮扶人口生产经营贷款需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要求,有针对性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二)改进信贷管理流程。银行要根据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特点和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鼓励银行基于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开发授信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优化支持政策协同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帮扶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机制,指导银行提高信贷供给质效。对帮扶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帮扶人口办理小额信贷续贷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银行机构落实落细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政策。

(二)用好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支持银行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程序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贴息资金拨付效率,做好贴息资金全流程管控。

(四)做好信息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帮扶人口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和金融政策宣传。金融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要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重点关注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融资需求的真实性,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银行依法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帮扶人口按需申贷、银行按标准放贷,各地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通报、排名等方式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获贷率等指标提要求。

(二)规范信贷资金使用。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时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逃废债风险。对被调整出帮扶人口名单的贷款户,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及时转为农户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提示风险,指导银行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力解决问题。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区,银行要暂停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四)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帮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对不良率在差异化监管政策容忍度范围内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具体补偿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数据监测分析,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及时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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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6-03-12 11:36: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6〕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以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不包括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的业务规范,融入业务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子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三、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全部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遵循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六、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境内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见附件1。

七、以下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一)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二)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三)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四)被动形成的负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八、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境内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方式,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十一、境内银行因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变化,或因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应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原有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十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并由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情况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7家境内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所有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分工,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情况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十五、境内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一)除本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

(二)未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情形。

十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当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境内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9835.htm

附件1 参数初始值

附件2 27家境内银行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