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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26 00:16:57 浏览量:26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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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6-03-26 00:1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相关互联网企业,相关通信工程参建单位:


为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坚持不懈推进源头治理、系统施治,压实安全防范责任,将安全贯穿到规划、设计、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构建起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防护体系,着力除隐患固根本,增强信息通信业本质安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一是筑牢思想根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加强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科学谋划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定期组织专题分析研判和调度部署。三是狠抓落地执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紧盯重要时段、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明晰工作责任,强化执行督导,确保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二)完善制度规范体系。一是健全责任制度。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覆盖规划设计、通信建设、网络运营、代维服务等网络运行全链条、各环节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二是优化评价制度。健全网络运行安全激励约束制度,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网络运行安全工作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健全网络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评估工作高效高质开展。三是保障新业态安全。健全卫星互联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云服务分级分类指南,推进云服务业务分类、风险分级管理,建立云服务运行安全监测管理平台,开展系统稳定性评测,提升云服务故障预防能力。四是保障通信建设安全。制定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推进《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行动方案(2025—2027)》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部署落实。


(三)实施精细化管理。一是精准管控风险。深入推进极端事故场景、关键网络设备、高危操作岗位“三项清单”管理。在开展新技术新设备上线运行、网络架构变更、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变更等高风险作业前,进行专项风险评估。推进网络运行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评估,打造一批标准化标杆通信局站,推广优秀实践经验。二是精确治理隐患。把《信息通信网络运行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监督检查的必查项。基础电信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三是精实筑牢防线。按照农村地区抓春节至春耕、夏收至秋播、秋收至土地封冻等关键时段,城市地区抓有限空间施工、登高作业、带电作业等关键场景,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和防范,筑牢安全防线。要强化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宣传引导,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四)紧盯关键核心环节。一是提升网络韧性。严格落实通信枢纽、核心机楼、主干传输线路及重要业务平台的冗余备份要求,定期对业务倒换、数据备份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进行有效性测试,确保应急方案切实可行。二是强化安全防护。切实做好2026年深圳APEC峰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确保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平稳。开展针对地震、洪水、台风、雷电等自然灾害的专项防灾能力评估与加固,增强信息通信设施防灾抗毁能力。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电磁防护能力。三是狠抓运行维护。落实网络变更操作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变更合规性核查。落实设备维护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合理冗余储备策略、标准化的调配与快速更换流程。


(五)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一是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管控高处、带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落实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切实防范人员伤亡事故。二是加强重点治理。严格限制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强化重点场所的电气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治理锂电池维护不当、供电线路破损老化等隐患。三是严格代维管理。加强对劳务分包、代维等外部合作方的安全管理,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职责,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四是加强人员培训。组织针对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开展信息通信建设行业安全竞赛。组织网络运行安全人才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运维人员安全意识与专业能力。创新安全生产培训形式,通过多样化培训方式,提升安全培训实效性。


(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完善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应急预案、故障场景预案和抢通抢修预案“三层”预案体系。充分考虑各类极限场景,细化应急响应流程,将应急处置措施精准落实到具体岗位和操作环节。适应形势发展,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确保预案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提高演练实效。聚焦典型事故场景,常态化开展模拟和实战演练,演练应立足真实故障场景,避免仅以桌面推演等单一形式替代实操训练。加强跨区域跨企业演练,检验队伍实战能力,制定演练评价指标,评估演练成效。三是及时妥善处置。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伤害,坚决遏制事态蔓延,按规定向通信管理部门报告,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一是强化以查促行。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开展拉网式检查,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关键环节、责任主体。建设信息化系统,加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在检查中的推广应用,强化手段支撑,提升检查质效。二是强化以改促进。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与时限,实行销号管理,整改结束后进行评估验收,实现检查到位、闭环管理。三是强化以案促治。对于安全责任缺位、工作推进不力、同类问题重复出现的依法予以约谈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跟踪国内外网络运行事故,构建事故案例库,对事故进行深度拆解,剖析问题根源,总结处置流程和整改成效,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以案促治、举一反三推动源头治理。四是优化“一链式”检查。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一链式”检查,强化安全生产与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协同,推动从源头上提升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三、保障措施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定期进行分析调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子(分)公司的部署和指导,保障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资金持续稳定投入,与本单位经营收入、网络规模增长基本匹配,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物资储备,加强事故预警、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力量配置,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阻断,事故快响应、快处置、快恢复。基础电信企业要依规购买事故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方式:

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6

         010—66014360(传真)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010—66068491(兼传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