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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 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2025-07-11 10:14:55 浏览量:211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

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

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培育更多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我市工作目标:20252027年,集群营业收入保持年均增长8%左右。其中,到2025年底,营业收入超200亿元集群达到11;到2026年底,营业收入超200亿元集群达到1250亿元龙头企业达到9;到2027年底,集群营业收入达到7700亿元,超400亿元集群达到5个,超亿元集群达到1个,50亿元龙头企业达到10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继续保持全省前列

一、实施智改数转共享发展行动

(一)深化“共享智造”实践。支持集群内企业围绕原料集采、关键设备、生产工序、产品设计、技术创新、物流贸易等共享路径,开展“共享智造”实践。2025年每个省重点集群至少培育1个辐射带动强的共享工厂(车间)或载体,培树1—2个省级“共享智造”标杆。到2027年,推动“共享智造”从单一环节共享跃升至制造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融合共享,“共享智造”模式广泛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为集群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推进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2025年,在宁晋电线电缆等集群争取搭建1—2家行业级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重点集群探索推进垂直大模型开发应用,建设10个先进级智能工厂。到2027年底,重点集群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领跑者”企业实现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实施龙头企业培优壮大行动

(一)培育“领跑者”企业。梳理集群内实力较强、带动明显的头部企业和深耕细分领域、高成长性的潜力企业纳入“领跑者”企业培育库,分级重点培育,2025年“领跑者”企业累计达到80家以上。鼓励“领跑者”企业对标省支持政策,加大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投入,积极争取省特色产业集群培育项目资金支持。到2027年底,“领跑者”企业累计达到90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加强项目建设招商。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集群“领跑者”企业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个跟进服务,2025年推动13个项目竣工达产。聚焦集群产业链上下游,面向行业领军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总部和二、三级子公司,深入开展“邢商回归”行动,开展链式招商、以商招商,招引大好高优项目。每年精准招引落地潜力型、枢纽型、互补型高新技术项目20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负责)

三、实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集群优势企业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建设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逐步扩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示范平台等服务覆盖范围。2025年广宗自行车产业集群建立省级创新平台,实现省重点集群省级创新平台全覆盖。每年新建各类创新平台10家以上。(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积极探索“众筹科研”模式,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需求和技术瓶颈集聚市内外优势科研力量,组织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创新平台、社会机构等各类主体共同筹集资金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临西轴承、沙河玻璃等产业集群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总结推广经验模式,逐步形成“共投、共研、共担、共赢”的市场化研发创新机制。(市科技局负责)

(三)深化科技特派团服务。深化沙河玻璃、临西轴承、清河羊绒、隆尧食品等产业集群科技特派团服务一团一群”进驻集群;围绕襄都煤化工产业集群、任泽智能设备及零部件产业集群,2025年内各组建1个科技特派团,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以产品创新及应用场景需求为导向,向有需求的集群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团,探索科技特派团与集群及企业利益共享机制,总结经验模式并积极推广。(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实施质量标准引领跃升行动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制定特色产业集群检验检测支撑能力建设方案,2025年实现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支持平乡自行车零部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争创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隆尧方便食品、威县专用汽车及零部件2个集群检验检测机构升级建设成为省级质检中心,巨鹿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集群建设省级质检中心,推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设立沙河技术服务站。到2027年底,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首席质量官制度向中小企业延伸,分批实施“首席质量官”全覆盖行动,2025年实现宁晋线缆、隆尧食品、平乡广宗自行车童车玩具、临西轴承、沙河玻璃、清河南宫羊绒、巨鹿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到2027年底,重点集群“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实现全覆盖。积极用好省集群企业首席质量官服务平台,共享“质量云课堂”、典型案例,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质量管理沿集群产业链供应链延伸。(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强化标准引领。引导集群优质企业围绕原材料、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检验检测等产业链重点环节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每年不少于15项。通过制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指导帮扶省重点产业集群每年制定企业标准100项以上,争创国家或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省重点产业集群企业标准公示率达到95%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深化质量整治。聚焦清河威县汽车及零部件、清河南宫羊绒及制品、平乡广宗自行车(童车)、宁晋新河电线电缆、临西轴承、任泽机械制造(橡塑)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等产业集群,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有效清除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负责)

五、实施特色品牌培育创优行动

(一)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宁晋线缆、平乡童车等集群注册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一品牌标准、统一宣传营销,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和区域品牌。探索开展工业品直播,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知名品牌。(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强化品牌推广。分类梳理重点集群产业信息,持续开展“冀货出海拓市场”行动,支持集群企业参加婴童产业博览会、链博会、世博会等国内外重要会展,充分利用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平台,支持企业精准“走出去”“引进来”。以推介集群为主题,围绕市场准入、外汇管理、财税法规等领域,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市外办负责)

(三)发挥会展作用。做精做好平乡自行车童车玩具、清河羊绒、沙河玻璃、临西轴承、南和宠物产业、巨鹿特色机件等展会、博览会、交易会,集中展示集群优势产品,扩大市场影响力。发挥好太行国际会展中心作用,以会展活动为媒介带动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市贸促会负责)

六、实施产业生态优化赋能行动

(一)深化金融赋能。鼓励集群龙头企业利用“兼并重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多形式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筛选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企业纳入上市储备库,对上市审核期、辅导期、培育期的集群企业包联帮扶,重大问题“一企一策”推动解决开展金融赋能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鼓励金融机构结合集群特点和需求,制定羊绒贷”“轴承贷”等专属金融产品,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2025年特色产业集群贷款新增200亿元以上常态化开展“行长+局长+县长+厂长”面对面交流活动,送政策、送产品、送服务上门,精准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加强与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对接合作,充分发挥邢台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导撬动作用,赋能集群企业创新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公室、邢台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人行邢台市分行负责)

(二)强化人才支撑。建立学科专业随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大中专院校深入特色产业集群走访、调研建立校企互需清单,拓展职业院校专业覆盖特色产业的深度与广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支撑。发挥市域产教联合体作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2027年底,每所职业院校至少1个专业对接特色产业集群。(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规划建设“园中园”。鼓励集群企业向园区集中,合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良、产业协调集聚的“园中园”,2025年实现省级园区全覆盖。鼓励通过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行,健全全流程服务体系,在土地、人才、融资、电力、产学研合作等要素方面给予保障。(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促进“快递+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县域快递物流中心区域枢纽作用,推进“快递进厂”工程,定期组织开展快递、生产、电商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精准有效合作,帮助企业降低寄递成本、提升快递时效。到2027年底,全市“快递+特色产业”年业务量超千万制造业项目达8个。(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工作,加强统计监测,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找准突破路径,推动本地集群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各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积极帮助集群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上级各类奖励资金。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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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23-01-01 10:15:41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三章 创新推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商务、行政审批、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战略,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培育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支持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便利和机会。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便利化。

  第九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合作对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引进要素资源,加强中小企业促进领域的协同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市场环境。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保障制度,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媒体宣传、资料发放等形式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登记注册、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业园、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为创业人员提供指导服务和经营便利。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等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并进行创业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等更多创业主体参与创业。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经协商可以提前回原单位,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

  鼓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解决中小企业占用土地等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小企业厂房的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创办中小企业,也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十九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中小企业办事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新中小企业商事服务和管理办法。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实现便捷登记,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简易注销登记,实现商事服务便利化。

第三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发展综合评价诊断服务。

  鼓励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中小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开展相关标准的创新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主导制定修订各类标准的中小企业给予指导,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推动中小企业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依托龙头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金链合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老字号等,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落实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鼓励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布涉及中小企业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清单,明确收费标准,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融资服务,增加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风险投资等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贷支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第三方征信、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或者评级、应用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通过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仓单、存货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续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依法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社会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条件、再担保条件、风险补偿等方面享有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等的待遇。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分散担保风险。

  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推广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物流仓储中心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品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国际性展会,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推广、直播带货等线上销售,扩大中小企业网络销售份额,降低营销成本。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采购、分销、商检、报关、退税、融资等综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经营资格、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中小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服务标准化、精准化、特色化、便捷化。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商务、行政审批、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开通信箱、邮箱、微信等平台,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建立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商会等开展对企业家精准化的理论、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提高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校企合作对接机制,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指导有关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培养创新、专业和实用人才。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中小企业与职业教育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对在校学习的定向培养生发放补贴。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五十二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商会的意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违约拖欠的,依法记入失信行为记录。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不得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出台稳定就业、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帮助中小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调解、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组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中小企业自主决定事项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中小企业的;

  (三)违法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罚款、摊派财物,或者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的;

  (五)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

  (八)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拒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

  (十)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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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 2021-08-09 10:13:3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9日
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特色产业是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对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加快推进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打造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特色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持之以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为契机,发挥县域特色产业大规模制造基本盘优势,推动特色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面提升特色产业创新能力、上市融资能力、数字化转型能力、招商引资能力,实现特色产业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县域特色产业,引领县域经济走出一条“一流标准、一流质量、一流品牌、一流信誉体系”的高质量发展必由之路,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推动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统筹企业创新、区域创新、协同创新,优化整合创新资源,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产业园区联动发展的协同创新体系。
  坚持质量引领。以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为导向,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深化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持续提高特色产业质量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推动特色产业价值链从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坚持设计增值。推进设计与制造深度融合,以工业设计理念渗透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制造等环节,驱动特色产品创新,重构营销策略,改善服务体验,提升品牌价值,优化供给结构,引领消费升级,打造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金名片”。
  坚持绿色低碳。强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打造一批高水平绿色产业园区,构建高效、清洁、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特色产业集约集聚、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金融赋能。统筹金融产品创新服务与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加大投融资力度,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以资本力量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强化金融生态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三)发展目标。坚持区分县域特色产业细分领域不同特点,明确不同主攻方向,分类施策,加快推进。以科技攻关为突破口,突出高性能、多功能、绿色化,加快改造材料延伸产业;以工业设计为重要抓手,突出高端化、品牌化、场景化,加快壮大时尚消费产业;以盯紧龙头、协作配套为主要目标,突出专业化、精益化、融合化,加快做强中场配套产业;以安全便捷为基本要求,突出规模化、融合化、多元化,加快发展民生健康产业;以标准质量为提升举措,突出高端化、智能化、国际化,加快做优先进装备产业;以龙头带动为实施目标,突出生态化、链条化、平台化,加快布局数字科技产业。通过大力实施特色产业提质升级行动,力争到2025年,实现“3415”特色产业发展目标,即打造材料延伸、时尚消费、中场配套3个超万亿产业,形成4个超千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15个超百亿龙头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1.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培育认定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面向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鼓励集群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争创一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特色产业集群企业积极申报发明专利,聚焦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力争到2025年,县域特色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2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数突破2000家。(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补齐关键核心技术短板。鼓励有条件的集群企业对标国内外先进工艺水平,全面梳理产业集群在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工艺设备、标准质量等方面的关键核心技术短板,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前瞻性部署建设一批产业链重点项目,强化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自主可控装备研发,提升工业基础能力和工艺水平,降低“卡脖子”风险。每年攻克关键核心技术1-2项。(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3.增强工业设计渗透性。注重设计与产业的渗透融合,精准组织系列双向对接和专场推荐活动,组织国内外设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考察,推动集群企业与设计机构对接融合。支持特色产业集群通过改进优化产品外观、结构和功能,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和支持一批设计意识强、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提高企业设计创新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5年,培育工业设计中心100家。(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推动集群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以集群龙头企业为依托,联合省内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扎实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建设,打造一批高质量创新创业载体。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和集群在京津等地设立“创新飞地”,推动协同创新,打造“京津研发+河北制造”的发展模式。力争到2025年,特色产业集群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突破200家。(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提升数字化转型能力。
  1.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加快布局建设5G网络、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夯实特色产业数字化转型根基;开展数字化思维培养和智能制造培训,培育数字化管理者、工程师和技能人才,形成数字化人才支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数字化服务商等与企业深度合作,共建数字化转型“工业诊所”,全覆盖开展特色产业集群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诊断;鼓励有能力、有基础的省内龙头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及跨产业链企业开展数字化赋能。力争到2025年,对500名企业家和管理人员、1500名工程技术人员展开数字化专项培训。(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
  2.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龙头企业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企业内部应用系统的综合集成和云化改造迁移,支撑企业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持集群龙头企业与省内外工业互联网企业共建垂直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一批数字化工具和智能系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方案;支持集群龙头企业打造特色产业智能制造集成服务平台,循序渐进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等价值链环节“上云入网”。(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
  3.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实施100项数字化改造提升重点项目,推动个性化定制、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型制造模式优先在规模以上企业应用。支持集群企业应用经济适用型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和系统,持续开展车间现场任意单元或模块的数字化(智能化)微改造、微创新,培育一批智能制造集成商和标杆企业。推动一批工业软件平台化部署,因地制宜、一群一策,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集群企业推出云制造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上云用云,加快技术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在云上连接融合。构建移动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型营销网络,形成电商引流、订单转化、在线服务的全链条闭环。力争到2025年,培育15个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5%以上、业务信息系统普及率提升8%以上、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应用率提升10%以上、电子商务覆盖率提升20%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数字化特色产业集群。(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
  (三)提升上市融资能力。
  1.梯度培育上市后备企业。遴选生产经营稳定、市场前景广、成长空间大、创新能力强、符合“升规入统”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靶向培育、专项提升、综合服务等,推动“小升规”。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各类优质企业规范法人治理,成为集群“排头兵”。以质量、品牌、标准为引领,鼓励优质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收购、推进上下游一体化经营等方式发展壮大,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产业链关键资源整合,提升集群行业竞争力、话语权,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打造集群企业“大航母”。加大食品、乳品、葡萄酒、食用菌等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力度,用足用好乡村振兴政策,提升农业产业集群质量和竞争力。(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2.推动金融服务全覆盖。发挥集群规模信用优势,完善集群企业信用体系,以融资担保、信用保险等增信配套服务,吸引和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业集群落地生根,“来得放心、贷得安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政府采购合同、知识产权等新型融资方式,“一业一策”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质效,线上线下宣传对接,与广大集群企业共同成长,构建协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鼓励园区及龙头企业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促进特色产业发展。(责任部门:河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3.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将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集群企业,纳入省级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对入库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育计划,联合沪、深、港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优质服务机构,通过宣传辅导、观摩培训、项目路演、资本对接等形式,分板块、分阶段、分行业开展精准培育、实地调研、跟踪指导。充分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主动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反映的资金、土地、环保、房产等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快上市企业辅导和验收,支持企业尽快向中国证监会或各级各类交易所提交申报,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提升招商引资能力。
  1.强化专业招商队伍。将招商引资作为推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抓手,各市县把能力强、有冲劲的年轻后备干部纳入招商队伍中。省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大对招商队伍的专业培训力度,围绕特色产业新动能培育、传统产业升级等重点招商领域,对招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丰富招商人员在经济形势、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产业链条打造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升招商水平。(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聚焦强链补链延链创链,对照集群产业链全景图和配套服务体系结构图,全面梳理产业链关键节点和供应链瓶颈,最大程度实现关键产品就近就地配套,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依托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和重大承接合作平台,精准承接北京产业链梯度转移和产能拓展转移,加速北京创新成果来冀孵化转化和产业化。注重绿色低碳发展,将项目引进与碳达峰、碳中和相结合,强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3.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专业招商、协会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节会招商、云招商等方式,推动优势产业集群发展。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招商、产业集群招商、“飞地”招商等新模式,充分利用重大经贸活动平台,特色产业各类展会,开展招商推介、产业对接、项目洽谈等专题招商。(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优化产业生态。
  1.推动产业提档升级。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以能耗、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标准重新定位本地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打破原有路径依赖,借鉴苏州经验,建立“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的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用地、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放、信贷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开展集群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提升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完善治污设施并确保高效运行,倒逼企业提升管理能级,推进产业“腾笼换鸟”,全省县域特色产业总体实力跃上新台阶。力争到2025年,全省新增超50亿、超100亿的特色产业集群30个和20个左右,分别达150个、80个。(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推动园区能级提升。以各类园区为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提升园区能源、给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承载能力,通过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污染物和废弃物集中治理与深度再利用等途径,减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供集群企业入园使用,为入园企业提供零风险、低成本、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打造生态园区。鼓励开发运营“园中园”等特色产业园区。推进园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开展绿色设计示范、绿色供应链示范,力争到2025年,省级绿色工厂突破150家、省级绿色园区突破20家。(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鼓励集群企业、行业组织、高校等共同打造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推广、人才培训、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物流配送、电商平台等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特色集群行业协会在内部协作、外出招商、组织会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平台资源共享,形成全价值链条公共服务体系。开发和利用手机APP等新形式、新平台,开展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实现供需对接、拓展市场空间,提升特色产业的市场影响力。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对县域中小企业开展主题培训、精准对接等公益服务,推动企业间、集群间、产业生态间等交流协作。每年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服务活动100场,服务企业1万家以上。(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4.推动对外合作交流。分批次、分行业、分层次组织赴长三角、珠三角等特色产业发达地区对标,学习先进经验,找到契合本地集群企业生态发展的发力点和突破点,补强弱项短板。鼓励和支持集群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博览会和推选评比活动,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品牌价值。更好发挥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等平台作用,争取更多国际会议、国际高端展会和商展等落地河北。鼓励优势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进行海外并购重组,获取知名品牌、高新技术、营销渠道、高端人才等资源。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组建对外投资联合体,“抱团取暖、结伴出海”,增强境外市场竞争力。(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集群企业提升技术研发水平。
  1.对企业规模在产业集群内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辅导上市),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集群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集群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实际投入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质量标准提升和品牌打造。
  3.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万元。(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4.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我省企业或团体,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5.对成功发布产业指数,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指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培育集群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
  6.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新引进县域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协作配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7.对当年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的集群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进入多个榜单的,按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集群企业多渠道融资。
  8.对省级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贷款流程,扩大信贷规模。(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9.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股权投资的特色产业项目,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投资的,可将奖励提升至1000万元。(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对进入辅导期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按上市挂牌过程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规范和股份制改造等所发生服务费的40%给予补助。(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1.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省级财政奖励。(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五)强化土地和人才要素保障。
  12.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翻建等途径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3.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14.对带项目、带成果到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创办企业的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技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等,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实施差异化环保政策。
  15.对项目建成投运前建设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证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免于环评审批或登记备案。位于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园区内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得环评手续。(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6.筛选保障产业链稳定、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科技领军企业、标准领跑者、高新技术等企业和项目,在调研核查评估基础上,对符合正面清单管理要求的集群企业,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不停产、不限产、少检查、少打扰”,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优先保障。(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牵总部门,统筹协调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振兴发展工作,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建立问题会商解决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协调产业发展重要事项。省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加强指导。省市场监管局要聚焦质量、标准、专利、品牌、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与监管并重,提升集群产品整体质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领导包联集群融资需求,组织金融机构对接,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省科技厅要在产业链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精准发力,推动集群高效发展。
  (二)压实市县责任。市县政府是推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作为壮大县域经济、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抓手,扛起责任,聚集资源,抓好落实。市级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体,要加强对县级的指导督促,通过召开片区现场会、成效擂台赛等形式,引导示范和鞭策推动各县比学赶超、增比进位。县级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担当,对标先进找差距,聚焦集群短板,全力攻关突破,加快提升县域特色产业竞争力。
  (三)强化领导包联。深入落实省市县三级政府领导包联特色产业机制,实现县域特色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包联全覆盖。各级领导要深入调研包联产业,了解企业发展情况,组织专业机构把脉问诊、跟进帮扶,回应企业诉求,给予针对性强、可操作、有前瞻性的指导。要对市县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后的包联责任落实进行“回头看”,确保包联工作接续发力、持续推进。挖掘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选树一批发展标杆,激发各级领导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四)落实督导推进。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总结、年终考核”的调度推进机制,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报告、问责”五步工作法,行业条块结合,加强业务指导,全力推进目标任务落实。根据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动态调整省级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对列入省级重点集群数量靠前的市,在年度考核时可给予加分。
  (五)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宣传特色产业、先进集群和优质品牌,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大对“区域+企业+产品”品牌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辟品牌专栏推介活动。鼓励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示、推选评比活动,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品牌价值,逐步形成培育品牌、推介品牌、塑强品牌的良性循环,扩大品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