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2026-04-10 浏览量:2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筹组织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二)优化数据直连模式。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遵循集约高效原则,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改造期间应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平稳衔接、连续运行。

(三)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试点方式与税务部门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与银行总行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二、深化银税数据应用

(一)规范数据范围。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化解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深化“银税互动”数据应用,依据“业务必要”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银税互动”数据范围。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相关创新举措应同步向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二)优化信贷服务。银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完善信贷模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要持续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有效性,定期检视反欺诈、风险评价、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等模型,及时优化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加强多维度数据交叉核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强化运行监测。银行要加强“银税互动”贷款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和联合处置。税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阻断问题企业通过对开、环开骗取贷款行为。税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银税互动”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加强涉税数据应用指导,跟踪分析效果,推动更好服务企业。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严格企业授权管理。税务部门、银行要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各自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授权时限提供数据信息。企业申请“银税互动”相关贷款时,银行应充分告知其“银税互动”的服务内容、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由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税务部门、银行运用技术手段和智能工具提升授权效率,改进企业办理体验。企业完成授权后,税务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完成数据交换。

(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和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税务、金融数据管理要求,落实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按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严格限定“银税互动”交互信息的查阅人员范围,定期对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及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相关数据资源出入库管理和信息归档、备案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银税互动”数据安全保密情况纳入银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银行开展的信息科技现场检查项目,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动银税合作走深走实

(一)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拓展税费服务触角,将税费服务功能投放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共同构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跨部门一站式自助服务。

(二)优化银税数据比对。银行要加强向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贷款类资产风险分类数据的一致性审核,确保向两部门报送的数据能够准确反映银行的经营及风险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发现银行报送的风险分类数据存在风险时要主动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

(三)加强税务数据在企业划型中的应用。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为企业划型工作的支持,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企业所属行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划型要素。银行要用好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要素信息,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

(四)强化银税协同联动。各地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合力,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开展风险评估、推动合作创新,并广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实际效果,营造诚信纳税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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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部署开展2026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

多部门部署开展2026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记者 周圆)记者4月2日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26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围绕中小企业在落实政策、引育人才、投融资、技术创新、数智化转型等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出服务举措,助力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升级。

行动内容包括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专项行动;加快企业数智化转型,面向中小企业分类梯次开展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重点场景、系统化集成等数字化改造,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

行动还将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开展产融对接,加强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专项行动,举办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和“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全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800人左右。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将加强部门协同、央地联动,扎实推进服务资源进企业,以高水平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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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领域发展迅速、创新活跃、应用丰富的重要组成,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为持续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效能治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巩固壮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进一步强化系统观念,统筹促进与规范、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促进数实融合,营造共赢生态,扩大开放合作,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二、着力赋能增效,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一)助力中小企业转型。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鼓励电子认证在电商领域规范化应用,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升级全国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政策解读、案例发布、数据共享等功能。引导电商企业推出“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向品牌商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放数据、渠道、技术等,为企业门店选址、新品开发、商品陈列、库存管理等提供支撑。支持电商企业入驻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助力中小企业对接国际优质资源。

(二)深化农村电商。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拓展农村电商应用场景,推广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提高农村电商产业化发展水平。深入实施“数商兴农”,结合特色农产品集中上市节点,推动平台开展产销对接与技能培训,开设“地方好物”专区,打造乡村土特产品牌,助力农产品上行。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支持电商企业下沉供应链,发展“村播”“田播”等特色直播。推动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完善农村寄递物流网络,加快农村商业网点数字化改造,打造农村电商发展新动能。

(三)培育产业电商。开展“产业电商惠企对接”活动,指导电商企业发挥优势,对研发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促进产供链高效协同。强化国家电商示范基地分类指导与动态管理,引导加强未来产业孵化、商标品牌建设。鼓励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打造电商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全球集散分拨体系建设,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发展共同配送、仓配一体、多式联运等集约化模式,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降低综合物流成本。鼓励原发包装,协同推进电商供应链及快递包装标准化、数智化、绿色化转型。

三、加强创新引领,助力实现更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

(四)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支持头部电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产研协同、学用转化”创新生态。发展“人工智能+电商”,引导电商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研发应用,优化消费体验、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流通效能。鼓励电商企业科技向善,统筹各方利益优化算法规则。加强电商领域技术成果司法保护,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开展电商科技创新应用案例遴选,深化数字技术应用。

(五)大力发展品质消费。实施品质电商培育行动,构建标准体系,推动电商平台优化流量分配、搜索排名等机制,提升商品质量、服务口碑等指标权重,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纳入培训课程,培育品质商家和优质品牌。鼓励电商企业围绕百姓衣食住行需求,联合品牌商家发布“美食地图”“必吃必购”等榜单。加快“老字号”等国货潮品网络推广。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加快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

(六)积极打造融合载体。优化数字生活服务,推动即时零售融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推进连锁商超数智化转型,发现推广一批线上引流、线下体验的融合发展典型案例。支持线上线下共建一体化会员体系,积分通用、优惠共享、服务联动。鼓励电商企业联合品牌商家建设快闪店、潮玩店、虚拟现实体验馆等新场景。支持电商企业推出适合外国人“吃住行游购娱”的全要素入境消费产品,打造一站式入境消费无障碍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办好全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等促消费活动。

四、推进高水平开放,促进普惠包容发展

(七)推进跨境电商。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高质量发展,组织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品牌培育、规则标准建设、平台和卖家出海等专项行动。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增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大力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完善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支持电商企业扩大优质数字服务出口。鼓励电商企业在海外建设直采基地,扩大优质特色产品进口,打造全球好物进入中国市场电商“直通车”。

(八)拓展“丝路电商”。持续扩大“丝路电商”朋友圈,深化政策交流、产业对接、地方合作和能力建设,用好云上大讲堂、丝路云品、国家馆等合作品牌,增强伙伴国合作获得感。持续举办“丝路电商惠全球”主题活动,指导各地加强特色品牌培育,推广非洲好物、东盟好物、上合云品、买在金砖等“丝路云品”系列品牌。提升“丝路电商”国家馆品牌效能,加强优质海外商品首发首秀,创新“国家馆+直播”渠道,培育“一国一爆品”。培育一批“丝路电商”重点合作城市,建设一批“丝路电商”公共服务载体,遴选一批“丝路电商”最佳实践和典型案例,讲好“丝路电商”故事。

(九)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择优扩围,打造多地联动、梯次布局的电商开放格局。在贸易便利化、国际数据服务、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型开放成果,加快复制推广,促进电商开放提质升级。鼓励各地依托自身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开展差异化探索,创新电商制度型开放实践。高水平办好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分享制度创新经验,凝聚发展共识。

(十)推动规则衔接。加强电商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研究,推进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国内外规则对接协同。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深入推进世贸组织等多双边规则谈判磋商。支持地方和企业参与电商交易、数据互操作等国际标准制定。

五、营造良好生态,推动各方共赢发展

(十一)压实平台责任。推动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指导电商平台完善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督促符合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常态化沟通等机制。引导电商平台规范优化对平台内经营者收费行为,鼓励电商平台对新入驻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减免费用。推动电商平台建立健全中小商家权益受损申诉救济机制。督促电商平台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网络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十二)加强常态化监管。综合运用合规案例、风险提示、经营指引等,加强事前规范引导。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管理,研究制定直播电商合规发展指引。健全网售产品资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罚机制,加大网售产品抽查比例。加强电商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执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查处、处置和规制典型问题,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组建全国性电商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加强直播电商领域党建,推动国家电商示范基地、直播电商企业党组织覆盖,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促进电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十三)指导合规出海。制定电商企业出海指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鼓励电商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布局自主商标品牌,提升合规化水平。鼓励出海电商企业提升本地化经营能力,培育本土化人才,赋能当地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平有序竞争,实现互利共赢。加强海外经营风险监测预警,指导企业提升风险应对本领,积极开展对外交涉,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六、加强支撑保障

(十四)优化金融产品供给。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母基金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电商企业融资需求,完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贷款、股权等手段,为电商业态模式创新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电商企业合作,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优化融资等政策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十五)激活数据要素价值。鼓励发展数据标注产业,打造一批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遴选电商领域“数据要素×”创新赋能典型案例。健全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推动相关部门间跨境电商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强化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完善电商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依法合规开发产品、提供服务。

(十六)加强人才精准培养。推动电商新型职业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标准和技能评价体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深化产教融合、职普融通,与电商企业联合精准育才,开展定向、定岗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电商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纳入人才目录,设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深化电商创业创新。

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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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