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服务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6-04-01 10:24:41 浏览量:19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海发〔2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绿色智能航运业发展趋势,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

智能航运是以船舶自主化为重点,以基础设施数字化为支撑,以运行控制协同化为保障的水路运输系统。发展智能航运有利于提升航运安全、效率、环境保护水平,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应用场景。为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智能航运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培育航运领域新质生产力、保障航运安全、提升航运效率、降低航运成本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路径,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坚持安全可控、分类施策、注重实效,塑造航运新动能、新优势、新生态,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7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航运要素广泛深度融合,智能航运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建立三个以上智能航运综合试点区域,开辟五条以上智能航运试点航线,打造十个以上可推广的智能航运典型场景,运营百艘以上智能船舶,制定一批技术标准,培养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实现典型场景智能航运多要素有效协同,航运业依托智能技术防控人为失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能力初步显现,形成航运发展的新动能。

到2030年,全面掌握智能航运核心关键技术,具备谱系化装备系统供给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体系,智能航运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水平明显提高,人才队伍配套能力显著提升,实现从应用场景到产业生态的整体跃升,形成技术、产业、治理协同发展新模式,智能航运发展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技术与装备攻关行动

(一)开展智能航运共性技术研究

加强场景认知与推理研究。加快航运大模型技术研发与智能体适配应用,突破复杂环境高阶情境认知理解、航运要素时空动态预测评估等共性技术,提升复杂场景下航运作业的决策与控制水平。

加强人机协同与等效研究。加快场景化人机协同作业图谱研究,加强人机等效替代理论方法研究,开展智能自主系统的权限转移研究,建立智能系统技术水平与运行效果评价体系,加强高危作业场景具身智能物理交互研究,提升智能系统易用性与可靠性。

加强多智能体协作研究。加强船舶等载运工具编队航行、编组运行的协作技术研究,加快载运工具与基础设施任务分配和能力交互技术研究,开展自组织分布式系统控制技术研究,提升群体智能协同作业水平。

(二)加快智能船舶技术与装备攻关

突破全天候高可靠航行环境与态势感知、复杂水域航行决策与控制、航海数字孪生、深远海气象导航等船舶智能航行关键技术,深化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信息平台等船舶智能运行技术。

提升水上交通雷达、高速率通信、数字化导航等航海电子装备系统智能化水平,集成研发智能船舶综合控制系统。研制沿海、内河、远洋场景下的船舶自主航行与遥控驾驶成套装备系统,探索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航线上实现全航程可用。加强远程运维与船岸互操作技术攻关,提升轮机、货物智能化成套装备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加强数据接口标准化及数智底座建设,提升智能船舶多源数据处理能力与水平。

(三)加强港口航道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攻关

深化智慧港口建设,提升对港口基础设施、港区通航环境、船舶运行状态的监测感知能力,推进智能靠离泊、智能装卸货、智能引航等船港协同技术与装备攻关,提升船港作业效率和安全水平。

加快智慧航道建设,提升内河桥区航段、进出通航建筑物航段、狭窄弯曲航段、变动回水区航段、滩险航段,以及恶劣自然水文时期、临时通航管制时期等复杂场景的船岸信息交互增强技术水平,加强面向船舶智能航行的智能终端与智能体的研制,提高智能船舶与智慧航道融合运行能力。

加快港航对外服务智能化转型,应用人工智能驱动的调度优化方法,提高船舶航行与港航作业的协同水平,构建港航服务的人工智能交互环境,提升公共服务、在线交易、经营决策、数字金融等效能。

(四)加快航海保障智能化技术与装备攻关

提升高精度卫星定位、高可信群体测绘、高动态水文气象导航、高可靠船岸通信和数据交换技术水平,加强水面目标辨识、星(地)基北斗导航增强、时空数据标准化、低轨卫星通信等相关装备的协同攻关。

构建支持船舶智能航行的高精度航行图生产体系与系统,挖掘水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价值。研制水上信息服务发布系统,制定支持不同驾驶模式和典型场景应用的结构化信息服务规则与接口协议。建立面向船舶智能航行的航海保障大数据资源池、知识库和信息服务注册系统,提升航行保障服务实时交互能力。

三、应用试点赋能行动

(一)加强成熟技术推广应用

聚焦短途转运、拖轮作业、海峡运输、渡口渡线、水上施工、岛礁补给以及过桥过闸、雾航夜航、狭窄弯曲航道、应急救援等典型场景,推动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航运领域规模化落地应用,加速智能感知、决策、控制等关键技术与装备迭代升级,以场景牵引技术突破和应用模式创新。

鼓励航运企业率先开展适配性智能化改造与场景化集成。加强面向智能航运的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动业务协同。推动智能航运技术在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中转等联运体系中的深度应用,加快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二)推进多要素综合试点

在长三角、环渤海、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三峡库区、平陆运河、京杭运河等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认定一批智能航运综合试点区域,推动实施内河和沿海货运船舶编队自主航行创新工程,实现船舶、港口、航道、航保、服务、监管治理等多要素智能化协同发展。

选择沿海南北航线、内河水网航线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航线,认定一批智能航运试点航线,加强航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进通航、配员等相关安全监管和便利保障措施,实现重点航段智能航运要素集成。面向远洋运输,探索建立国际智能航运走廊。

根据辅助航行、遥控驾驶、自主航行的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认定一批智能航运试点船舶(船队),形成代表性船型,推动智能船舶商业化应用。

四、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一)加快通信导航设施建设

加快国产卫星互联网在船舶智能航行装备系统中的集成和应用,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结合需求推进航道前沿重要点位移动网络覆盖,推动海上数字广播台链建设和中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加强与甚小口径终端(VSAT)卫星通信系统、星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北斗短报文和5G等多信道连通,提升船舶通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建设全球海洋重要战略通道航行态势感知和通信保障应用平台,实现全球范围航海保障通信服务覆盖。

推进高精度、高可靠的陆海空天一体化北斗导航体系建设,完善北斗地基和星基增强设施建设布局,提高全航程可用率;加快多功能航标建设,提升助导航基础设施与船舶通导设备协同水平。

提升水文、气象、海况等航道感知设备部署密度,提高关键航道参数的监测能力;基于航行船舶的水深数据,探索构建分布式感知体系,提升水下地形感知能力,丰富水下感知要素类型;推进海事、航道、气象、水文等跨领域信息感知集成与交互,提高基础设施与船舶的协同感知水平。

加速通用航海数据模型(S-100)的本地化进程,统筹航行保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支撑类设备设施建设,推进航行保障数据治理与开发利用,加快S-100成套数据产品与服务系统平台研制。

(二)加快运营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商用智能船舶遥控驾驶中心建设,提升智能船舶的航行控制、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等配套设施供给能力;加强面向智能船舶的生产作业、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升级建设。

推动商用智能航运算法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智能航运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航运企业依托国资央企人工智能“焕新社区”开源开放共性能力,加强集约化建设。构建数据、服务、模型、算法为一体的支撑平台,提升智能航运场景认知与决策能力。

(三)加快测试验证能力建设

提升智能航运装备系统测试能力。加强测试验证设备、数据分析软件、虚拟仿真平台等工具的研发与制造,加快智能航运所涉及的感知、决策、控制、通信、网信安全等装备系统功能、性能、成熟度的测试技术研究与设施建设,提升装备系统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提升智能船舶整船测试与验证配套能力。加快智能船舶整船测试验证的任务场景构建、安全水平评估、效率水平评价以及协同能力评测的方法、技术研究与设施建设,提升整船测试验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提升智能船舶检验技术水平。推动场景化检验模式应用,制定详细的检验脚本和执行流程,实现对船舶的远程检验和自动化检验。

五、监管治理提升行动

(一)加快监管治理体系建设

加强智能航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引领性、适用性研究,加快制定智能船舶检验登记、人员配置与适任培训、公司管理、通航管理、安全监督、应急救助、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等规章制度。积极引导《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规则》等国际规则的制定方向,为国际智能航运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加强智能航运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分级分类、遥控驾驶、自主航行、船岸协同、等效替代、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急需技术标准制定。加强智能航运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技术标准试点与验证,积极支持技术先进、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强智能船舶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加快智能航行、智能作业、测试准入领域的技术规范制定。支持申请智能航运领域专利,保护智能航运知识产权。

加快智能航运数据与算法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应用等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协作水平;加强感知、决策、控制算法的测试、评估等管理机制建设,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信任性。

(二)加快监管治理能力建设

加快智能航运技术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智能航行船舶数据采集、数据处理、风险评估等装备系统的信息交互集成能力建设,建立智能航行船舶运行监测系统,构建涵盖智能船舶测试验证与试点运营的监管治理平台。

加强智能航运风险预警防控能力建设。加快智能船舶的航行行为和运行状态认知评估能力建设,提升智能船舶的交通安全风险辨识水平与防控能力。加强智能航运数据交互的信道安全与信源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升传输加密与抗干扰技术水平,提高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预警防控能力。

加快智能航运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加强涉海部门应急响应保障协同,提升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资源配置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保障措施

建立智能航运发展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部省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作协同。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与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发挥国家科技项目和资金作用,支持智能航运、智能船舶发展;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清单,鼓励智能航运、智能船舶技术应用,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承担智能航运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大力度组织做好智能航运、智能船舶相关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加强智能航运发展与新能源船舶建造、老旧设备更新、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等相关政策联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发展智能航运,形成绿色智能航运发展政策合力;加强智能航运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智能航运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促进传统船员适应智能船舶发展转型。

上一篇

商务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名单的通知 2026-04-01 10:26:15

商务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名单的通知
商贸函〔202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商务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简称产业园)培育认定工作,经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确定了第二批产业园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夯实产业基础,提升加工贸易规模水平

要依托本地加工贸易产业基础,聚焦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着力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实现一体化集群发展。要充分发挥产业园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当地加工贸易整体规模和水平。

二、强化合作共建,促进加工贸易协同发展

要注重与东部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进一步创新产业协作、权益共享等合作机制,促进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的流动与共享,助力加工贸易在国内梯度转移。要探索国际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新模式,加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推动加工贸易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三、完善公共服务,优化加工贸易营商环境

要强化产业园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在项目对接、研发检测、标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扎实推进产业园培育建设工作,确保产业园做出特色、做出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外贸提质增效,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第二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名单

商务部
2026年3月21日

下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2026-04-01 10:22:4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发〔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深远意义,准确理解修订精神和核心内容,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重点

(一)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将贯彻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健全地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问题,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综合运用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措施,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利用搜索排名、经营评价、算法控制、限制流量、下架商品、增加费用、拖欠账期、中止交易、内部惩戒等手段,或在补贴、优惠、红包、折扣、“满减”、“买赠”、促销等活动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个案进行违法判定时,要综合考虑交易标的性质、生产规模和类型、市场和销售情况、生产效率和技术、商品或服务品质等多方面因素。压实平台经营者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义务,督促平台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接受举报投诉,做好纠纷处置,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执法机构。防止平台经营者借审核管理不当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三)防治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构建多维度治理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协同机制。要结合交易方在行业中的地位、交易习惯、对中小企业以及整体市场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是否具有优势地位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行为上必须具有滥用优势地位的具体表现,并且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形成了拖欠账款事实。确属违法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查。

(四)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统筹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完善网络竞争规则,着力提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水平。运用好禁止侵害数据权益的专款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准确识别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应对各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准确把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构成和实践特点,持续加大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各类变相表现形式的甄别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力度。

(五)制止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适应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常见、高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把握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规定的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混淆行为帮助者、违法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既不泛化保护范围,也不放纵违法行为。把握“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商业贿赂条款中新增的对受贿方的规制规定,注重甄别实践中回扣、佣金、手续费等不同名称和存在形式,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和管理规范。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建设,配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不断健全服务体系。积极指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泄密风险。加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推动开展国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升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

(七)探索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探索推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的域外适用,对在境外实施的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予以打击,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积极探索域外执法实践,加快建设专门的涉外执法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广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双多边国际合作交流,主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家的常态化沟通和项目协同,推动建立机制化合作渠道,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治理经验与制度成果的国际传播,推动形成更加公平、透明的国际竞争规则。

三、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

(八)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顶层设计。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在政府规制、监管透明、企业合规等方面有效衔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型开放的话语权。及时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推动研究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例》。系统推动制修订规范仿冒混淆、禁止商业贿赂等规章,为行政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推动研究发布相关行业市场价格与竞争行为评估报告,引导良性竞争,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工具箱。推动健全行政执法、民事救济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移送与协同查核,探索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格局。

(九)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持续加强平台经济、民生保障、技术创新等领域不正当竞争“首案”打击和“类案”整治,强化警示预防引导、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推高后续治理成本。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的能力,提升非现场监管、穿透式监管能力。着力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实现重点平台反不正当竞争处置信息与行政监管信息系统的自动对接,对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舆情风险事件等情况的,加大“三书一函”适用力度。要合理把握处罚力度,做到监管执法的时度效统一、法理情协调,准确理解取消虚假宣传处罚金额下限要求的规定,准确适用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经营主体创新创造和自由竞争预留空间。

(十)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加快建立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与成熟完善的市场机制相匹配的现代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体系,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推动优化和加强各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着力支持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形成有利于发挥各层级履职优势的职能体系,加大对跨区域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审计、会计、电子取证、信息技术检测鉴定、存证等第三方机构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的保障支撑。

(十一)加强竞争合规指导。通过制定出台各类指南、指引,加强对经营者合规经营的行政指导和宣传培训,促进企业依法自觉合规经营。积极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合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加强国别竞争政策法律研究,开展企业合规信息交流,支持我国企业应对域外竞争限制措施挑战。

(十二)推动竞争秩序共建。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监督、消费者监督、行业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共建共治的竞争监管格局。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等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行业竞争规范和准则,引导行业内经营者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和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推动行业内经营者通过创新和合作,共同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支持竞争法学科建设,推动加快实践型、涉外型、技术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人才培养。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氛围。打造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平竞争宣传活动品牌,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和竞争倡导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公平竞争理念和守法维权意识,强化尊重和崇尚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商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竞争文化,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环境。

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监管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见到实效,全面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