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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2026年版)》的通知

2026-04-24 09:31:32 浏览量:37

五部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2026年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2026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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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 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6-04-28 09:36:4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5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将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等25个县(市、区)纳入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称25个县)。现就做好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25个县按照财办建〔2026〕5号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原申报方案基础上,细化实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机制,聚焦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主题,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传统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村民增收致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挖掘和传承当地特色文化、乡风民俗、祖传家训、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培育传统建筑工匠,编写村史村志,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要细化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工作措施、预期成效等,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方案以及配套资金筹措方案;要对照202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研究谋划2027年绩效目标,确保相关项目落实落地和工作成效可量化、可评价、可考核。请25个县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备案。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指导25个县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工作,补足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推动传统民居宜居性改造,积极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传承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加强常态化、多元化宣传推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补助资金监管,确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并结合地方实际对25个县给予必要保障。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25个县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推动机制,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和资金项目,积极引导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建设工作;要开展先行先试,推动解决传统建筑保护修缮、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等难点问题,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定期调度25个县工作进度,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推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010-5893456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2

附件: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支持县(市、区)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央财政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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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2026-04-24 09:31:0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4〕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至我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暂行办法》中所指“运营管理机构”为非新设立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六、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附件1)、《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

   2.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