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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9-02-28 09:26:40 浏览量:149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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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3-06-26 09:27:08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贯彻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全市特色产业集群和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以科技助力开发区提档升级为目标,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全市省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平台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申报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类别

本次申报共有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两类计划7个专项。

二、申报范围和支持方式

全市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详见《2023年度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附件1),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报,项目申报时暂不提交申请书纸件,但需要在系统上传各专项指南要求的附件材料。对拟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另行通知报送纸质材料的方式和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通过网络传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纸件报送科技非涉密项目网上申报登陆“邢台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xingtai.gov.cn)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

四、网上申报起止时间

申报人网络受理时间:2023年6月26日8:30-7月21日18:00

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7月23日18:00

归口推荐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7月25日18:00

附件:1.2023年度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2.2023年度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3.2023年度高新技术领域专项申报指南

4.2023年度社会发展领域专项申报指南

5.2023年度科技创新人才专项申报指南

6.2023年度软科学研究专项申报指南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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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建议的通知 2024-05-07 09:25:21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做好2024年市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工作,现开展2024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建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

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突出自主创新补短板、挖潜力、增优势的战略重点,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助力构建具有邢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二、征集重点

2024年重大科技计划聚焦构建具有邢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面向新能源及装备产业、钢铁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及数字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应急产业、食品加工产业、中药加工制造及康养产业等九大优势产业领域,突出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前沿性引领性技术,集中力量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以解决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问题。扎实推进邢台场景创新强市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创造性应用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新技术快速突破迭代、新产品快速推向市场。

  三、具体要求  

1.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征集活动,填写时请注意内容要符合征集要求,把握方向,凝练上报高质量的技术需求建议,每个县市区原则上3-5项。

2.2024530日前各县市区汇总后将需求建议征集表盖章扫描后(见附件)统一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结合征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秦猛   电  话:3288322   

 

附件:2024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建议征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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