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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01-03 09:31:43 浏览量:154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网安〔202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厅)、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有关企业:
  数据安全产业是为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状态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价值释放,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握数字化发展机遇,以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产业供给能力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需求为导向、人才为根本,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补齐短板,促进各领域深度应用,发展数据安全服务,构建繁荣产业生态,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产业体系和能力,夯实数据安全治理基础,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数据安全合法权益,依靠人民智慧发展产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坚持需求牵引,以有效需求引领产业供给,以深度应用促进迭代升级。坚持开放协同,注重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合作,协同推进全产业链深度融合、共创共享。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生态和创新体系初步建立,标准供给结构和覆盖范围显著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水平持续深化,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
  ——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数据安全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
  ——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建成5个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攻关一批数据安全重点技术和产品。
  ——应用推广成效显著。打造8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典型应用示范场景,推广一批优秀解决方案和试点示范案例。
  ——产业生态完备有序。建成3-5个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10个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到2035年,数据安全产业进入繁荣成熟期。产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产品发展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各领域数据安全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产业人才规模与质量实现双提升,对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升。
  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四)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新型计算模式和网络架构下数据安全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后量子密码算法、密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安全产业的发展应用。优化升级数据识别、分类分级、数据脱敏、数据权限管理等共性基础技术,加强隐私计算、数据流转分析等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大数据场景下轻量级安全传输存储、隐私合规检测、数据滥用分析等技术。建设和认定一批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鼓励产学研用多方主体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技术攻关,推动成果转化。
  (五)构建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加快发展数据资源管理、资源保护产品,重点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隐私计算等产品研发。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特色需求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支持发展定制化、轻便化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护产品。提升基础软硬件数据安全水平,推动数据安全产品与基础软硬件的适配发展,增强数据安全内生能力。
  (六)布局新兴领域融合创新。加快数据安全技术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交叉融合创新,赋能提升数据安全态势感知、风险研判等能力水平。加强第五代和第六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数据安全需求分析,推动专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创新研发、融合应用。支持数据安全产品云化改造,提升集约化、弹性化服务能力。
  三、壮大数据安全服务
  (七)推进规划咨询与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安全合规需求,发展合规风险把控、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体系设计等方面的规划咨询服务。围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与运行需求,积极发展系统集成、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安全审计等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的安全需求,发展数据权益保护、违约鉴定等中介服务。
  (八)积极发展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建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体系,加强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等相关体系衔接,培育第三方检测、评估等服务机构,支持开展检测、评估人员的培训。支持开展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推动跨行业标准互通和结果互认。推动检测、评估等服务与数据安全相关标准体系的动态衔接。
  四、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九)加强数据安全产业重点标准供给。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标准化。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数据安全产业评价、数据安全产品技术要求、数据安全产品评测、数据安全服务等标准制定。高质高效推进贯标工作,加大标准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国际标准组织活动,推动国内国际协同发展。
  五、推广技术产品应用
  (十)提升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应用水平。深度分析工业、电信、交通、金融、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领域数据安全需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分类制定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应用指南,促进数据处理各环节深度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在电子商务、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线上办公、直播新媒体等新型应用场景,以及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国家算力枢纽节点等重大数据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推进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全同态加密等数据开发利用支撑技术的部署应用。
  (十一)加强应用试点和示范推广。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试点,推进技术产品迭代升级,验证适用性和推广价值。遴选一批技术先进、特点突出、应用成效显著的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和创新主体,加强示范引领。开展重点区域和行业数据安全应用示范,打造数据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集中示范应用并推广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
  六、构建繁荣产业生态
  (十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立足数据安全政策基础、产业基础、发展基础等因素,布局建设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推动企业、技术、资本、人才等加快向园区集中,逐步建立多点布局、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的发展格局。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关键技术产品和重点领域应用,打造龙头企业引领、具有综合竞争力的高端化、特色化数据安全产业集群。
  (十三)打造融通发展企业体系。实施数据安全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企业培育体系,发展一批具有生态引领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特色优势的数据安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一批技术、产品全球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补齐短板、壮大规模、创新模式,形成创新链、产业链优势互补,资金链、人才链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关系。
  (十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库、行业分类分级规则库等资源库,支撑数据安全产品研发、技术手段建设,为数据安全场景应用测试等提供环境。建设数据安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支持、供需对接、产融合作、能力评价、职业培训等服务,实现产业信息集中共享、供需两侧精准对接、公共服务敏捷响应。
  七、强化人才供给保障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数据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训等。制定颁布数据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养壮大高水平数据安全工程师队伍,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企业和培训机构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通过联合培养、共建实验室、创建实习实训基地、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数据安全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推进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人才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遴选推广一批产业发展急需、行业特色鲜明的数据安全优质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海外优质人才与创新团队。
  八、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十六)推进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双多边机制,加强数据安全产业政策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合作,促进标准衔接和认证结果互认,推动产品、服务、技术、品牌“走出去”。鼓励国内外数据安全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应用推广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探索打造数据安全产业国际创新合作基地。支持举办高层次数据安全国际论坛和展会。鼓励我国数据安全领域学者、企业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
  九、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发展数据安全产业作为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性任务,央地协同打造数据安全产业链创新链。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确保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点工程落地。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支持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创新应用、标准研制和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安全企业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安全领域,支持数据安全保险服务发展。支持数据安全企业参与“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十九)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细化明确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及监督机制,建立以技术实力、服务能力为导向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科学高效开展数据安全产业统计,健全产业风险监测机制,及时研判发展态势,处置突出风险,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各类群体数据安全保护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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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01-03 09:34:29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电子〔202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能源电子产业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融合创新产生并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是生产能源、服务能源、应用能源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的总称,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以下统称光储端信)等领域。随着全球加快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消费电力化、电力生产低碳化、生产消费信息化”正加速演进。能源电子既是实施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能源生产、存储和利用的物质基础,更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中坚力量。为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从供给侧入手、在制造端发力、以硬科技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构建产业生态体系为目标,以做优做强产业基础和稳固产业链供应链为根本保障,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策支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政策机制,加强政策引领。
  统筹规划、融合发展。优化顶层设计,坚持系统观念,协调供需关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促进“光储端信”全链条融合创新,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创新驱动、开放合作。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技术、机制及模式创新。建立国际开放合作体系,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能源电子产业链。
  安全高效、持续发展。加强安全技术攻关和产品提质增效,健全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促进能源电子产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产业技术创新取得突破,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建立。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大幅提升,技术融合应用加快推进。能源电子产业有效支撑新能源大规模应用,成为推动能源革命的重要力量。
  到2030年,能源电子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形成与国内外新能源需求相适应的产业规模。产业集群和生态体系不断完善,5G/6G、先进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广泛应用,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能源电子企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能源电子产业成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力量。
  二、深入推动能源电子全产业链协同和融合发展
  (四)加强供需两端统筹协调
  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系统谋划能源电子全产业链条,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需求的适配性。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发活动,扩大光伏发电系统、新型储能系统、新能源微电网等智能化多样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能源电子重点领域深度融合,提升新能源生产、存储、输配和终端应用能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清洁能源与节能降碳增效、绿色能源消费等高效协同。
  (五)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把促进新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有序发展光能源、硅能源、氢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形成动态平衡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太阳能光伏、储能技术及产品各环节均衡发展,避免产能过剩、恶性竞争。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领域重点突破,锻造产业长板,补齐基础短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六)健全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在能源电子领域支持建立制造业创新中心、碳中和未来技术学院等研发创新平台,推动产业基础研究,加大低碳零碳负碳等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力度。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构建多层次联合创新体系,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形成技术创新攻坚合力。鼓励地方围绕特色或细分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形成差异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加强能源电子创新人才体系建设。
  三、提升太阳能光伏和新型储能电池供给能力
  (七)发展先进高效的光伏产品及技术
  加快智能光伏创新突破,发展高纯硅料、大尺寸硅片技术,支持高效低成本晶硅电池生产,推动N型高效电池、柔性薄膜电池、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提升规模化量产能力。鼓励开发先进适用的智能光伏组件,发展智能逆变器、控制器、汇流箱、跟踪系统等关键部件。加大对关键技术装备、原辅料研发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安全便捷的户用智能光伏系统,鼓励发展光伏充电宝、穿戴装备、交通工具等移动能源产品。探索建立光伏“碳足迹”评价标准并开展认证。加快构建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推动光伏组件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专栏1 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晶硅电池。支持开展大尺寸和双面、PERC、PERC+SE、MBB等PERC+高效电池技术的规模化量产。开展TOPCon、HJT、IBC等高效电池及组件的研发与产业化,突破N型电池大规模生产工艺。
  薄膜电池。统筹开发钙钛矿电池(含钙钛矿/晶硅叠层电池)、非晶硅/微晶硅/多晶硅薄膜电池、化合物薄膜电池等高效薄膜电池技术。开发BIPV构件、车船用构件、户外用品等产品,拓展应用领域。
  光伏材料和设备。开发高纯度、低成本多晶硅材料和高性能硅片,提升大尺寸单晶硅拉棒、切片等制备工艺技术,提升电子浆料、光伏背板、光伏玻璃、封装胶膜、电子化学品等关键光伏材料高端产业化能力。支持高效闭环硅料全套产线突破,提升还原炉、单晶炉、PECVD、切片机、丝网印刷机、光电检测设备等水平。
  智能组件及逆变器。发展具有优化消除阴影遮挡功率损失、失配损失、消除热斑、智能控制关断、智能光照跟踪、实时监测运行等功能的智能光伏组件产品,提升光伏组件轻质化、柔性化、智能化水平。开发新型高效率和高可靠性逆变器,提高光伏电站监控运维水平。
  系统和运维。研发推广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全周期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5G、AI、机器视觉、无人机等开展无人智慧化电站运维系统研究,开发光伏电站系统智能清洗机器人、智能巡检无人机、智能AI系统平台等产品。推广应用1500V光伏系统技术。
  (八)开发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电池
  加强新型储能电池产业化技术攻关,推进先进储能技术及产品规模化应用。研究突破超长寿命高安全性电池体系、大规模大容量高效储能、交通工具移动储能等关键技术,加快研发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等新型电池。推广智能化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集成及制造技术、性能测试和评估技术。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加强替代材料的开发应用。推广基于优势互补功率型和能量型电化学储能技术的混合储能系统。支持建立锂电等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平台,开展电池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探索建立电池产品碳排放管理体系。
  专栏2 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及技术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锂离子电池。支持开发超长寿命高安全性储能锂离子电池。优化设计和制造工艺,从材料、单体、系统等多维度提升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经济性。推进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全气候电池、固态电池和快充电池等研发和应用。
  锂电材料及装备。保障高性能碳酸锂、氢氧化锂和前驱体材料等供给,提升单晶高镍、磷酸铁锰锂等正极材料性能。提高石墨、锂复合负极等负极材料应用水平。加快电解液用高纯碳酸酯溶剂、高纯六氟磷酸锂溶质等产业化应用。提升高破膜高粘接性功能隔膜的性能。突破搅拌、涂覆、卷绕、分切等高效设备。
  钠离子电池。聚焦电池低成本和高安全性,加强硬碳负极材料等正负极材料、电解液等主材和相关辅材的研究,开发高效模块化系统集成技术,加快钠离子电池技术突破和规模化应用。
  液流电池。发展低成本、高能量密度、安全环保的全钒、铬铁、锌溴液流电池。突破液流电池能量效率、系统可靠性、全周期使用成本等制约规模化应用的瓶颈。促进质子交换膜、电极材料等关键部件产业化。
  氢储能/燃料电池。加快高效制氢技术攻关,推进储氢材料、储氢容器和车载储氢系统等研发。加快氢、甲醇、天然气等高效燃料电池研发和推广应用。突破电堆、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膜电极材料等燃料电池关键技术。支持制氢、储氢、燃氢等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及应用。
  超级电容器。加强高性能体系、高电压电解液技术、低成本隔膜及活性炭技术的研发,提高超级电容器在短时高功率输出、调频稳压、能量回收、高可靠性电源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其他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研发新型环保、长寿命、低成本铅炭电池,开发高导电的专用多孔炭材料。推动正负极板栅的塑铅复合化,减少用铅量,提高电池比能量。开发新型空气电池,加强金属负极保护、枝晶抑制、选择性透过膜、电池结构设计等基础研究。鼓励开发规模储能用水系新电池。推动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热等其他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突破。
  电池系统集成、检测评价和回收利用。开发安全高效的储能集成系统,针对电芯衰减、不一致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储能系统高效温控技术,提升电池管理系统性能、可用容量及系统可用度。开发电池全自动信息化生产工艺与装备。加强储能电池多维度安全测试技术、热失控安全预警技术和评价体系的开发与应用,突破电池安全高效回收拆解、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技术。
  储能系统智能预警安防。开发基于声、热、力、电、气多物理参数的智能安全预警技术,以及高效、清洁的消防技术。建立储能系统安全分级评估体系,发展基于运行数据驱动和先进人工智能算法的储能系统安全状态动态智能评估技术。
  四、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在重点终端市场应用
  (九)推动先进产品及技术示范
  面向新型电力系统和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电动机械工具、电动交通工具及充换电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终端应用,开展能源电子多元化试点示范,打造一批提供光储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的标杆企业。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培育形成一批能源电子产业集群,提升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特色光储融合项目和平台建设,推进新技术、新产品与新模式先行先试,提升太阳能光伏发电效率和消纳利用水平。加快功率半导体器件等面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电力传输、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推广。提高长寿命、高效率的LED技术水平,推动新型半导体照明产品在智慧城市、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发展绿色照明、健康照明。
  (十)支持重点领域融合发展
  加快能源电子技术及产品在工业、通信、能源、交通、建筑、农业等领域应用。鼓励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现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实现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支撑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强化能源电子技术在常规能源领域的融合应用,推动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动交通、机械工具电动化,加快电动船舶、电动飞机等研发推广。探索光伏和新能源汽车融合应用路径。推进屋顶、墙面光伏系统研发应用,发展户用光储超微电站,推动光伏、储能电池与建筑建材融合应用。推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发电复合开发,鼓励光伏农业新兴商业模式探索,促进农民增收,支持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建设。
  (十一)加大新兴领域应用推广
  采用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推动能源供应多样化,提升能源电子产品在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水平。面向“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提升能源保障供给能力,建立分布式光伏集群配套储能系统,促进数据中心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探索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建设,开发快速实时微电网协调控制系统和多元用户友好智能供需互动技术,加快适用于智能微电网的光伏产品和储能系统等研发,满足用户个性化用电需求。
  五、推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发展和创新应用
  (十二)发展面向新能源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
  加强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主要包括适应新能源需求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传感物联、智慧能源信息系统及有关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传输通信、工业机器人等适配性技术及产品。研究小型化、高性能、高效率、高可靠的功率半导体、传感类器件、光电子器件等基础电子元器件及专用设备、先进工艺,支持特高压等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推动能源电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突破全环境仿真平台、先进算力算法、工业基础软件、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信息技术相关装备及仪器创新发展。
  (十三)促进能源电子产业智能制造和运维管理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智能工厂建设,推进关键工序数字化改造,优化生产工艺及质量管控系统。推动基础材料生产智能升级,提升硅料硅片、储能电池材料和高性能电池等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的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提高产品一致性和稳定性。支持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提升智能设计、智能集成、智能运维水平。发展智慧能源系统关键技术和电网智能调度运行控制与维护技术。
  专栏3 能源电子关键信息技术产品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光电子器件。基于能源电子需求,发展高速光通信芯片、高速高精度光探测器、高速直调和外调制激光器、高速调制器芯片、高功率激光器、光传输用数字信号处理器芯片、高速驱动器和跨阻抗放大器芯片。
  功率半导体器件。面向光伏、风电、储能系统、半导体照明等,发展新能源用耐高温、耐高压、低损耗、高可靠IGBT器件及模块,SiC、GaN等先进宽禁带半导体材料与先进拓扑结构和封装技术,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及关键技术。
  敏感元件及传感类器件。发展小型化、低功耗、集成化、高灵敏度的敏感元件,集成多维度信息采集能力的高端传感器,新型MEMS传感器和智能传感器,突破微型化、智能化的电声器件和图像传感器件。
  发光二极管。推动高品质、全光谱LED芯片及器件研发,加快提升晶片、银胶、环氧树脂等性能。面向机器视觉、植物生长、紫外消杀等非视觉应用,突破LED生产工艺、高光效黄光LED芯片、新型高效非可见光发光材料等技术,支持新型照明应用。
  先进计算及系统。加快云计算、量子计算、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广应用。支持研究多域电子电气架构,突破智能设计与仿真及其工具、制造物联与服务、能源大数据处理等高端工业软件核心技术,建立健全能源电子生产运维信息系统。
  数据监测与运行分析系统。推动建设能源电子产业数据平台,开展平台基础能力、运营服务、产业支撑等运行数据自动化采集,研发平台运行监测及行业运行分析模型,提升数据汇聚、分析、应用能力。
  六、高度重视产业安全规范和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能源电子领域建立多类型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监测分析数据平台,推动能源电子产业云建设,组织整合、集成优化各类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探索建立分析评价专业平台,开展产品分析、评价、应用验证等服务。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推动建立一批能源电子产业生态孵化器、加速器。支持建立能源电子领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太阳能光伏、储能电池、终端应用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交易与培训、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专利分析预警。搭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形成创新成果转化与新能源消费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十五)健全产业标准体系
  持续开展光伏、锂电等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建设。协同推进智能光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研究制定锂离子电池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及安全标准,加强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氢储能/燃料电池等标准体系研究。开展能源电子智能制造与运维、管理控制系统等相关标准研制,加强与现行能源电力系统标准衔接,推动建立产品制造、建设安装、运行监测等环节的安全标准及管理体系。开展国际标准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十六)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加强与有关政策、规划衔接,引导能源电子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智能光伏创新升级和应用示范,实施光伏、锂电等规范条件。加强行业统筹管理,提升项目建设和运营水平。完善检测认证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互认的检测平台和认证体系。规范质量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加强相关产品质量抽检,提高能源电子产品性能及可靠性。
  (十七)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能源电子产业本质安全和生产安全。建立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全流程全要素精细化、系统化管理。建设分布式光伏大数据等管理中心,实现组件故障、事故隐患的可视化高效管理。鼓励储能电站定制安全保险,强化安全设施配置,制定完善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七、着力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十八)加快国际合作步伐
  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加强能源电子各领域的交流对话,促进能源电子领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建设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秩序和能源体系,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和新能源革命大局。在相关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等框架下,推动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间的交流互动,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提升能源电子产业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十九)深化全球产业链布局
  立足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鼓励企业依托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等机制,加强全球化布局,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国际合作向共同研发、联合设计、市场营销、国际品牌培育等高端环节延伸。积极构建全球产业链体系,鼓励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建立研发及产业中心,建设全球营销和服务体系。
  八、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产业统筹协调
  加强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组织领导,坚持系统思维,建立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协调机制,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研究能源电子碳足迹、推进大产业大市场建设等重大问题。深化全局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央地协调工作力度,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开展能源电子领域“揭榜挂帅”和试点示范,支持举办创新比赛和行业大会,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研究机构等加快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和支撑作用。
  (二十一)积极加大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中央及地方相关渠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为代表的能源电子优质企业。研究建立能源电子产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匹配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能源电子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立足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助力能源电子产业发展。
  (二十二)优化完善市场环境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充分利用各类产业基金,为能源电子产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等设立能源电子领域多元化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探索社会资本投资新模式。建立健全能源电子产业企业信用体系,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推动完善光伏发电等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储能成本补偿机制,提高新能源投资回报率。
  (二十三)全面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能源电子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多元化、多层次培养体系。优化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加强能源电子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校加快能源电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高素质人才联合培养和科学研究,推进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交流。深化能源电子领域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探索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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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2-12-07 09:30:5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办理质量,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做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规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

  第四条 案件请示办理意见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的细化解释,应当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保持一致。

  第五条 对于案件请示问题,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指南、标准、批复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等,仍难以作出决定的,再行请示。

  第六条 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案件请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案卷材料的,可制作并附送案卷复制件。

  第八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请示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报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报送案件请示的,应当通过综合办公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

  第十条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即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部门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 对于案件请示问题,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曾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有关部门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报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案件请示。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承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请示内容涉及本单位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立法、司法等单位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

  第十四条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对因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结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请示情况,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答复。如有必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将书面答复抄送其他相关部门。以电话答复方式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办理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案件请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以局发文答复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参照适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请示形成书面办理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理意见,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应当在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案机关和各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错误办理意见,并因此产生损害后果的,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办理意见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请示工作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的理念,突出质量导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相关办理意见,便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就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来函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