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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2-12-07 09:30:52 浏览量:159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办理质量,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做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规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

  第四条 案件请示办理意见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的细化解释,应当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保持一致。

  第五条 对于案件请示问题,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指南、标准、批复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等,仍难以作出决定的,再行请示。

  第六条 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案件请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案卷材料的,可制作并附送案卷复制件。

  第八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请示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报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报送案件请示的,应当通过综合办公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

  第十条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即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部门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 对于案件请示问题,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曾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有关部门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报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案件请示。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承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请示内容涉及本单位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立法、司法等单位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

  第十四条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对因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结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请示情况,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答复。如有必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将书面答复抄送其他相关部门。以电话答复方式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办理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案件请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以局发文答复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参照适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请示形成书面办理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理意见,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应当在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案机关和各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错误办理意见,并因此产生损害后果的,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办理意见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请示工作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的理念,突出质量导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相关办理意见,便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就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来函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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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01-03 09:31:43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网安〔202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厅)、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有关企业:
  数据安全产业是为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状态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价值释放,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握数字化发展机遇,以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产业供给能力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需求为导向、人才为根本,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补齐短板,促进各领域深度应用,发展数据安全服务,构建繁荣产业生态,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产业体系和能力,夯实数据安全治理基础,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数据安全合法权益,依靠人民智慧发展产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坚持需求牵引,以有效需求引领产业供给,以深度应用促进迭代升级。坚持开放协同,注重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合作,协同推进全产业链深度融合、共创共享。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生态和创新体系初步建立,标准供给结构和覆盖范围显著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水平持续深化,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
  ——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数据安全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
  ——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建成5个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攻关一批数据安全重点技术和产品。
  ——应用推广成效显著。打造8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典型应用示范场景,推广一批优秀解决方案和试点示范案例。
  ——产业生态完备有序。建成3-5个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10个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到2035年,数据安全产业进入繁荣成熟期。产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产品发展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各领域数据安全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产业人才规模与质量实现双提升,对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升。
  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四)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新型计算模式和网络架构下数据安全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后量子密码算法、密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安全产业的发展应用。优化升级数据识别、分类分级、数据脱敏、数据权限管理等共性基础技术,加强隐私计算、数据流转分析等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大数据场景下轻量级安全传输存储、隐私合规检测、数据滥用分析等技术。建设和认定一批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鼓励产学研用多方主体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技术攻关,推动成果转化。
  (五)构建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加快发展数据资源管理、资源保护产品,重点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隐私计算等产品研发。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特色需求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支持发展定制化、轻便化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护产品。提升基础软硬件数据安全水平,推动数据安全产品与基础软硬件的适配发展,增强数据安全内生能力。
  (六)布局新兴领域融合创新。加快数据安全技术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交叉融合创新,赋能提升数据安全态势感知、风险研判等能力水平。加强第五代和第六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数据安全需求分析,推动专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创新研发、融合应用。支持数据安全产品云化改造,提升集约化、弹性化服务能力。
  三、壮大数据安全服务
  (七)推进规划咨询与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安全合规需求,发展合规风险把控、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体系设计等方面的规划咨询服务。围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与运行需求,积极发展系统集成、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安全审计等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的安全需求,发展数据权益保护、违约鉴定等中介服务。
  (八)积极发展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建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体系,加强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等相关体系衔接,培育第三方检测、评估等服务机构,支持开展检测、评估人员的培训。支持开展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推动跨行业标准互通和结果互认。推动检测、评估等服务与数据安全相关标准体系的动态衔接。
  四、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九)加强数据安全产业重点标准供给。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标准化。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数据安全产业评价、数据安全产品技术要求、数据安全产品评测、数据安全服务等标准制定。高质高效推进贯标工作,加大标准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国际标准组织活动,推动国内国际协同发展。
  五、推广技术产品应用
  (十)提升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应用水平。深度分析工业、电信、交通、金融、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领域数据安全需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分类制定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应用指南,促进数据处理各环节深度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在电子商务、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线上办公、直播新媒体等新型应用场景,以及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国家算力枢纽节点等重大数据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推进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全同态加密等数据开发利用支撑技术的部署应用。
  (十一)加强应用试点和示范推广。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试点,推进技术产品迭代升级,验证适用性和推广价值。遴选一批技术先进、特点突出、应用成效显著的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和创新主体,加强示范引领。开展重点区域和行业数据安全应用示范,打造数据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集中示范应用并推广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
  六、构建繁荣产业生态
  (十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立足数据安全政策基础、产业基础、发展基础等因素,布局建设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推动企业、技术、资本、人才等加快向园区集中,逐步建立多点布局、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的发展格局。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关键技术产品和重点领域应用,打造龙头企业引领、具有综合竞争力的高端化、特色化数据安全产业集群。
  (十三)打造融通发展企业体系。实施数据安全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企业培育体系,发展一批具有生态引领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特色优势的数据安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一批技术、产品全球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补齐短板、壮大规模、创新模式,形成创新链、产业链优势互补,资金链、人才链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关系。
  (十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库、行业分类分级规则库等资源库,支撑数据安全产品研发、技术手段建设,为数据安全场景应用测试等提供环境。建设数据安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支持、供需对接、产融合作、能力评价、职业培训等服务,实现产业信息集中共享、供需两侧精准对接、公共服务敏捷响应。
  七、强化人才供给保障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数据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训等。制定颁布数据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养壮大高水平数据安全工程师队伍,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企业和培训机构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通过联合培养、共建实验室、创建实习实训基地、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数据安全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推进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人才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遴选推广一批产业发展急需、行业特色鲜明的数据安全优质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海外优质人才与创新团队。
  八、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十六)推进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双多边机制,加强数据安全产业政策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合作,促进标准衔接和认证结果互认,推动产品、服务、技术、品牌“走出去”。鼓励国内外数据安全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应用推广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探索打造数据安全产业国际创新合作基地。支持举办高层次数据安全国际论坛和展会。鼓励我国数据安全领域学者、企业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
  九、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发展数据安全产业作为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性任务,央地协同打造数据安全产业链创新链。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确保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点工程落地。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支持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创新应用、标准研制和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安全企业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安全领域,支持数据安全保险服务发展。支持数据安全企业参与“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十九)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细化明确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及监督机制,建立以技术实力、服务能力为导向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科学高效开展数据安全产业统计,健全产业风险监测机制,及时研判发展态势,处置突出风险,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各类群体数据安全保护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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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3-06-26 09:27:08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贯彻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全市特色产业集群和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以科技助力开发区提档升级为目标,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全市省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平台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申报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类别

本次申报共有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两类计划7个专项。

二、申报范围和支持方式

全市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详见《2023年度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附件1),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报,项目申报时暂不提交申请书纸件,但需要在系统上传各专项指南要求的附件材料。对拟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另行通知报送纸质材料的方式和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通过网络传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纸件报送科技非涉密项目网上申报登陆“邢台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xingtai.gov.cn)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

四、网上申报起止时间

申报人网络受理时间:2023年6月26日8:30-7月21日18:00

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7月23日18:00

归口推荐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7月25日18:00

附件:1.2023年度邢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2.2023年度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3.2023年度高新技术领域专项申报指南

4.2023年度社会发展领域专项申报指南

5.2023年度科技创新人才专项申报指南

6.2023年度软科学研究专项申报指南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