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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2-26 09:36:39 浏览量:13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2〕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微波通信频率使用现状,现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详见附件1。
  二、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涉及相邻两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微波通信链路上设置微波站较多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商另一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仅涉及单个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三、需要开展频率协调的,国家或相关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组织相关方开展微波站与微波通信涉及地域范围内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射电天文电台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涉及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频率见附件2)。
  四、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五、设置、使用微波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由微波站所在地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微波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微波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六、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
  七、在边境地区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设置、使用微波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双(多)边协议,并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开展频率协调,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应按要求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申报、通知和登记程序。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新的许可申请。已依法设置、使用但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频率使用延续申请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九、关于微波通信频率使用及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管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涉及与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使用、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微波通信系统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2.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

  3.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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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2022-11-30 09:37:1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工信部联信管函〔2022〕269号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保护用户权益,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促进移动互联网持续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预置,在移动智能终端主屏幕和辅助屏界面内存在用户交互入口,为满足用户应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独立使用的软件程序。
  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依据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尊重并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四、基本功能软件限于以下范围:
  (一)操作系统基本组件:系统设置、文件管理;
  (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
  (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
  (四)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应用商店。
  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五、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提升操作系统安全性,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预防在产品流通环节发生置换操作系统和安装应用软件的行为。
  六、生产企业应按照《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有关规定,保证预置应用软件安全合规,明示所提供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履行登记、审核、监测、留存、下架等全链条管理责任,完善投诉受理制度等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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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开展2022年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2022-04-29 09:36:38

关于开展2022年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22〕97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定于2022年5月在全国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推动落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系列举措,推进“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宣贯落实和检查评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纾困解难,助力发展”为主题,围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创新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需求,聚焦中小企业在新一轮疫情冲击下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部门横向协同、上下纵向联动、示范引领带动,动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和服务平台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活动内容
  (一)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动本单位本系统力量,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自主确定服务月活动内容。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要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汇聚和带动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细化服务举措,加快落实进度,创造性地开展服务活动,着力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领域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服务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本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开展服务月活动;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接沟通,发挥社会各方面服务力量,共同开展好服务活动。
  (二)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委托服务、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调动各类服务机构的积极性,运用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各级各类政策服务APP,创新服务手段,推动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精准高效匹配。鼓励联合开展服务活动,打造服务品牌,形成服务合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和各类新媒体方式,积极宣传服务月活动,扩大服务知晓面和覆盖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促进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果。
  四、其他事项
  (一)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6月10日前将中小企业服务月典型经验做法(包括图片、视频等活动素材)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互联网平台企业于6月10日前将中小企业服务月工作总结、服务典型案例和企业获益典型案例各3例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部(中小企业局),邮箱zhuliqiang@miit.gov.cn。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