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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 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 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1-03 00:00:00 浏览量:2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建立物流数据资源开放互联机制,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中 央 网 信 办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铁 路 局

中 国 民 航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pdf《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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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推进北斗时空产业发 2025-10-27 00:00:00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京津冀北斗时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将京津冀打造成为全国北斗时空产业规模应用策源地、创新示范高地和产业聚集高地,京津冀三地经信(工信)部门共同制定了《京津冀协同推进北斗时空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27日



京津冀协同推进北斗时空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京津冀北斗时空产业协同发展,支撑形成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竞争新优势,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制定本行动方案。力争到2027年,推广应用各类新型北斗独立定位终端产品80万台(套)以上,三地实现北斗应用总规模达到500万台(套),引育行业头部企业10家,培育“专精特新”企业50家,打造超2000亿元产业规模的京津冀北斗时空产业集群。

一、加强央地战略合作

加强与中国时空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央企合作,推进其在京津冀落地建设国家级北斗时空重点项目。联合三地企事业单位整合相关基础设施资源,开展综合PNT、时空大数据、北斗融合应用等关键技术攻关,共建京津冀北斗时空产业生态。

二、推动共建基础设施

1.落地国家级服务平台。推动中国时空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央企通过承接、整合国家时空信息基础设施资源,围绕构建地基增强、星基增强、短报文服务、时空大数据服务等能力,在京津冀区域落地国家级时空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天地一体、通导遥融合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2.整合京津冀基础设施。在三地现有省级导航与位置服务平台基础上,推动时空数据资源共享,加强三地重点企事业单位与中国时空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央企联合,共同建设国家时空大数据中心京津冀枢纽,向京津冀区域提供北斗时空数据服务,提升基础设施的整体利用效率,打造示范性时空信息服务网络。

3.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在京津冀区域内布局北斗时空信息产品的小试中试检测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推动建设“动态时空基准与导航定位性能”专业实验室,打造北斗氢能重卡、智能网联汽车等应用产品设计、研发、实验、测试基地,共同推进“北斗+”“时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协同完善标准体系

4.成立标准推进机构。支持筹建时空信息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开展北斗规模应用和时空大数据服务相关产品和数据标准的研究和制订,构建标准统一、互认互通的技术体系。

5.完善认证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加快团体标准的制定完善和推广应用。推动京津冀三地检测机构有效衔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建立北斗时空信息产品质量检测与认证协同服务体系。

6.发挥北斗数据效能。探索北斗时空数据服务与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引导京津冀区域内导航与位置服务企业的北斗时空数据互通与共享,赋能三地北斗规模应用一体化场景建设。

四、推进技术创新及规模应用

7.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以应用需求为牵引,推进北斗时空信息服务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通信、卫星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专项支持、政府采购、首试首用奖励、企业融资补贴等方式,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

8.推进规模应用和服务创新。发挥三地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针对城市安全治理、共享两轮车、智慧物流、智慧交通等典型应用场景推动北斗规模化应用,赋能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同探索北斗时空信息在氢能重卡、机器人、车路协同、低空经济、智慧康养等新兴领域的融合创新与跨区域应用,实施一批具有前瞻创新性和产业前景的北斗时空信息服务示范项目,形成北斗时空信息服务“京津冀解决方案”。

9.推广成熟应用方案。支持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北斗时空信息服务优秀产品和创新应用典型案例,形成北斗时空信息服务应用解决方案清单,共同树立京津冀优势产品和服务品牌,面向国内外联合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10.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北斗时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三地企业打造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服务,鼓励拓展海外市场,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产产品在相关国家及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积极探索开拓海外新兴应用场景,培育本地化北斗时空信息服务市场。

五、培育北斗时空产业集群

11.开展强链补链延链。细化京津冀北斗时空产业链图谱,支持产业链上中下游联合实施产业筑基攻关,招引关键企业补链延链,分层培育北斗时空信息应用和服务市场主体,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北斗时空信息服务产业链。

12.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北京海淀、顺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和沧州等地北斗产业园区建设,加强资金、基金、人才、应用场景等要素供给,打造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京津冀北斗时空产业集群。

六、保障措施

加强工作协同,三地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强化政策保障,将北斗时空产业纳入三地资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北斗技术创新、产业研究、首试首用、强链补链、主体培育、平台建设、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规模化应用等支持力度。提供人才支撑,加快北斗时空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支持面向京津冀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保障北斗时空产业发展多层次人才供给。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三地产业协会、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供需对接。利用三地重大活动影响力,发布产业协同成果,吸引更广泛资源共同参与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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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通知 2025-11-05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发展卫星物联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验内容


(一)业务类型


卫星物联网业务是指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为数据采集终端、穿戴设备、手持终端等各类设备,以及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的一种低速数据业务。


(二)申请主体


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通过构建卫星物联网系统,以及业务支撑系统(BSS)、运营支撑系统(OSS)和管理支撑系统(MSS),依法依规在全国范围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


(三)服务对象


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服务对象为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能源、农业、应急等领域中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行业用户。


(四)试验目标


通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丰富卫星通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试验申请审批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其卫星物联网星座应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台站许可;


6. 有科学完善的商用试验方案,应符合网络运行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网络和数据安全、重要通信、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无线电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等要求;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商用试验。


三、业务经营要求


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以下要求:


1. 做好卫星物联网业务的系统构建及业务开通工作,遵守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网络通信畅通;


2.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预留卫星通信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 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开通卫星物联网业务,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4. 遵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接入和使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


5.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支撑卫星物联网全生命周期管理;


6. 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要求,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


7. 遵守无线电管理要求,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避免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8. 全面梳理卫星物联网业务应用场景,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业务服务对象、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


9. 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手段,若发现其用户利用卫星通信资源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通信服务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四、服务对象管理


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使用场景管理,落实以下要求:


1. 按照物联网设备“一物一码一号”管理要求(分别指物联网终端、工业互联网标识码、物联网码号),建立物联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3. 不得擅自开展电信业务,不得擅自转租转售卫星物联网业务;


4.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试验退出机制


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未按时提供服务,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商用试验资格。退出商用试验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


六、组织管理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总结评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属地企业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申请报送、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机制;在申请报送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场地设施、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七、商用试验总结


商用试验期为两年。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每年定期梳理汇总商用试验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试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商用试验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商用试验工作。根据商用试验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卫星物联网业务的正式施行事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