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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2025-10-28 00:00:00 浏览量:2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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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中加强场景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0-28 00:00:00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的改革任务,落实《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以场景应用、技术创新驱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高水平建设运营,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中加强场景应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5年10月28日


关于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中

加强场景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的改革任务,落实《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以场景建设、技术创新牵引驱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场景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场景建设是推动数据基础设施从“建得好”向“用得好”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路径。要以用促建,强化场景应用对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牵引作用,通过场景应用驱动设施功能完善、促进设施迭代升级,确保设施建设与实际需要同频共振,将数据基础设施潜能转化为实际效能。要以建保用,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高效汇聚共享、流通交易、开发利用,支撑跨主体协同、高性能调用、高安全保障,提升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对场景落地的支撑能力,激发数据在跨区域、跨主体、跨平台流通利用中的创新活力。要推进场景与设施互建互促,在数据基础设施范围内推动规律探索、经验固化,促进场景建设可复制推广,实现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二、重点场景建设方向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承载,要强化应用导向,支撑行业场景落地和技术创新应用。
  (一)技术创新应用
  1. 数据全域智能检索
  基于统一目录及目录分发同步机制,利用智能体技术,支持精准、高效、智能的数据产品、数据需求发现。
  2. 数据安全可信高效传输
  面向科学数据、气象监测、遥感影像、人类遗传基因等领域的大颗粒数据传输需求,提供高带宽、低时延的数据传输、交付服务,支持传输路径动态调度、带宽弹性分配、安全分级保护。
  3. 跨地域跨主体联合加工
  面向多方高价值数据融合分析场景,通过多方安全计算、数据沙箱、联邦学习等技术,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联合加工环境,支持多方在安全可信加工环境中开展联合建模与加工分析,保障各方数据依授权使用。
  4. 匿名化流通
  面向个人敏感数据使用需求,采用隐私保护计算、密态计算、数据沙箱、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加工,并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匿名化数据被第三方数据关联还原。
  5. 数据使用控制计量
  基于数据使用控制和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对数据用法、用量、用时、用次的精细授权和动态管控,支持数据按需如约使用和精确度量、合规计费。
  6. 远程数据治理
  通过在数据源部署安全可信连接器,使数据加工治理方能够为数据持有方提供远程数据清洗、标准化、分类分级、质量评估等服务,确保数据治理过程始终在数据持有方信任的环境下进行。
  7. 大模型训练推理
  面向大模型训练推理场景,提供数据清洗、数据规约、特征构建、模型分层切割、弹性算力、可信传输、安全保障等服务,支持大模型训练推理的大规模、高质量、高并发、多模态等用数需求。
  8. 智能体协同
  面向数据基础设施支持智能用数供需匹配、需求登记、智能推荐等服务需求,通过提供标准化MCP接口,支持智能体接入、交互和协同。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支撑公共数据登记、加工处理、授权运营、流通定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落地。发挥数据基础设施对各类数据的融合应用作用,为交通物流、医疗健康、基层治理、气象服务等领域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提供安全可信环境。支持公共数据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等要求,以数据专区、分层解耦、跨域共用、分级共享等形式向社会提供。
  (三)行业典型应用
  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支撑工业制造、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领域“数据要素×”典型场景落地,激发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包括但不限于发挥数据在金融业服务优化、产品创新、普惠覆盖、风险管控、生态重构等方面作用,为实现普惠金融提供有效支撑;发挥数据在柔性生产、创新研发、协同供应链、智能决策、绿色转型等方面作用,推动制造业全要素、全流程、全产业链重构;赋能农业生产、管理和服务,支撑打造以数据和模型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数智化场景;通过AIGC内容共创提升文旅内容生产效率,支撑沉浸式文旅、线上展览、云端演出等场景落地,孵化文旅新业态等。
  (四)探索拓展创新应用场景
  鼓励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智能封装、可信高速传输、多模态全域存储等前沿技术探索和创新场景建设。支持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依托数据基础设施联合开展前沿技术适配验证,为场景规模化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同时,支持鼓励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并发挥设施作用,打造可复制、有利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其他应用场景。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要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场景建设。先行先试建设任务承担单位要结合场景发展需求,科学做好数据基础设施应用场景规划。
  (二)加快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开发利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要为数据基础设施场景应用提供数据供给,建立数据资源发现渠道,有效促进供需对接,催生更多应用场景。
  (三)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先行先试建设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安全能力建设,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保障场景建设数据安全、业务安全。
  (四)加强宣传推广。国家数据局将组织数据基础设施场景应用赛事和案例征集活动,激励社会各界共同挖掘场景建设,发掘典型案例,提升数据利用水平,并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