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服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2026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公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2026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公示

2024-10-24 00:00:00 浏览量:256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省直有关单位筛选,共上报项目62个,现将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请对项目建设情况、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11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11-88600509
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省发展改革委1503室
电子邮箱:hbhzc@hbdrc.gov.cn
附件:
2026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汇总表.xls 
2026年度省直单位节能改造项目安排情况汇总表.xls 


上一篇

补助资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5-10-29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4号),省局制定了《202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已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202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落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202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格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知识产权领域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指非正常申请、恶意商标注册、恶意撤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恶意维权、欺骗性使用商标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补助条件说明及提交材料要求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项目申报时,上一年度工作应满足“补助条件”中的3项以上。
企业在2025、2026、2027年度及以后申报项目时,上一年度工作应满足“补助条件”项数分别为:3项以上、4项以上和5项以上。补助条件说明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三、补助事项、赋分方法及提交材料要求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9类事项: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获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海外成功维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试点示范推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专利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赋分方法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121.28.87.44/#/rbac/login,于11月3日正式运行),注册获得账号,登录平台下载用户手册,在线填写申报内容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务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线上申报提交。
(二)初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用分配的账号登录项目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所有资料汇总审核完成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对应位置,务于2025年11月13日前完成线上初审工作。考虑工作实际,省属单位由注册所在地市局负责初审。
(三)评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商省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对象的数量、标准、补助额度。
(四)公示与资金拨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对拟补助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定为支持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到申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要求。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手册和有关提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尤其对申报条件相关事项应填尽填,确保满足申报条件。要如实提交相关信息,按要求填写和上传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要确保银行账号相关信息在收到补助款项前不会进行变更,以免影响资金发放。申报单位可通过项目管理平台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平台审批意见,因申报材料不完善退回修改的,严格在时限范围内予以补正。
(二)做好初审把关。各市局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做好申报指导,安排专人做好申报初审,重点对申报主体资质是否合规,申报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证明性等进行从严把关,严肃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全部申报事项初审完成后,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出具初审意见书,加盖市局公章后上传项目管理平台。
(三)减轻申报负担。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防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中心任务,精简优化申报程序,全程开展线上申报、初核、评审,本级掌握或通过其他渠道可以获取的信息和数据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报送。鼓励指导符合条件单位积极申报的同时,向有申报意向单位详细说明申报条件、补助事项、赋分办法等情况,切实减轻申报单位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各市、县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各市局和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初审,因逾期申报、审核产生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申报单位务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首次申报提交,各市局务于11月13日前完成初审,11月17日零时起项目管理平台将不再对申报单位开放,不能进行更改,申报材料以届时系统填报信息为准。
联 系 人:王老师(高价值发明专利事项) 张老师(其余事项)   
联系方式:67565820  67565805
19933858772(项目管理平台)
附件:1.补助条件说明及提交材料要求
   2.补助事项、赋分方法及提交材料要求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2025-10-28 00:0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