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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5-10-14 00:00:00 浏览量:3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

当前,我国出海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对高质量、专业化海外综合服务需求显著增加。为支持出海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构建完善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规模体量及发展态势相匹配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提升出海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为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打造形成央地联动、区域协同、资源集聚、内外贯通的立体化、全链条海外综合服务生态。

二、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

(一)建设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将“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升级为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贯穿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联通“税路通”、“贸法通”、条约数据库、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平台资源,形成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有机结合的“1+N”服务体系。围绕企业出海共性需求,提升平台集成化、综合化、数智化水平。拓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功能。

(二)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引导企业用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指南、重点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报告等现有公共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时效性强、实用性高的公共产品。围绕出海企业市场开拓、合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合规、海外权益维护等,推出更多精细化、针对性培训及交流活动。加强企业出海风险提示,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三)提升综合服务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提升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效率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鼓励支持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发挥协调作用,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对接全球优质服务资源。

三、集成创新地方服务

(四)升级线上线下服务。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强本地区“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设,打造企业出海获取基础性信息的“一站式”窗口。依托地方政务服务中心,持续优化企业对外投资、对外贸易、人员出入境等有关业务办理流程。集聚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财务会计、安全保护、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等领域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具有地域特点的服务品牌。

(五)探索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发挥开放枢纽、总部经济、服务资源等优势,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支持地方以适当形式推介各行业各领域优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识别、精准匹配出海服务资源。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势互补,高效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形成协同效应。依托港澳地区在跨境投资贸易、金融、法律等领域优势,拓展经贸合作机制,加强服务机构联动,共同增强服务企业出海能力。

四、延伸健全海外服务

(六)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基于平等互利、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循序渐进等原则,支持出海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强与东道国政策沟通,为入区企业发展创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七)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中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重点国别和地区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协助企业解决落地服务需求,为出海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持续服务。

五、加强经贸合作保障

(八)丰富双边合作机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税收、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助、反垄断等领域双边合作文件,丰富涉企服务制度性保障。更好发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出海服务诉求。

(九)营造安全有利环境。加强海外安全风险信息跟踪和发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评估应对,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

(十)妥善应对投资贸易争议。用好调解、仲裁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应对境外法律纠纷的能力。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抗辩和司法诉讼等举措,增强妥善应对贸易摩擦能力。

六、拓展提升专业服务

(十一)提升法律、财会、咨询等服务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评估、尽职调查、财务税务顾问等服务,拓展审计鉴证、供应链管理等跨境业务。引导咨询公司为出海企业提供全球发展战略统筹、公司治理、营销设计、品牌推广等服务,助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鼓励法律、财会、咨询机构整合关联行业资源,为企业出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二)增强金融机构跨境服务能力。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完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海外布局,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跟随式”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开发适合出海企业需求的险种,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

(十三)拓展各类专业服务领域。鼓励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数字化赋能出海企业。鼓励知识产权、标准检验认证、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探讨中外执业资格认证对接,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在国际上的执业资格认可度。支持相关专家智库建设,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

七、提升出海企业能力

(十四)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加强出海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培训,推动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及商业惯例。引导出海企业科学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出海投资经营可行性研究,提升全球化运营管理水平。支持出海企业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构建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与细分国别市场的专业化队伍。

(十五)加强国际规则、理念衔接。强化与多边机构合作,促进与经贸领域国际通行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引导企业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国际品牌形象,将企业发展与当地社会发展融合,实现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生态环境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十六)提升海外经营合规水平。鼓励相关服务机构运用线下培训等方式,提升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意识。统筹推进各类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服务。

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在守牢安全发展红线前提下,充分发挥有关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作、内外联动,提升海外综合服务效能,实现出海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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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10-16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4〕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强化知识产权资金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用途

本通知所涉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我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相关工作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知识产权领域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补助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上一年度下列条件应满足3项以上:

1.有新增自主研发授权的发明专利。

2.三年内获得过国家、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河北省专利奖。

3.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并成功维权。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5.在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创建)期或已获认定。

6.已列入或曾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单位名单,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单位。

7.三年内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8.三年内为转化实施且形成产品的专利、数据知识产权购买保险产品或为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买保险产品。

9.完成专利产品备案或对以往备案产品相关数据进行年度更新。

10.三年内开展经营或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且专利导航成果(如分析报告、数据库)在本单位已得到实际应用。

11.三年内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

三、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下列事项: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根据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运用情况。

(二)获中国专利奖。根据上年度单位获得中国专利奖项目(民营企业单独有奖励政策,不包含在内)等情况。

(三)知识产权海外成功维权。根据上年度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根据上年度获得首周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含初次认证和监督评审)、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分级评价情况。

(五)试点示范推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申报情况,对上年度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企业。

(六)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根据上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总结评价情况。

(七)专利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上年度企业质押贷款金额情况。

(八)知识产权保险(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上年度为其已转化实施且形成产品的专利购买保险产品或为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买保险产品,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险购买情况。

(九)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根据上年度单位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量情况。

(十)其他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新增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结合工作难度、成本绩效、年度重点任务,明确补助事项具体赋分分值、规则及权重,根据所得分,对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一)提升补助事项质量和成效支出:主要包括补助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为维护海外市场而进行的海外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增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工作;提高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水平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质量的工作;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的工作;开展专利权及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购买境外知识产权保险等相关工作支出。

(二)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支出:包括知识产权研发、专利导航、专利评议、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成果对接、技术交易、产业化推广;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库开发与维护;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宣传物料制作等支出。

五、审核拨付流程

(一)补助周期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二)申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补助申报通知或指南,经会签省财政厅后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布。项目申请时间和范围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三)初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本区域内补助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选择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商省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对象的数量、标准、补助额度。

(五)公示与拨付

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支持对象,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支持对象。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定为支持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预算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总体要求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金配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管理环节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应科学规范设定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相匹配。

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强化绩效评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对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绩效结果应用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七、责任与监督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作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拨付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和跟踪问效,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申报单位责任

申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时,应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挪作他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人员责任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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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09-30 00:00:00

商服贸函2025年第623号

住宿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在促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中发挥重要链接和支撑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扩大服务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供给品质、促进业态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住宿业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作出积极贡献。

二、培育经营主体

(一)加强品牌建设。引导住宿经营主体提升服务标准、管理水平,强化宣传推介,鼓励通过连锁经营、集团化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品牌授权使用、实施星级服务质量标准等方式,提升品牌影响力,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民宿品牌,打造国际知名住宿业品牌企业。鼓励住宿经营主体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自主商标品牌布局与运用,打造国潮品牌,发展特色服务。支持品牌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参加国内外权威认证,设立研发中心、培训基地和智能化物流体系等。(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改造升级。鼓励各地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住宿经营主体开展老旧建筑主体改造、内部装修升级、水电气热改造、设施设备更新,优化改造相关证照办理流程。支持住宿经营主体引进优秀酒店管理团队,贯彻实施酒店管理和服务质量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住宿企业通过管理输出、品牌授权、商业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拓展合作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交流、洽谈活动,搭建品牌“走出去”合作平台。引导出海企业成立供应链联盟,联合采购设备、耗材等,降低海外运营成本。鼓励住宿领域相关平台企业加快“走出去”,与国际酒店集团、住宿订购平台加强合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品质供给

(四)推动业态场景创新。鼓励各地充分依托本地资源要素禀赋,引导住宿经营主体特色化发展,打造文化主题酒店、康养酒店、度假酒店、乡村酒店、特色民宿等多元业态,有序发展电竞酒店、集装箱酒店等创新业态。推动住宿与文娱、旅游、健康、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亲子旅行、康养旅居、艺术沉浸、娱乐休闲等主题客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演艺演出、体育赛事、户外运动、旅游景区、地标美食、知名IP等合作打造相关住宿场景。鼓励打造无障碍客房等,开展适老化设施升级,提供儿童托管、健康管理、营养配餐等服务,满足“一老一小”旅行住宿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住宿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和具有地标意义、历史价值的酒店更新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住宿经营主体参与“青年驿站”服务,为高校毕业生跨地区求职提供优惠便利的住宿服务。(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智慧化转型。引导住宿经营主体开展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业务流程再造、智慧决策,提升运营管理、市场分析、客户获取等能力。鼓励大型企业、平台企业、数字化生态伙伴企业加强数字赋能,带动中小微经营主体智慧化水平提升。推动“人工智能+酒店”建设,扩大虚拟显示选房、智能语音控制、无接触机器人、智能影音系统等服务供给,提升客房沉浸体验功能。推动酒店电视实现一键看直播、一个遥控器看电视、开机无广告、超高清直播频道服务等,提供优质便捷的看电视体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涉外接待能力。持续优化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流程,加强线上登记平台建设,优化信息登记和身份查验方式,提升入住登记效率。支持接待境外人员较多的城市升级酒店多语种标识,开展外语接待等业务培训,提高外卡受理终端(POS机)覆盖率,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外籍人员引导服务台等便利设施,做好现金备付工作,提升现金收付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提供境外电视频道收视服务。加强住宿业专用术语翻译标准化建设,引导线上平台加强多语种服务,优化预订流程。(外交部及地方外事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安、金融监管、移民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绿色发展

(七)推动低碳环保发展。加快推动住宿业绿色低碳标准研制和实施。推动落实《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督促住宿经营主体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制度,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做法。按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积极推广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鼓励住宿经营主体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实施节能改造,稳步推动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鼓励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绿色住宿消费活动、绿色服务技能培训以及住宿业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强化绿色住宿理念宣传推广。(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饭店绿色化建设。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贯彻实施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国家标准,发挥绿色金融支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创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绿色饭店服务。鼓励线上订购平台针对绿色饭店主体提供特殊标签,对订购绿色饭店的消费者给予积分奖励、消费折扣等。支持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标准国际化推广,推动与全球可持续旅游委员会(GSTC)、世界旅游业理事会(WTTC)有关认证标准互认。加强绿色饭店宣传,支持行业协会推广最佳实践案例,开展绿色服务、技术、设计、客房和供应链等交流。(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发展环境

(九)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引导住宿经营主体和平台企业完善数据管理、实名登记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偷拍、出售隐私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查处利用大数据进行消费欺诈行为,建立住宿经营主体和平台企业客房预订、退订管理相关标准。引导住宿平台企业提高规则透明度,优化定价体系、收费模式,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电商平台竞争行为,强化价格违法行为、“二选一”等违法行为治理,引导经营主体避免“内卷式”竞争。鼓励平台企业为中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培训、流量帮扶等,营造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督促指导提供餐饮服务的住宿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反食品浪费责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住宿业治安管理,指导督促住宿经营主体、服务提供者依法严格落实身份查验、信息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督促指导住宿业经营主体接入合规的直播电视信号源,保障酒店电视系统安全。(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注册登记、食品经营、特种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办理流程。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构建协同高效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住宿价格监管。在酒店项目招标中实施公平公开的品牌采购政策,对内、外资酒店品牌实行统一标准。(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新型业态服务标准制定,以标准化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协会和企业开展标准宣贯工作。引导住宿经营主体强化标准制定和执行,推动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加强住宿标准国际合作,加大中国住宿标准国际推广力度。优化国际住宿品牌合作机制,加强住宿业委托管理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标准化建设,完善合理退出机制,维护业主方与品牌持有方合法权益。(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要素支撑

(十二)增强用地规划。支持地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大型酒店项目,鼓励在文旅、商业集聚区预留旅馆用地发展住宿业项目。支持地方在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基础上依法依规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利用存量空间发展住宿业项目,避免扎堆建设导致供给过剩。支持农村地区盘活存量住房等资源发展旅游民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推动住宿经营主体数据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应住宿业特点的融资、保险产品,提供多元普惠金融服务,针对小型住宿经营主体资金周转需求提供小额便捷融资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住宿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支持住宿经营主体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技能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摸清住宿业用工需求,根据岗位数量结构及劳动者培训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住宿业人才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和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范围。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紧缺的住宿业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组织开展“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引导劳动者参训就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技能比赛、技能展示,对关键技术岗位开展岗位能力评价。引导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职工培训中心,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人才培育。优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加强产教融合,将职业标准融入人才培养,培育行业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加强对住宿业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精神和劳动技能宣传,在相关荣誉评定上向一线人员倾斜,提升从业人员社会地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会、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工作基础

(十六)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住宿业统计监测体系,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测分析,加强住宿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探索,鼓励地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创新统计方法,建立行业数据库,发布行业指数和市场预警信息。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畅通数据共享与利用渠道。(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依职责加强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有关经营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