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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10-16 00:00:00 浏览量:35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4〕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强化知识产权资金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用途

本通知所涉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我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相关工作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知识产权领域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补助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上一年度下列条件应满足3项以上:

1.有新增自主研发授权的发明专利。

2.三年内获得过国家、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河北省专利奖。

3.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并成功维权。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5.在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创建)期或已获认定。

6.已列入或曾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单位名单,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单位。

7.三年内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8.三年内为转化实施且形成产品的专利、数据知识产权购买保险产品或为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买保险产品。

9.完成专利产品备案或对以往备案产品相关数据进行年度更新。

10.三年内开展经营或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且专利导航成果(如分析报告、数据库)在本单位已得到实际应用。

11.三年内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

三、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下列事项: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根据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运用情况。

(二)获中国专利奖。根据上年度单位获得中国专利奖项目(民营企业单独有奖励政策,不包含在内)等情况。

(三)知识产权海外成功维权。根据上年度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根据上年度获得首周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含初次认证和监督评审)、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分级评价情况。

(五)试点示范推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申报情况,对上年度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企业。

(六)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根据上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总结评价情况。

(七)专利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上年度企业质押贷款金额情况。

(八)知识产权保险(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上年度为其已转化实施且形成产品的专利购买保险产品或为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买保险产品,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险购买情况。

(九)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根据上年度单位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量情况。

(十)其他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新增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结合工作难度、成本绩效、年度重点任务,明确补助事项具体赋分分值、规则及权重,根据所得分,对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一)提升补助事项质量和成效支出:主要包括补助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为维护海外市场而进行的海外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增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工作;提高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水平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质量的工作;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的工作;开展专利权及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购买境外知识产权保险等相关工作支出。

(二)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支出:包括知识产权研发、专利导航、专利评议、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成果对接、技术交易、产业化推广;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库开发与维护;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宣传物料制作等支出。

五、审核拨付流程

(一)补助周期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二)申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补助申报通知或指南,经会签省财政厅后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布。项目申请时间和范围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三)初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本区域内补助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选择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商省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对象的数量、标准、补助额度。

(五)公示与拨付

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支持对象,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支持对象。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定为支持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预算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总体要求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金配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管理环节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应科学规范设定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相匹配。

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强化绩效评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对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绩效结果应用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七、责任与监督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作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拨付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和跟踪问效,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申报单位责任

申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时,应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挪作他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人员责任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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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5-10-14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要求,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切实推动算网融合发展,现组织开展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聚焦算力网络发展,构建高速大容量、确定低时延、泛在广覆盖的城域网络,在城域内提供毫秒级算力资源网络通达能力,即面向基础设施实现算力中心毫秒互连(<1毫秒),面向重点场所实现算力资源毫秒接入(<1毫秒),面向应用终端实现算力应用毫秒可达(网络时延<10毫秒)。以专项行动为牵引,带动产业各方聚焦畅通毫秒用算通道,在全国范围内梯次推进毫秒用算网络建设,到2027年基本形成全域覆盖、高效畅通的城域毫秒用算网络能力体系。


二、行动内容


(一)推动“算力中心毫秒互连”,加强创新技术落地


完善算力中心间互连网络架构,引导面向算力中心完善城域算间网络布局,优化城域算力中心的网络层级、互连拓扑,到2027年实现城域中型及以上算力中心间光层单向互连时延小于1毫秒。加快算力中心间高性能网络部署,有序推进城域400Gbps及以上、全光交叉等高速光传输系统设备应用,到2027年实现城域中型及以上算力中心出口400Gbps部署率不低于50%,城域重要站点全光交叉部署率不低于50%。开展算力中心间网络创新技术验证,推进算力中心间网络创新技术方案及新型网络协议等验证及落地,加快全光高速大容量无损传输、任务式调度、算网运维智能体、广域无损网络等技术研发验证,进一步提升算网一体化运营效能。


(二)推动“算力资源毫秒接入”,打造毫秒入算底座


完善重点场所算力接入网络布局,推动光网络设备向综合接入点和产业园区等用户侧部署,加快实现全光网广泛覆盖,构建城域毫秒级低时延一跳入算能力。推进入算网络新技术验证,开展小颗粒光传送网(OTN)、确定性网络等新技术验证,引导基础电信企业推动入算专线服务体验升级。开展算力资源毫秒接入能力评估,建立城域中型及以上算力中心1毫秒时延圈覆盖能力监测机制,到2027年实现城域算力1毫秒时延圈覆盖率不低于70%,打造高品质毫秒入算底座。


(三)推动“算力应用毫秒可达”,提升应用交互体验


优化算力应用终端到服务器的网络时延,促进算力中心内网络组网方案、网络协议等技术创新,优化人工智能训练推理的通信效能,推动算力中心全光交换(OCS)、光电融合组网等技术应用部署,提升算力中心网络性能,到2027年推动算力应用终端到算力中心服务器的单向网络时延小于10毫秒。丰富算网融合业务,聚焦制造、金融、交通、医疗、教育、文娱等重点行业,鼓励基础电信企业结合差异化用算需求,推出定制化算网融合业务套餐,提供弹性、普惠的算网服务能力,支撑工业质检、辅助诊断等典型算力应用交互体验提升,促进人工智能高水平赋能新型工业化。


三、工作要求


(一)行动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选取算力资源密集、网络基础较好、算力应用需求迫切的地级市(含直辖市下属区县),作为专项行动实施区域,总数量不超过3个。各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该地区基础电信企业,结合专项行动工作指引(附件1),填写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计划表(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省内材料,于2025年11月1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评估各地区实施条件,明确行动实施范围。


(二)中期评估。行动实施1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将专项行动相关网络监测数据上报至中国算力平台算力网络运载力监测系统,填写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表(附件3),于2026年11月1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相关专家,通过核查指标数据、技术评测、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视情优化调整行动实施范围,通报行动实施情况。


(三)成效总结。行动期满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总结实施情况,填写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表,于2027年11月1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发布专项行动完成名单及实施成效。


(四)组织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组织保障,加强调研指导,充分调动本地区基础电信企业、算力服务提供商、用算企业单位等积极性,统筹协调解决各方问题困难,对专项行动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和市政管道资源等配套支持。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加强对行动实施区域内子(分)公司的专项指导、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子(分)公司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行动目标顺利完成。对于专项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适时宣传推广,强化引领带动效应。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2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010-62300112

               010-62305506


附件:1. 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工作指引

   2. 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计划表

   3. 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表

   4. 名词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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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5-10-14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

当前,我国出海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对高质量、专业化海外综合服务需求显著增加。为支持出海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构建完善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规模体量及发展态势相匹配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提升出海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为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打造形成央地联动、区域协同、资源集聚、内外贯通的立体化、全链条海外综合服务生态。

二、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

(一)建设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将“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升级为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贯穿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联通“税路通”、“贸法通”、条约数据库、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平台资源,形成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有机结合的“1+N”服务体系。围绕企业出海共性需求,提升平台集成化、综合化、数智化水平。拓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功能。

(二)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引导企业用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指南、重点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报告等现有公共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时效性强、实用性高的公共产品。围绕出海企业市场开拓、合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合规、海外权益维护等,推出更多精细化、针对性培训及交流活动。加强企业出海风险提示,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三)提升综合服务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提升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效率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鼓励支持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发挥协调作用,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对接全球优质服务资源。

三、集成创新地方服务

(四)升级线上线下服务。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强本地区“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设,打造企业出海获取基础性信息的“一站式”窗口。依托地方政务服务中心,持续优化企业对外投资、对外贸易、人员出入境等有关业务办理流程。集聚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财务会计、安全保护、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等领域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具有地域特点的服务品牌。

(五)探索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发挥开放枢纽、总部经济、服务资源等优势,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支持地方以适当形式推介各行业各领域优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识别、精准匹配出海服务资源。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势互补,高效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形成协同效应。依托港澳地区在跨境投资贸易、金融、法律等领域优势,拓展经贸合作机制,加强服务机构联动,共同增强服务企业出海能力。

四、延伸健全海外服务

(六)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基于平等互利、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循序渐进等原则,支持出海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强与东道国政策沟通,为入区企业发展创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七)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中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重点国别和地区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协助企业解决落地服务需求,为出海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持续服务。

五、加强经贸合作保障

(八)丰富双边合作机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税收、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助、反垄断等领域双边合作文件,丰富涉企服务制度性保障。更好发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出海服务诉求。

(九)营造安全有利环境。加强海外安全风险信息跟踪和发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评估应对,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

(十)妥善应对投资贸易争议。用好调解、仲裁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应对境外法律纠纷的能力。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抗辩和司法诉讼等举措,增强妥善应对贸易摩擦能力。

六、拓展提升专业服务

(十一)提升法律、财会、咨询等服务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评估、尽职调查、财务税务顾问等服务,拓展审计鉴证、供应链管理等跨境业务。引导咨询公司为出海企业提供全球发展战略统筹、公司治理、营销设计、品牌推广等服务,助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鼓励法律、财会、咨询机构整合关联行业资源,为企业出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二)增强金融机构跨境服务能力。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完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海外布局,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跟随式”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开发适合出海企业需求的险种,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

(十三)拓展各类专业服务领域。鼓励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数字化赋能出海企业。鼓励知识产权、标准检验认证、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探讨中外执业资格认证对接,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在国际上的执业资格认可度。支持相关专家智库建设,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

七、提升出海企业能力

(十四)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加强出海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培训,推动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及商业惯例。引导出海企业科学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出海投资经营可行性研究,提升全球化运营管理水平。支持出海企业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构建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与细分国别市场的专业化队伍。

(十五)加强国际规则、理念衔接。强化与多边机构合作,促进与经贸领域国际通行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引导企业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国际品牌形象,将企业发展与当地社会发展融合,实现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生态环境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十六)提升海外经营合规水平。鼓励相关服务机构运用线下培训等方式,提升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意识。统筹推进各类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服务。

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在守牢安全发展红线前提下,充分发挥有关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作、内外联动,提升海外综合服务效能,实现出海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