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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08-25 00:00:00 浏览量:1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动卫星通信业务开放,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商业航天创新活力,培育打造新质生产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分类施策、融合发展,以优化业务准入为牵引,丰富应用场景,培育技术产业,优化资源供给,提升治理能力,充分释放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潜力,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


到2030年,卫星通信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基础设施、产业供给、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手机直连卫星等新模式新业态规模应用,发展卫星通信用户超千万,推动卫星通信充分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有序扩大市场开放


(一)支持低轨卫星互联网加快发展


加快卫星互联网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推动卫星互联网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低轨卫星通信应用适时开展商用试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实现全球范围内宽带网络覆盖,为各类用户提供高速卫星互联网服务,持续拓展多样化应用场景。


(二)支持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业务


支持电信运营商通过与卫星企业共建、共享等模式,深入挖掘天通、北斗等高轨卫星应用潜力,推动手机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加快推广应用,为广大地面移动通信用户提供基于卫星的话音、短消息业务。鼓励电信运营商依托低轨卫星互联网,在话音、短消息业务基础上拓展高速数据服务,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天地融合发展。


(三)支持探索新型卫星通信业务


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低轨卫星物联网星座,为天空、海洋、偏远地区等地面网络无法覆盖的区域,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服务。研究设立新型卫星通信业务,进一步扩大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利用各类高低轨在轨卫星资源,通过租用卫星资源、开展增值服务、分销代理业务等多种商业化合作方式,盘活存量卫星资源,丰富业务种类,繁荣卫星通信市场。


三、持续拓展应用场景


(四)促进应急通信应用


促进卫星通信在应急通信等领域的应用,优先满足国家应急通信需求,综合利用天通、高通量卫星、北斗短报文、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卫星通信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统一调度、高效供给和融合应用的卫星通信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卫星通信在洪涝、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五)推进数字惠民服务


鼓励通过高通量卫星、低轨卫星互联网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边疆地区和地形气候复杂地区等提供多样化网络接入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降低覆盖成本,助力电信普遍服务,推广普及高品质数字化产品,推进数字惠民,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


(六)强化融合应用创新


鼓励卫星通信在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城市治理等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与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航空机载通信、低空智联网、算力网络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交叉融合,推动汽车、船舶、飞机等直连卫星,大力发展大众化、规模化卫星通信应用。推进北斗短报文与公众通信网互联互通和融合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培育壮大北斗短报文产业生态。


四、培育壮大产业生态


(七)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持续开展卫星通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制,增强基础元器件、芯片、关键终端设备产品等供给水平,提升卫星通信技术性能,降低用户使用成本,推动我国卫星通信技术持续迭代演进。促进卫星通信、5G/6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互融,加快推进非地面网络(NTN)等卫星通信技术创新发展。


(八)构建开放共享标准体系


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构建开放共享、天地融合的卫星通信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卫星通信技术、产品和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链主企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卫星通信系统在发展中逐步实现标准统一、体制兼容,促进不同经营主体卫星通信系统开放共享,形成发展合力。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第三代合作伙伴组织(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工作。


(九)培育互利共赢产业生态


充分发挥我国地面移动通信在技术、标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带动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围绕卫星及地面设施开展资源共享和商业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成立卫星通信相关产业组织,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开放协同、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


五、优化电信资源供给


(十)科学规划卫星通信码号资源


持续跟踪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态势,面向专用终端科学规划卫星通信专用号段,支持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面向手机终端创新“不换卡不换号”模式,深入挖掘存量号码使用潜力,支持开展手机直连卫星应用,促进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申请卫星通信国际码号,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十一)推进频轨资源创新管理


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国际规则制修订,开展频率轨道资源申报协调及登记使用工作。结合低轨星座特点,创新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方式,批量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支撑我国低轨星座高效建设和快速发展。


六、加强卫星通信监管


(十二)加强卫星通信业务监管


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设备进网等许可审批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卫星通信市场体系。提升卫星通信系统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用户体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设立相关新型业务,为进一步向各类经营主体开放提供制度保障。健全完善监管平台,加强卫星通信业务全链条闭环管理。


(十三)促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持续优化网络布局,制定卫星关口站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关口站,加强卫星关口站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按国家安全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建设星地互联中心,推进天地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提高卫星互联网国际互联能力,建立国际海陆缆和卫星互联网协同机制,形成陆海互补、天地统筹的国际通信通道,降低关键区域国际通信风险。


(十四)筑牢网络和数据安全防线


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国家安全主体责任,在相关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实名制管理,做好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技术保障措施。


(十五)扎实做好无线电保障


加强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地球站规范化管理,加大卫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及时消除有害干扰,保障卫星无线电业务有序开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七、提升协同推进合力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推动形成卫星通信业务开放工作合力,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


综合利用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卫星通信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水平。充分发挥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卫星通信领域重点企业。鼓励有产业基础和优势的地方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卫星通信专项资金。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对卫星通信业务开放政策法规的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举措,营造卫星通信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国际合作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球服务能力,优化全球市场布局,探索将卫星通信国际合作纳入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框架,鼓励我国卫星通信服务“走出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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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2025-08-21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强化前瞻谋划、系统布局、分业施策、开放共享、安全可控,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涌现一批新基础设施、新技术体系、新产业生态、新就业岗位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使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与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人工智能开放合作体系不断完善。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智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到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实施重点行动

(一)“人工智能+”科学技术

1.加速科学发现进程。加快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从0到1”重大科学发现进程。加快科学大模型建设应用,推动基础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开放共享的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水平。强化人工智能跨学科牵引带动作用,推动多学科融合发展。

2.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加速“从1到N”技术落地和迭代突破,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支持智能化研发工具和平台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6G)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以新的科研成果支撑场景应用落地,以新的应用需求牵引科技创新突破。

3.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向人机协同模式转变,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形式,拓展研究视野和观察视域。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认知判断、伦理规范等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和作用机理,探索形成智能向善理论体系,促进人工智能更好造福人类。

(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1.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推动产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大力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探索全新商业模式,催生智能原生新业态。

2.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加快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落地应用。着力提升全员人工智能素养与技能,推动各行业形成更多可复用的专家知识。加快工业软件创新突破,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加强自适应供需匹配。推广人工智能驱动的生产工艺优化方法。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工业系统的智能感知与决策执行能力。

3.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加快人工智能驱动的育种体系创新,支持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智能应用。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无人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加工工具的智能感知、决策、控制、作业等能力,强化农机农具平台化、智能化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应用,帮助农民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4.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加快服务业从数字赋能的互联网服务向智能驱动的新型服务方式演进,拓展经营范围,推动现代服务业向智向新发展。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在软件、信息、金融、商务、法律、交通、物流、商贸等领域,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

(三)“人工智能+”消费提质

1.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覆盖更广、内容更丰富的智能服务业态,加快发展提效型、陪伴型等智能原生应用,支持开辟智能助理等服务新入口。加强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文娱、电商、家政、物业、出行、养老、托育等生活服务品质,拓展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服务消费新场景。

2.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推动智能终端“万物智联”,培育智能产品生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打造一体化全场景覆盖的智能交互环境。加快人工智能与元宇宙、低空飞行、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探索智能产品新形态。

(四)“人工智能+”民生福祉

1.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积极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培育发展智能代理等创新型工作形态,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大力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激发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和再就业活力。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引导创新资源向创造就业潜力大的方向倾斜,减少对就业的冲击。

2.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把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育人从知识传授为重向能力提升为本转变,加快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智能化情景交互学习模式,推动开展方式更灵活、资源更丰富的自主学习。鼓励和支持全民积极学习人工智能新知识、新技术。

3.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探索推广人人可享的高水平居民健康助手,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大幅提高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展现更大作为,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更多具有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的文化内容,壮大文化产业。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织密人际关系、精神慰藉陪伴、养老托育助残、推进全民健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人工智能在“好房子”全生命周期的应用,积极构建更有温度的智能社会。

(五)“人工智能+”治理能力

1.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有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探索面向新一代智能终端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与治理,提升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动城乡智能普惠。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打造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加快人工智能在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2.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推动构建面向自然人、数字人、智能机器人等多元一体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等工作水平,增强应用人工智能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能力。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网络空间治理,强化信息精准识别、态势主动研判、风险实时处置等能力。

3.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提高空天地海一体化动态感知和国土空间智慧规划水平,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围绕大气、水、海洋、土壤、生物等多要素生态环境系统和全国碳市场建设等,提升人工智能驱动的监测预测、模拟推演、问题处置等能力,推动构建智能协同的精准治理模式。

(六)“人工智能+”全球合作

1.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把人工智能作为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深化人工智能领域高水平开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开源可及,强化算力、数据、人才等领域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助力各国平等参与智能化发展进程,弥合全球智能鸿沟。

2.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支持联合国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探索形成各国广泛参与的治理框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等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等对接协调。共同研判、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三、强化基础支撑能力

(七)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多路径技术探索和模型基础架构创新。加快研究更加高效的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积极推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程创新协同发展。探索模型应用新形态,提升复杂任务处理能力,优化交互体验。建立健全模型能力评估体系,促进模型能力有效迭代提升。

(八)加强数据供给创新。以应用为导向,持续加强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推动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鼓励探索基于价值贡献度的数据成本补偿、收益分成等方式,加强数据供给激励。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

(九)强化智能算力统筹。支持人工智能芯片攻坚创新与使能软件生态培育,加快超大规模智算集群技术突破和工程落地。优化国家智算资源布局,完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充分发挥“东数西算”国家枢纽作用,加大数、算、电、网等资源协同。加强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创新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运营模式,鼓励发展标准化、可扩展的算力云服务,推动智能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十)优化应用发展环境。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搭建行业应用共性平台。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智能化转型,重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健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指引、开放度评价与激励政策,完善应用试错容错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加快重点领域人工智能标准研制,推进跨行业、跨领域、国际化标准联动。

(十一)促进开源生态繁荣。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等汇聚开放,培育优质开源项目。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开源贡献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将开源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证和教师成果认定。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探索普惠高效的开源应用新模式。加快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项目和开发工具等。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超常规构建领军人才培养新模式,强化师资力量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跨学科培养和国际合作。完善符合人工智能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更好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给予青年人才更大施展空间,鼓励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无人区”。支持企业规范用好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引才留才用才。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保障。健全国有资本投资人工智能领域考核评价和风险监管等制度。加大人工智能领域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完善风险分担和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等政策作用。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优化人工智能相关安全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十四)提升安全能力水平。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防范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带来的风险,加强前瞻评估和监测处置,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强化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坚持包容审慎、分类分级,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行动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落地见效。要强化示范引领,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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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08-11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1日

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养老机构发展力度,不断扩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优先供应土地。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地应加强统筹,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抓好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用地成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优化设施资源配置

(三)抓好闲置设施利用。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机构。各地要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等手续。(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足用好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结合城市更新行动,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配套设施用于发展嵌入式综合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支持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留成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8000元标准、改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机构补贴床位数不超过200张。(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完全、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消防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含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消防电梯等),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后,按照改造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每保险年度投保金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每人每年8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强人才队伍

(十二)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将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并列为急需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10%。省级每年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现场示范观摩培训,提升安全管理、照护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定期举办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从业补贴制度。对本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满5年的,分别给予每人6000元、15000元一次性奖励(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指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常态化组织医务人员赴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门诊报销政策,帮助入住老年人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协同培养模式。搭建养老机构与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对接平台,畅通养老服务人才理论提升、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见习锻炼渠道,省级每年遴选确定10家培训基地、见习基地,推动人才培养与就业用人有效衔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养老金融

(十七)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牵引撬动作用,扩大养老产业贷款投放。鼓励创新信贷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养老机构信贷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引导信托公司加大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探索。(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河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各地可使用专项债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读,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养老机构保险保障。引导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模式,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险种优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发综合保险方案,通过引入风险减量服务、事故预防服务等方式,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河北金融监管局负责)

六、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二十)压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相关资金按照分项实施、综合利用、突出成效的原则,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别抓好使用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涉及资金补贴部门要细化完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条件、申请流程等事宜,及时进行公布。补贴政策调整后要更新、解读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规范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健全本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相关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