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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08-11 00:00:00 浏览量:15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1日

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养老机构发展力度,不断扩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优先供应土地。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地应加强统筹,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抓好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用地成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优化设施资源配置

(三)抓好闲置设施利用。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机构。各地要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等手续。(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足用好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结合城市更新行动,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配套设施用于发展嵌入式综合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支持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留成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8000元标准、改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机构补贴床位数不超过200张。(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完全、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消防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含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消防电梯等),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后,按照改造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每保险年度投保金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每人每年8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强人才队伍

(十二)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将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并列为急需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10%。省级每年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现场示范观摩培训,提升安全管理、照护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定期举办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从业补贴制度。对本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满5年的,分别给予每人6000元、15000元一次性奖励(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指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常态化组织医务人员赴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门诊报销政策,帮助入住老年人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协同培养模式。搭建养老机构与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对接平台,畅通养老服务人才理论提升、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见习锻炼渠道,省级每年遴选确定10家培训基地、见习基地,推动人才培养与就业用人有效衔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养老金融

(十七)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牵引撬动作用,扩大养老产业贷款投放。鼓励创新信贷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养老机构信贷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引导信托公司加大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探索。(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河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各地可使用专项债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读,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养老机构保险保障。引导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模式,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险种优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发综合保险方案,通过引入风险减量服务、事故预防服务等方式,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河北金融监管局负责)

六、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二十)压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相关资金按照分项实施、综合利用、突出成效的原则,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别抓好使用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涉及资金补贴部门要细化完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条件、申请流程等事宜,及时进行公布。补贴政策调整后要更新、解读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规范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健全本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相关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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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08-25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动卫星通信业务开放,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商业航天创新活力,培育打造新质生产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分类施策、融合发展,以优化业务准入为牵引,丰富应用场景,培育技术产业,优化资源供给,提升治理能力,充分释放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潜力,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


到2030年,卫星通信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基础设施、产业供给、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手机直连卫星等新模式新业态规模应用,发展卫星通信用户超千万,推动卫星通信充分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有序扩大市场开放


(一)支持低轨卫星互联网加快发展


加快卫星互联网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推动卫星互联网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低轨卫星通信应用适时开展商用试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实现全球范围内宽带网络覆盖,为各类用户提供高速卫星互联网服务,持续拓展多样化应用场景。


(二)支持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业务


支持电信运营商通过与卫星企业共建、共享等模式,深入挖掘天通、北斗等高轨卫星应用潜力,推动手机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加快推广应用,为广大地面移动通信用户提供基于卫星的话音、短消息业务。鼓励电信运营商依托低轨卫星互联网,在话音、短消息业务基础上拓展高速数据服务,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天地融合发展。


(三)支持探索新型卫星通信业务


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低轨卫星物联网星座,为天空、海洋、偏远地区等地面网络无法覆盖的区域,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服务。研究设立新型卫星通信业务,进一步扩大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利用各类高低轨在轨卫星资源,通过租用卫星资源、开展增值服务、分销代理业务等多种商业化合作方式,盘活存量卫星资源,丰富业务种类,繁荣卫星通信市场。


三、持续拓展应用场景


(四)促进应急通信应用


促进卫星通信在应急通信等领域的应用,优先满足国家应急通信需求,综合利用天通、高通量卫星、北斗短报文、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卫星通信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统一调度、高效供给和融合应用的卫星通信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卫星通信在洪涝、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五)推进数字惠民服务


鼓励通过高通量卫星、低轨卫星互联网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边疆地区和地形气候复杂地区等提供多样化网络接入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降低覆盖成本,助力电信普遍服务,推广普及高品质数字化产品,推进数字惠民,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


(六)强化融合应用创新


鼓励卫星通信在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城市治理等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与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航空机载通信、低空智联网、算力网络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交叉融合,推动汽车、船舶、飞机等直连卫星,大力发展大众化、规模化卫星通信应用。推进北斗短报文与公众通信网互联互通和融合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培育壮大北斗短报文产业生态。


四、培育壮大产业生态


(七)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持续开展卫星通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制,增强基础元器件、芯片、关键终端设备产品等供给水平,提升卫星通信技术性能,降低用户使用成本,推动我国卫星通信技术持续迭代演进。促进卫星通信、5G/6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互融,加快推进非地面网络(NTN)等卫星通信技术创新发展。


(八)构建开放共享标准体系


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构建开放共享、天地融合的卫星通信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卫星通信技术、产品和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链主企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卫星通信系统在发展中逐步实现标准统一、体制兼容,促进不同经营主体卫星通信系统开放共享,形成发展合力。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第三代合作伙伴组织(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工作。


(九)培育互利共赢产业生态


充分发挥我国地面移动通信在技术、标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带动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围绕卫星及地面设施开展资源共享和商业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成立卫星通信相关产业组织,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开放协同、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


五、优化电信资源供给


(十)科学规划卫星通信码号资源


持续跟踪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态势,面向专用终端科学规划卫星通信专用号段,支持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面向手机终端创新“不换卡不换号”模式,深入挖掘存量号码使用潜力,支持开展手机直连卫星应用,促进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申请卫星通信国际码号,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十一)推进频轨资源创新管理


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国际规则制修订,开展频率轨道资源申报协调及登记使用工作。结合低轨星座特点,创新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方式,批量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支撑我国低轨星座高效建设和快速发展。


六、加强卫星通信监管


(十二)加强卫星通信业务监管


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设备进网等许可审批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卫星通信市场体系。提升卫星通信系统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用户体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设立相关新型业务,为进一步向各类经营主体开放提供制度保障。健全完善监管平台,加强卫星通信业务全链条闭环管理。


(十三)促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持续优化网络布局,制定卫星关口站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关口站,加强卫星关口站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按国家安全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建设星地互联中心,推进天地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提高卫星互联网国际互联能力,建立国际海陆缆和卫星互联网协同机制,形成陆海互补、天地统筹的国际通信通道,降低关键区域国际通信风险。


(十四)筑牢网络和数据安全防线


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国家安全主体责任,在相关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实名制管理,做好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技术保障措施。


(十五)扎实做好无线电保障


加强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地球站规范化管理,加大卫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及时消除有害干扰,保障卫星无线电业务有序开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七、提升协同推进合力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推动形成卫星通信业务开放工作合力,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


综合利用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卫星通信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水平。充分发挥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卫星通信领域重点企业。鼓励有产业基础和优势的地方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卫星通信专项资金。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对卫星通信业务开放政策法规的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举措,营造卫星通信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国际合作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球服务能力,优化全球市场布局,探索将卫星通信国际合作纳入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框架,鼓励我国卫星通信服务“走出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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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2025-08-26 00:00:0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部署,深入推进全民质量行动,市场监管总局等26个部门联合开展2025全国质量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二、活动时间

20259

三、活动内容

深入推进《纲要》贯彻实施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质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完成《纲要》阶段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引导企业加强质量技术攻关创新和成果共享,推进实施跨区域质量强链联动项目,开展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创新试点和百城质量提升活动,发布年度县域城市质量状况报告,以质优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举办中国质量(南京)大会,宣传中国质量发展政策,推进国际质量交流合作。各地在质量月期间集中出台和推广一批质量变革创新的新举措,发布一批区域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凝聚全社会建设质量强国合力。

(二)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应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总结炼,发布一批质量管理案例成果。大力开展质量奖获奖成果交流、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公益推广、QC小组成果发表等活动,指导企业使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工具。鼓励平台企业强化质量治理,提升商户质量管理能力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实践活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质量管理深度融合,拓展质量管理数字化等应用新场景,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大力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产品、工程、服务重点领域提质量、树品牌,向上竞争,赢得优势。开展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推广应用活动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推动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开展好房子建设行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主题活动。探索建立银发产品服务和企业认证机制。加大助企帮扶力度,开展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行动,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宣传,助力企业提升出口竞争力。宣传推广各地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成果,提升区域产品和服务的整体形象,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

(四)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强化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儿童用品、食品接触产品为重点,加强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布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针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活动。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召回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宣贯解读活动,引导企业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五)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聚焦突出问题、明显短板和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构建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开展守护消费执法铁拳行动,着力解决假冒伪劣、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剑网2025”“昆仑2025”等专项工作深入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工作,集中发布一批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推动开展服务质量承诺活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鼓励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起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促进质量社会共治广泛开展全员参与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发挥行业组织等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质量标杆经验案例交流、质量管理大讲堂、质量品牌故事征文、QC小组等活动,提升各行业基层员工质量素质能力。深入开展质量普及宣传,组织全民质量素养提升活动、民用三表计量科普宣传活动、特医食品质量惠民科普基层行活动,围绕电梯安全、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服务认证开展相关宣传周活动,开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大力弘扬先进质量文化,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创新形式,坚持重心下移,通过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进一步增强全民质量意识,促进质量强国建设。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简朴、务实、高效开展活动力戒形式主义,注重为基层减负。坚持自愿性、公益性原则,严禁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搭车收费。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lfzj/)将发布活动主题宣传海报,供各单位下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加强指导,有关活动情况、典型案例等及时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

 

1. 2025年全国质量月联合主办单位开展的主要活动

2.  2025年全国质量月相关联合会、协会开展的主要活动

3. 2025年全国质量月各地开展的主要活动

4. 202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口号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海关总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供销合作总社

  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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